所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範化建設,是指依法規範和發展合作社,主要是指合作社的組織形式、內部執行機制、內外部利益關係的處理等方面要嚴格依法辦事。需要說明的是,我們講規範化建設,不是否定合作社的作用,也不是以行政手段干預合作社的設立和執行,而是透過規範化建設,引導合作社加強管理,抱團經營,增強市場競爭力,替社員說話,為社員服務,讓社員受益,從而促進合作社又好又快地發展。下面,我從三個方面談一談合作社規範化建設問題:
一、什麼叫規範的農民專業專業合作社
一個規範的合作社,按照法律規定,應具備六個方面的條件:
第一,遵循《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五項基本原則。
1.成員以農民為主體。農民是合作社的主人,農民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2.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合作社是互助性的自我服務經濟組織,這種互助性特點,決定了“它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對成員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謀求全體成員共同利益”的經營原則。
3.入社自願,退社自由。農民可以自願加入合作社,也可以自由退出合作社,退社時,可以帶走自己的出資額、公積金份額以及可分配盈餘。
4.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每個社員都可以透過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和民主程式控制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
5.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合作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盈餘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合作社與其他經濟組織的重要區別。他是合作制與股份制的結合,要求可分配盈餘按交易額比例返還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其餘部分可按股份分紅,這樣,可保護一般成員和出資較多成員兩個方面的積極性。
第二,制定完善的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1.制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規;
2.章程應符合本社的實際情況;
3.起草章程應參照農業部示範章程;
4.章程要由全體設立人共同參與制定;
5.全體設立人要在章程上簽名、蓋章;
6.合作社的重要事項,應由成員協商後規定在章程中。如成員資格、權利和義務、組織機構、成員出資、財務管理、盈餘分配等十幾項內容都要作出明確規定。
7.在章程的基礎上,還要進一步明晰各項規章制度。如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財務、人事、檔案等制度。
第三,召開設立大會。設立大會是合作社尚未成立時設立人的議事機構。
1.由全體設立人參加設立大會;
2.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透過本社章程;
3.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成員;
4.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向工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向當地農業經管部門備案。
農民專業合作社由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行之日起二十日內,要向當地農業(經管)部門備案並提供相應資料。
合作社名稱、住所、成員出資額、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合作社成員發生變更和修改章程都要報送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完善組織機構。
1.合作社必須設立成員大會和理事長兩個法人機關。成員大會是在合作社存續期法定的權力機構。理事長必須從合作社設立起就明確的法定代表人。成員大會以會議的形式行使權力,而不採取常設機構或者日常辦公的方式。合作社是否設立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由章程規定,成員代表大會不是法定的必設機構,代表大會是為了降低召開成員大會的成本,提高議事效率,在成員超過150人的情況下設立的,代表大會只是按章程規定代行成員大會的職權。理事會、監事會、理事、執行監事等根據工作需要而定。經理不是合作社的法定機構,經理是合作社的僱員,經理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聘任,經理可由本社成員擔任,也可從外面聘請。
第六,加強合作社內部管理。
1.加強合作社民主管理。民主管理的重點是讓成員當家作主,讓成員透過合作社法人機關參與決策管理。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讓成員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是成員透過“一人一票”基本表決權控制合作社。“一人一票”基本表決權是法定的,民主管理的核心是每個成員擁有平等的投票權,它強調成員的權利來自成員資格,而非來自財產權,資本在合作中不過是為經營服務的工具,這也是合作社與公司制度最根本的不同點。
2.加強合作社財務管理。財務管理的重點有四個方面:
一是合作社應按照財政部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便於成員對合作社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合作社法規定,成員享有“查閱本社的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的權利。同時,為合作社管理人員提供決策依據,也為政府有關部門鑑別合作社與一般企業的區別,從而為制定優惠扶持政策提供依據。
二是合作社各組織機構對財務管理負有重要職責。理事長(理事會)有管理財務職責,監事會有財務監督職責,成員大會對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三是成員交易與非成員分別核算。與成員的交易需要按交易量向成員返還盈餘,與成員交易遵循的是成本原則,與非成員交易則隨行就市。
四是設立成員賬戶。記錄成員出資額、公積金變化、成員與合作社交易等情況。合作社要為每位成員設立明細科目分別核算,這些單獨記錄的會計資料是確定成員參與合作社盈餘分配、財產分配的重要依據,另外,成員退社時,還有公積金份額和利潤返還份額問題,在合作社解散時,成員還要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合作社承擔責任。
五是公積金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應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一般情況下,公積金的量化標準主要依據當年該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確定,另一種是將成員出資和交易量結合起來考慮,兩者各佔一定比例進行量化。還有一種是在出資額懸殊不大的情況下,按出資額量化。
六是可分配盈餘的分配主要根據交易量的比例進行返還。合作社法規定,按交易量比例返還盈餘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剩餘部分,可按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分配。
二、當前在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不規範現象
由於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中國還處於發展初期,這種組織形式對於大多數人來講還是一個新生事物,有一個學習、實踐和示範、推廣過程,加上合作社的發展離不開外部資源與力量的支援,極有可能受外部力量的左右而不能獨立,在執行中極有可能偏離合作社的性質。當前在合作社發展中存在一些不規範現象。
從組織形式看,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傾向:
第一,企業化傾向。這類合作社主要表現為四種類型:一是“一社兩制”,核心成員按股分紅,其他社員享受市場優惠價服務。某棉花合作社,6個人投資經營棉花加工流通,按股分紅,其他社員享受優惠價服務。二是對外掛公司與合作社兩塊牌子,實行公司制執行,公司董事長兼合作社理事長,對社員實行保護價、優惠價購銷,沒有盈餘返還。某大米加工合作社就是這種運作形式。三是形式上註冊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實際上完全按公司運作。公司只有幾個股東,共同投資,從事產品加工,幾個股東再分別聯絡部分經濟人從農民手上收購農產品,各自也採取股份制運作。某花生加工合作社5個人投資花生加工,認為投資太大,風險太大,按合作社運作不好管理。四是個體型傾向。這類合作社主要是私人公司、農村經濟人、種養大戶領辦,找幾個親戚朋友的身份證領個執照,對周邊農戶有技術資訊服務,產品買賣實行優惠價,對普通社員不存在盈餘返還。還有的將合作社作為一個品牌,理事會成員都打合作社牌子開展私人經營,這些理事會成員再分別對周邊農戶開展優惠經營。
第二,協會型傾向。具體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依託基層農技部門、農技人員、農村能人、龍頭企業組建的合作社,主要從事技術推廣和資訊交流,合作社理事會成員私人經營生產資料和從事農產品銷售,對其他社員實行優惠服務。如某梨子合作社,有很多技術書籍和光碟,對社員也有技術上的指導,理事會主要成員開展一些生產資料經營和組織產品銷售,由於私人經營,雖然並沒賺多少錢,但社員認為是推銷農資和個人賺錢行為,一點也不領情。二是合作社理事會成員幫助普通成員發展生產,理事會成員分別參股農戶經營,合作社沒有積累。某養蝦合作社,就是理事長分別參股多家農戶經營。
第三,休眠型傾向。有些合作社是為了爭取國家專案扶持,沒有經營活動,有些是註冊了很長時間,一直不知道怎麼運作。
從合作社內部管理看,主要存在六個方面的不規範現象:
一是章程制度不完善或者流於形式。有很多合作社章程沒有涉及盈餘返還,也沒有涉及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權,他們的任期以及議事規則。有的完全照抄的示範章程內容,沒有結合實際的具體內容。
二是民主管理缺失。很多合作社的實際控制權都是公司總經理或理事會成員,成員參加成員大會投票表決往往走過場,履行程式,合作社的財務情況也從來不讓普通社員查閱。有的還將監事會設在理事會之下。
三是盈餘返還不合法。有很多合作社沒有盈餘返還制度,或者盈餘的大頭按股分紅,或者完全按股分紅。在今年申報的省級合作社專案庫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盈餘返還部分是不規範的,甚至有些是編造的盈餘返還比例,實際只有按股分紅。
四是公積金基本沒量化到每個社員的份額。大多數合作社的公積金沒有量化,也不知道怎麼量化,更沒將公積金份額納入當年盈餘分配。
五是沒有建立成員賬戶。很多合作社只有按股分紅,沒有按交易量返還盈餘,沒有公積金量化,因此,也沒有建立成員賬戶。
六是將國家專案資金分給社員。有少數合作社將國家專案扶持資金平均分給了社員,有的理事長還講,國家專案扶持資都是我的。按照法律規定,國家財政補貼是扶持合作社的,不得分配人每個成員,更不得讓少數人佔有,但可以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參與當年盈餘分配,社員退社時不能帶走。
三、如何規範合作社的發展
怎樣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我認為應重點抓好宣傳培訓,普及合作社知識;抓好指導服務,辦好示範樣板;抓好政策引導,重點扶持代表農民利益的規範性合作社。今天主要從合作社理念上與大家共同探討合作社規範化建設。
第一,弄清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公司制企業主要有哪些區別。
一是成立的目的不同。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就是為社員服務,合作社與社員進行交易,不論盈餘多少,即使有可能虧損,也必須想辦法服務,這是合作社存在下去的最大理由。為了賺錢的公司,可以為任何人服務,誰利大為誰服務,無利可圖就不與其交易。說明公司是以股東取得投資回報為目的成立的,追求利潤最大化。因此,在組織內部的稱謂也不一樣,合作社稱為成員,公司稱為股東。
二是合作的基礎不同。合作社是“人”的聯合,是以人為主體,強調成員的權利,體現的是公平的原則,合作的基礎不是股金而是勞動。而公司是“資本”的聯合,以資本為紐帶,突出資本的權利。因此在合作社中實行按人投票,也就是一人一票,而公司則是按資本投票,即一股一票。
三是行使權利的方式不同。公司股東享有的是股權,股權的核心是表決權和分配權。就表決權而言,股東表決權的大小決定於其出資額的多少,股東大會決議要遵從“資本多數決”原則。就分配權而言,主要指股東的分紅權,股東以其投資比例進行分紅,分紅與投資額成正比。合作社社員享有的權利也包括表決權和分配權,但與公司股東的表決權與分配權有所不同。合作社成員的表決權並不取決於出資額多少,而是按民主管理原則進行,實行“一人一票”的民主決策機制。就合作社的分配權而言,國際上都堅持“資本報酬有限”和“惠顧返還”的原則,即成員對合作社的投資只能獲取有限的利息,合作社的盈餘應當按照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還給成員。
四是成員制度不同。合作社實行自願的成員制度,成員有入社和退社的自由,成員投入到合作社的資產,性質上仍屬成員所有,退社時可依法帶走,還可以帶走量化給自己的公積金份額。而公司股東投入資產後,只取得一個份額,即股權,股東只能以轉讓股份的形式退出。
五是交易物件不同。合作社是以社員為主要交易物件,以此保證合作社為社員服務的組織目標得以實現。而公司是以盈利為組織目的,所以交易物件不受限制。
六是盈餘分配的依據不同。合作社是“勞動”的聯合,因此,合作社的盈餘主要按合作社與社員的交易額分配,即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來分配,雖然也有成員出資的回報,但是實行“資本報酬有限”的原則,最多不能超過40%。公司營業利潤的分配則是按股東持有的股份分配,也就是按資本對公司的貢獻來分配。
第二,明確為什麼要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合作經濟的實質就是透過產權合作,讓成員分享增值利潤。公司從農民手中收購農產品,經營所得的農產品增值效益,大部分被公司截留,較少惠及農產品生產者,這是制約農民增收的重要因素,原因是農民組織化程度低,農民依附於龍頭企業規模生產,農民的受益僅限於公司為其設定的成本與收購價格的差價,這個差價是龍頭企業事先計算好的,農戶沒有選擇權。實際上,這個差價就是除去成本後,農戶的勞務收入,並沒有額外的盈利。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增收主要源於生產規模的擴大所增加的勞務收入,而不是分享加工流通領域的增值利潤。農民只有組織起來,運用好合作社機制,透過發展生產,聯合購買,聯合銷售,提高組織化程度,才能持續穩定增加收入。農民專業合作社增加成員收入主要有三個途徑:一是透過提供新品種、新技術,提高農產品的產量和品質,增加銷售收入;二是透過提供產品購銷、資訊、農業生產設施共同利用等服務,減少市場風險,減少中間環節的盤剝,降低生產成本;三是按照“惠顧額返還”原則,即按交易額分配盈餘,將農產品加工或者銷售增值的部分利潤返還給成員。
從合作經濟的實質和農民需求看,合作社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意義也是非常大的,如果單從農民的合作能力,從市場化服務,從投資者效益看,肯定會對成立合作社的必要性產生質疑,肯定會講很多市場化運作的好處,會講很多合作制運作的難度。但從國家整體的層面,從解決“三農”問題的層面,從弱者聯合參與市場競爭層面,國家必須大力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國家提出的建設小康社會和新農村建設的戰略目標,最終也要靠農民自己組織起來,發展生產、開拓市場、增加收入。如果單從市場和效益角度看,有公司方面的法律就夠了,也沒有必要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了。
第三,弄清合作社與其他經濟組織的根本特徵。
1.按“成本原則”服務的特徵。
合作社對成員服務既不是公益性的無償服務,也不是市場化經營性的有償服務。合作社是按“成本原則”運作的經濟組織。因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質的經濟組織,這種互助性特點,決定了它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決定了“對成員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原則。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是合作社區別於其他經濟組織的根本特徵,也是國際合作社的特徵。因為合作社是互相幫助的自我服務組織,既然是互相幫助,就不能賺社員的錢,既然是自我服務,也就沒必要自己賺自己的錢。如果一個合作社主要為非成員服務,它就與一般的公司制企業沒有什麼區別了,合作社也就失去了作為一種獨立經濟組織形式存在的必要。成員與合作社進行的農產品或生產資料購銷、技術服務等交易,屬於內部交易,交易價格和交易方式往往與非成員不同。與成員的交易遵循的是成本原則,交易價格只是暫定的,合作社在市場交易中的高賣部分,還要將盈餘的部分主要按交易量返還給成員。交易方式也不必現錢買賣,完全可以先交易後結算。與非成員的交易則隨行就市,完全按市場規則進行,交易雙方以商定的價格一次性買斷,也不存在返利。合作社應當依法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並將與成員的交易和非成員的交易分別核算。也只有這樣,才能讓農民成員和有關部門清晰地瞭解合作社為成員提供服務的情況,才能確保合作社履行為成員服務的宗旨,充分發揮作為弱者的互助性經濟組織的作用。
例:漢川市楊林溝辣椒專業合作社,實行“零利潤”經營模式。合作社有社員129人,種植面積2000畝。合作社王發右理事長是一個普通農民,曾任過村支部書記,後來從事蔬菜經營,在當地大棚辣椒出現積壓賤賣,銷售難的情況下,很多農戶請他幫忙跑銷路,經過努力,打開了銷售渠道,緩解了銷售壓力,甚至出現了供不應求,有些客戶來了無貨可供。這時又出現了部分農戶趁機抬價,以次充好等現象,損害了客戶利益,也損害了自己的聲譽。在這種情況下,他領辦組建了合作社,帶領更多農戶種植辣椒,誠信經營,實現了社員畝平純收入9000餘元,戶均收入14萬元,創造了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佳績,贏得了廣大社員的普遍好評。
他們的主要做法是:以零差價為社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實行“五個”統一。一是統一技術指導。合作社產品多次透過武漢白沙洲大市場的突檢,並在今年評為全省名優蔬菜50強。二是統一種植品種,合作社派人到沙市實地考察,統一購買紅辣椒種子,每畝減少30元成本。三是統一供應農資。合作社統一購買肥料每畝節約250元。統一購買大棚鋼架,每個大棚節約1278元。四是統一產品銷售。合作社與武漢、北京、長沙等地農貿市場建立了穩定的銷售渠道,辣椒上市時,合作社根據農戶的採摘數量,統一安排採購商帶現金上門收購,合作社統一與採購商洽談定價後,由合作社安排專人榜稱、核算、結賬,直接將銷貨款返給社員,實行零差價銷售,每年合作社統一銷售辣椒佔社員總產量的90%。合作社還註冊了“紅甜寶”商標和無公害產品認證。五是統一分配機制。由於合作社採取零差價採購農資,零差價銷售產品,最大限度讓社員得利,合作社基本沒有利潤,合作社僅有的收入就是大宗採購商購買辣椒時,按3%給合作社返利,主要用於合作社辦公支出、請專家講課、招待採購商等,合作社理事長和工作人員都是辣椒種植戶,在合作社工作只是兼職,無任何報酬。合作社還打算在5年內,發展農民成員1000戶,擴大基地5000畝,建一座萬噸冷庫,實現年銷售收入突破5000萬元。社員人平收入達到3萬元。這是一個標準的為社員服務不營利的合作社,也是一個農業效益非常好的專業化生產合作社,還有一個有奉獻精神的理事長和一批有凝聚力的社員。
2.按交易額向成員返還盈餘的特徵。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按交易額比例返還的盈餘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60%。這反映了合作社作為互助性組織的根本特徵。成員享受合作社的服務是合作社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是衡量成員對合作社貢獻的重要依據,也是合作社盈餘的最重要來源。合作社將成員的農產品賣給市場,或者成員透過合作社購買生產資料,合作社在購銷成本基礎上,如果另有提留,則為經營所產生的剩餘,即增值利潤,稱之為盈餘。這個盈餘來源於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貢獻,其分配應主要按交易額比例返還給成員。
第四,合作社能成為具有強大生命力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
合作社要想合作成功,必須增強服務能力和組織能力。服務能力的關鍵是選好合作社的帶頭人和服務專案,組織能力的關鍵是建立產權明晰、民主管理和盈餘返還的合作機制。一個規範的合作社,一個想要做大做強的合作社,首先要解決產權歸誰所有,管理決策由誰說了算,發展成果如何分享等重大問題,最終要解決凝聚力問題和競爭力問題。市場競爭是強者的對話,科技的比拼,合作社是弱者的聯合,在市場競爭中只能靠合作,靠凝聚力。合作社成員互相幫助,共同發展,人人為我,我為人人,兼顧公平和效率,只要人心所向,其他組織能辦的事,合作社也能辦,其他組織辦不了的事,合作社還能辦。合作社的優勢在於:整合資源、抱團經營、弱弱聯合、共同發展,技術、資訊可以共享,生產資料可以由社員共同出資統一購買,社員的產品可以先交給合作社銷售後再統一結算。合作社與社員的交易不同於公司和私人企業的買賣關係,可以減少資本運作的很多費用,成本低,容易形成規模效益。
合作社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先進的經營體制,在全世界發展了160多年,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在發達國家,幾乎所有的農民都參加了農業合作社,有的農戶同時參加幾個專業合作社。合作社成員分享到了科技、資訊、生產資料以及加工增值、交易返還等多項服務和實惠。合作社已成為分散農戶參與市場競爭最合適的組織形式,在許多國家,合作社銷售的農產品佔市場份額一半以上。在中國,合作的需求多,空間大,只要我們能辦出一批規範運作,能給社員帶來實實在在好處的示範合作社,必將受到廣大農民的歡迎,必將得到政府的更多扶持,必將合作社辦成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
第五,調研指導合作社規範化建設的主要內容。
調研指導合作社,要以“利益機制”為中心。
1.瞭解合作社領辦者為什麼要辦合作社,看合作社的發展動因,分析合作社的獨立性和互助精神。
2.瞭解合作社的成員結構,從專業合作角度看領辦者與普通社員有無業務買、賣情況,分析有無利益衝突。
3.瞭解合作社的出資構成,看出資懸殊情況,從投資回報角度分析合作社的分配機制。
4.瞭解合作社的服務方式、服務成本及服務效益,看與市場化有償服務有何區別,分析合作社發揮的作用。
5.瞭解合作社成員帳戶,看合作社出資、盈餘返還和公積金量化情況,分析合作社產權是否清晰。
6.瞭解合作社組織機構、管理決策、章程制度和檔案資料,分析合作社民主管理情況。
7.瞭解合作社社員的生產經營情況,接受合作社服務的開支情況以及在合作社按交易額返還盈餘和公積金份額量化情況,分析社員受益情況。
8.瞭解合作社收入、支出和盈餘分配情況,看合作社經營能力,分析是否共同受益。
所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範化建設,是指依法規範和發展合作社,主要是指合作社的組織形式、內部執行機制、內外部利益關係的處理等方面要嚴格依法辦事。需要說明的是,我們講規範化建設,不是否定合作社的作用,也不是以行政手段干預合作社的設立和執行,而是透過規範化建設,引導合作社加強管理,抱團經營,增強市場競爭力,替社員說話,為社員服務,讓社員受益,從而促進合作社又好又快地發展。下面,我從三個方面談一談合作社規範化建設問題:
一、什麼叫規範的農民專業專業合作社
一個規範的合作社,按照法律規定,應具備六個方面的條件:
第一,遵循《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五項基本原則。
1.成員以農民為主體。農民是合作社的主人,農民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2.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合作社是互助性的自我服務經濟組織,這種互助性特點,決定了“它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對成員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謀求全體成員共同利益”的經營原則。
3.入社自願,退社自由。農民可以自願加入合作社,也可以自由退出合作社,退社時,可以帶走自己的出資額、公積金份額以及可分配盈餘。
4.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每個社員都可以透過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和民主程式控制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
5.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合作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盈餘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合作社與其他經濟組織的重要區別。他是合作制與股份制的結合,要求可分配盈餘按交易額比例返還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其餘部分可按股份分紅,這樣,可保護一般成員和出資較多成員兩個方面的積極性。
第二,制定完善的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1.制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規;
2.章程應符合本社的實際情況;
3.起草章程應參照農業部示範章程;
4.章程要由全體設立人共同參與制定;
5.全體設立人要在章程上簽名、蓋章;
6.合作社的重要事項,應由成員協商後規定在章程中。如成員資格、權利和義務、組織機構、成員出資、財務管理、盈餘分配等十幾項內容都要作出明確規定。
7.在章程的基礎上,還要進一步明晰各項規章制度。如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財務、人事、檔案等制度。
第三,召開設立大會。設立大會是合作社尚未成立時設立人的議事機構。
1.由全體設立人參加設立大會;
2.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透過本社章程;
3.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成員;
4.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向工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向當地農業經管部門備案。
農民專業合作社由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行之日起二十日內,要向當地農業(經管)部門備案並提供相應資料。
合作社名稱、住所、成員出資額、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合作社成員發生變更和修改章程都要報送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完善組織機構。
1.合作社必須設立成員大會和理事長兩個法人機關。成員大會是在合作社存續期法定的權力機構。理事長必須從合作社設立起就明確的法定代表人。成員大會以會議的形式行使權力,而不採取常設機構或者日常辦公的方式。合作社是否設立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由章程規定,成員代表大會不是法定的必設機構,代表大會是為了降低召開成員大會的成本,提高議事效率,在成員超過150人的情況下設立的,代表大會只是按章程規定代行成員大會的職權。理事會、監事會、理事、執行監事等根據工作需要而定。經理不是合作社的法定機構,經理是合作社的僱員,經理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聘任,經理可由本社成員擔任,也可從外面聘請。
第六,加強合作社內部管理。
1.加強合作社民主管理。民主管理的重點是讓成員當家作主,讓成員透過合作社法人機關參與決策管理。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讓成員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是成員透過“一人一票”基本表決權控制合作社。“一人一票”基本表決權是法定的,民主管理的核心是每個成員擁有平等的投票權,它強調成員的權利來自成員資格,而非來自財產權,資本在合作中不過是為經營服務的工具,這也是合作社與公司制度最根本的不同點。
2.加強合作社財務管理。財務管理的重點有四個方面:
一是合作社應按照財政部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便於成員對合作社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合作社法規定,成員享有“查閱本社的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的權利。同時,為合作社管理人員提供決策依據,也為政府有關部門鑑別合作社與一般企業的區別,從而為制定優惠扶持政策提供依據。
二是合作社各組織機構對財務管理負有重要職責。理事長(理事會)有管理財務職責,監事會有財務監督職責,成員大會對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三是成員交易與非成員分別核算。與成員的交易需要按交易量向成員返還盈餘,與成員交易遵循的是成本原則,與非成員交易則隨行就市。
四是設立成員賬戶。記錄成員出資額、公積金變化、成員與合作社交易等情況。合作社要為每位成員設立明細科目分別核算,這些單獨記錄的會計資料是確定成員參與合作社盈餘分配、財產分配的重要依據,另外,成員退社時,還有公積金份額和利潤返還份額問題,在合作社解散時,成員還要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合作社承擔責任。
五是公積金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應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一般情況下,公積金的量化標準主要依據當年該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確定,另一種是將成員出資和交易量結合起來考慮,兩者各佔一定比例進行量化。還有一種是在出資額懸殊不大的情況下,按出資額量化。
六是可分配盈餘的分配主要根據交易量的比例進行返還。合作社法規定,按交易量比例返還盈餘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剩餘部分,可按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分配。
二、當前在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不規範現象
由於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中國還處於發展初期,這種組織形式對於大多數人來講還是一個新生事物,有一個學習、實踐和示範、推廣過程,加上合作社的發展離不開外部資源與力量的支援,極有可能受外部力量的左右而不能獨立,在執行中極有可能偏離合作社的性質。當前在合作社發展中存在一些不規範現象。
從組織形式看,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傾向:
第一,企業化傾向。這類合作社主要表現為四種類型:一是“一社兩制”,核心成員按股分紅,其他社員享受市場優惠價服務。某棉花合作社,6個人投資經營棉花加工流通,按股分紅,其他社員享受優惠價服務。二是對外掛公司與合作社兩塊牌子,實行公司制執行,公司董事長兼合作社理事長,對社員實行保護價、優惠價購銷,沒有盈餘返還。某大米加工合作社就是這種運作形式。三是形式上註冊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實際上完全按公司運作。公司只有幾個股東,共同投資,從事產品加工,幾個股東再分別聯絡部分經濟人從農民手上收購農產品,各自也採取股份制運作。某花生加工合作社5個人投資花生加工,認為投資太大,風險太大,按合作社運作不好管理。四是個體型傾向。這類合作社主要是私人公司、農村經濟人、種養大戶領辦,找幾個親戚朋友的身份證領個執照,對周邊農戶有技術資訊服務,產品買賣實行優惠價,對普通社員不存在盈餘返還。還有的將合作社作為一個品牌,理事會成員都打合作社牌子開展私人經營,這些理事會成員再分別對周邊農戶開展優惠經營。
第二,協會型傾向。具體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依託基層農技部門、農技人員、農村能人、龍頭企業組建的合作社,主要從事技術推廣和資訊交流,合作社理事會成員私人經營生產資料和從事農產品銷售,對其他社員實行優惠服務。如某梨子合作社,有很多技術書籍和光碟,對社員也有技術上的指導,理事會主要成員開展一些生產資料經營和組織產品銷售,由於私人經營,雖然並沒賺多少錢,但社員認為是推銷農資和個人賺錢行為,一點也不領情。二是合作社理事會成員幫助普通成員發展生產,理事會成員分別參股農戶經營,合作社沒有積累。某養蝦合作社,就是理事長分別參股多家農戶經營。
第三,休眠型傾向。有些合作社是為了爭取國家專案扶持,沒有經營活動,有些是註冊了很長時間,一直不知道怎麼運作。
從合作社內部管理看,主要存在六個方面的不規範現象:
一是章程制度不完善或者流於形式。有很多合作社章程沒有涉及盈餘返還,也沒有涉及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權,他們的任期以及議事規則。有的完全照抄的示範章程內容,沒有結合實際的具體內容。
二是民主管理缺失。很多合作社的實際控制權都是公司總經理或理事會成員,成員參加成員大會投票表決往往走過場,履行程式,合作社的財務情況也從來不讓普通社員查閱。有的還將監事會設在理事會之下。
三是盈餘返還不合法。有很多合作社沒有盈餘返還制度,或者盈餘的大頭按股分紅,或者完全按股分紅。在今年申報的省級合作社專案庫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盈餘返還部分是不規範的,甚至有些是編造的盈餘返還比例,實際只有按股分紅。
四是公積金基本沒量化到每個社員的份額。大多數合作社的公積金沒有量化,也不知道怎麼量化,更沒將公積金份額納入當年盈餘分配。
五是沒有建立成員賬戶。很多合作社只有按股分紅,沒有按交易量返還盈餘,沒有公積金量化,因此,也沒有建立成員賬戶。
六是將國家專案資金分給社員。有少數合作社將國家專案扶持資金平均分給了社員,有的理事長還講,國家專案扶持資都是我的。按照法律規定,國家財政補貼是扶持合作社的,不得分配人每個成員,更不得讓少數人佔有,但可以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參與當年盈餘分配,社員退社時不能帶走。
三、如何規範合作社的發展
怎樣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我認為應重點抓好宣傳培訓,普及合作社知識;抓好指導服務,辦好示範樣板;抓好政策引導,重點扶持代表農民利益的規範性合作社。今天主要從合作社理念上與大家共同探討合作社規範化建設。
第一,弄清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公司制企業主要有哪些區別。
一是成立的目的不同。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就是為社員服務,合作社與社員進行交易,不論盈餘多少,即使有可能虧損,也必須想辦法服務,這是合作社存在下去的最大理由。為了賺錢的公司,可以為任何人服務,誰利大為誰服務,無利可圖就不與其交易。說明公司是以股東取得投資回報為目的成立的,追求利潤最大化。因此,在組織內部的稱謂也不一樣,合作社稱為成員,公司稱為股東。
二是合作的基礎不同。合作社是“人”的聯合,是以人為主體,強調成員的權利,體現的是公平的原則,合作的基礎不是股金而是勞動。而公司是“資本”的聯合,以資本為紐帶,突出資本的權利。因此在合作社中實行按人投票,也就是一人一票,而公司則是按資本投票,即一股一票。
三是行使權利的方式不同。公司股東享有的是股權,股權的核心是表決權和分配權。就表決權而言,股東表決權的大小決定於其出資額的多少,股東大會決議要遵從“資本多數決”原則。就分配權而言,主要指股東的分紅權,股東以其投資比例進行分紅,分紅與投資額成正比。合作社社員享有的權利也包括表決權和分配權,但與公司股東的表決權與分配權有所不同。合作社成員的表決權並不取決於出資額多少,而是按民主管理原則進行,實行“一人一票”的民主決策機制。就合作社的分配權而言,國際上都堅持“資本報酬有限”和“惠顧返還”的原則,即成員對合作社的投資只能獲取有限的利息,合作社的盈餘應當按照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還給成員。
四是成員制度不同。合作社實行自願的成員制度,成員有入社和退社的自由,成員投入到合作社的資產,性質上仍屬成員所有,退社時可依法帶走,還可以帶走量化給自己的公積金份額。而公司股東投入資產後,只取得一個份額,即股權,股東只能以轉讓股份的形式退出。
五是交易物件不同。合作社是以社員為主要交易物件,以此保證合作社為社員服務的組織目標得以實現。而公司是以盈利為組織目的,所以交易物件不受限制。
六是盈餘分配的依據不同。合作社是“勞動”的聯合,因此,合作社的盈餘主要按合作社與社員的交易額分配,即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來分配,雖然也有成員出資的回報,但是實行“資本報酬有限”的原則,最多不能超過40%。公司營業利潤的分配則是按股東持有的股份分配,也就是按資本對公司的貢獻來分配。
第二,明確為什麼要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合作經濟的實質就是透過產權合作,讓成員分享增值利潤。公司從農民手中收購農產品,經營所得的農產品增值效益,大部分被公司截留,較少惠及農產品生產者,這是制約農民增收的重要因素,原因是農民組織化程度低,農民依附於龍頭企業規模生產,農民的受益僅限於公司為其設定的成本與收購價格的差價,這個差價是龍頭企業事先計算好的,農戶沒有選擇權。實際上,這個差價就是除去成本後,農戶的勞務收入,並沒有額外的盈利。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增收主要源於生產規模的擴大所增加的勞務收入,而不是分享加工流通領域的增值利潤。農民只有組織起來,運用好合作社機制,透過發展生產,聯合購買,聯合銷售,提高組織化程度,才能持續穩定增加收入。農民專業合作社增加成員收入主要有三個途徑:一是透過提供新品種、新技術,提高農產品的產量和品質,增加銷售收入;二是透過提供產品購銷、資訊、農業生產設施共同利用等服務,減少市場風險,減少中間環節的盤剝,降低生產成本;三是按照“惠顧額返還”原則,即按交易額分配盈餘,將農產品加工或者銷售增值的部分利潤返還給成員。
從合作經濟的實質和農民需求看,合作社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意義也是非常大的,如果單從農民的合作能力,從市場化服務,從投資者效益看,肯定會對成立合作社的必要性產生質疑,肯定會講很多市場化運作的好處,會講很多合作制運作的難度。但從國家整體的層面,從解決“三農”問題的層面,從弱者聯合參與市場競爭層面,國家必須大力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國家提出的建設小康社會和新農村建設的戰略目標,最終也要靠農民自己組織起來,發展生產、開拓市場、增加收入。如果單從市場和效益角度看,有公司方面的法律就夠了,也沒有必要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了。
第三,弄清合作社與其他經濟組織的根本特徵。
1.按“成本原則”服務的特徵。
合作社對成員服務既不是公益性的無償服務,也不是市場化經營性的有償服務。合作社是按“成本原則”運作的經濟組織。因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質的經濟組織,這種互助性特點,決定了它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決定了“對成員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原則。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是合作社區別於其他經濟組織的根本特徵,也是國際合作社的特徵。因為合作社是互相幫助的自我服務組織,既然是互相幫助,就不能賺社員的錢,既然是自我服務,也就沒必要自己賺自己的錢。如果一個合作社主要為非成員服務,它就與一般的公司制企業沒有什麼區別了,合作社也就失去了作為一種獨立經濟組織形式存在的必要。成員與合作社進行的農產品或生產資料購銷、技術服務等交易,屬於內部交易,交易價格和交易方式往往與非成員不同。與成員的交易遵循的是成本原則,交易價格只是暫定的,合作社在市場交易中的高賣部分,還要將盈餘的部分主要按交易量返還給成員。交易方式也不必現錢買賣,完全可以先交易後結算。與非成員的交易則隨行就市,完全按市場規則進行,交易雙方以商定的價格一次性買斷,也不存在返利。合作社應當依法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並將與成員的交易和非成員的交易分別核算。也只有這樣,才能讓農民成員和有關部門清晰地瞭解合作社為成員提供服務的情況,才能確保合作社履行為成員服務的宗旨,充分發揮作為弱者的互助性經濟組織的作用。
例:漢川市楊林溝辣椒專業合作社,實行“零利潤”經營模式。合作社有社員129人,種植面積2000畝。合作社王發右理事長是一個普通農民,曾任過村支部書記,後來從事蔬菜經營,在當地大棚辣椒出現積壓賤賣,銷售難的情況下,很多農戶請他幫忙跑銷路,經過努力,打開了銷售渠道,緩解了銷售壓力,甚至出現了供不應求,有些客戶來了無貨可供。這時又出現了部分農戶趁機抬價,以次充好等現象,損害了客戶利益,也損害了自己的聲譽。在這種情況下,他領辦組建了合作社,帶領更多農戶種植辣椒,誠信經營,實現了社員畝平純收入9000餘元,戶均收入14萬元,創造了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佳績,贏得了廣大社員的普遍好評。
他們的主要做法是:以零差價為社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實行“五個”統一。一是統一技術指導。合作社產品多次透過武漢白沙洲大市場的突檢,並在今年評為全省名優蔬菜50強。二是統一種植品種,合作社派人到沙市實地考察,統一購買紅辣椒種子,每畝減少30元成本。三是統一供應農資。合作社統一購買肥料每畝節約250元。統一購買大棚鋼架,每個大棚節約1278元。四是統一產品銷售。合作社與武漢、北京、長沙等地農貿市場建立了穩定的銷售渠道,辣椒上市時,合作社根據農戶的採摘數量,統一安排採購商帶現金上門收購,合作社統一與採購商洽談定價後,由合作社安排專人榜稱、核算、結賬,直接將銷貨款返給社員,實行零差價銷售,每年合作社統一銷售辣椒佔社員總產量的90%。合作社還註冊了“紅甜寶”商標和無公害產品認證。五是統一分配機制。由於合作社採取零差價採購農資,零差價銷售產品,最大限度讓社員得利,合作社基本沒有利潤,合作社僅有的收入就是大宗採購商購買辣椒時,按3%給合作社返利,主要用於合作社辦公支出、請專家講課、招待採購商等,合作社理事長和工作人員都是辣椒種植戶,在合作社工作只是兼職,無任何報酬。合作社還打算在5年內,發展農民成員1000戶,擴大基地5000畝,建一座萬噸冷庫,實現年銷售收入突破5000萬元。社員人平收入達到3萬元。這是一個標準的為社員服務不營利的合作社,也是一個農業效益非常好的專業化生產合作社,還有一個有奉獻精神的理事長和一批有凝聚力的社員。
2.按交易額向成員返還盈餘的特徵。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按交易額比例返還的盈餘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60%。這反映了合作社作為互助性組織的根本特徵。成員享受合作社的服務是合作社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是衡量成員對合作社貢獻的重要依據,也是合作社盈餘的最重要來源。合作社將成員的農產品賣給市場,或者成員透過合作社購買生產資料,合作社在購銷成本基礎上,如果另有提留,則為經營所產生的剩餘,即增值利潤,稱之為盈餘。這個盈餘來源於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貢獻,其分配應主要按交易額比例返還給成員。
第四,合作社能成為具有強大生命力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
合作社要想合作成功,必須增強服務能力和組織能力。服務能力的關鍵是選好合作社的帶頭人和服務專案,組織能力的關鍵是建立產權明晰、民主管理和盈餘返還的合作機制。一個規範的合作社,一個想要做大做強的合作社,首先要解決產權歸誰所有,管理決策由誰說了算,發展成果如何分享等重大問題,最終要解決凝聚力問題和競爭力問題。市場競爭是強者的對話,科技的比拼,合作社是弱者的聯合,在市場競爭中只能靠合作,靠凝聚力。合作社成員互相幫助,共同發展,人人為我,我為人人,兼顧公平和效率,只要人心所向,其他組織能辦的事,合作社也能辦,其他組織辦不了的事,合作社還能辦。合作社的優勢在於:整合資源、抱團經營、弱弱聯合、共同發展,技術、資訊可以共享,生產資料可以由社員共同出資統一購買,社員的產品可以先交給合作社銷售後再統一結算。合作社與社員的交易不同於公司和私人企業的買賣關係,可以減少資本運作的很多費用,成本低,容易形成規模效益。
合作社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先進的經營體制,在全世界發展了160多年,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在發達國家,幾乎所有的農民都參加了農業合作社,有的農戶同時參加幾個專業合作社。合作社成員分享到了科技、資訊、生產資料以及加工增值、交易返還等多項服務和實惠。合作社已成為分散農戶參與市場競爭最合適的組織形式,在許多國家,合作社銷售的農產品佔市場份額一半以上。在中國,合作的需求多,空間大,只要我們能辦出一批規範運作,能給社員帶來實實在在好處的示範合作社,必將受到廣大農民的歡迎,必將得到政府的更多扶持,必將合作社辦成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
第五,調研指導合作社規範化建設的主要內容。
調研指導合作社,要以“利益機制”為中心。
1.瞭解合作社領辦者為什麼要辦合作社,看合作社的發展動因,分析合作社的獨立性和互助精神。
2.瞭解合作社的成員結構,從專業合作角度看領辦者與普通社員有無業務買、賣情況,分析有無利益衝突。
3.瞭解合作社的出資構成,看出資懸殊情況,從投資回報角度分析合作社的分配機制。
4.瞭解合作社的服務方式、服務成本及服務效益,看與市場化有償服務有何區別,分析合作社發揮的作用。
5.瞭解合作社成員帳戶,看合作社出資、盈餘返還和公積金量化情況,分析合作社產權是否清晰。
6.瞭解合作社組織機構、管理決策、章程制度和檔案資料,分析合作社民主管理情況。
7.瞭解合作社社員的生產經營情況,接受合作社服務的開支情況以及在合作社按交易額返還盈餘和公積金份額量化情況,分析社員受益情況。
8.瞭解合作社收入、支出和盈餘分配情況,看合作社經營能力,分析是否共同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