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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秦都情思

    要有證據,沒有證據不行,你的輕傷是什麼時間造成的,是誰給造成的,被告人是誰?有沒有見證人(時間、地點、人物)?被告用什麼傷的你?把起因、經過弄清楚,找律師幫你取證,到法院自訴。

  • 2 # 摩旅尋茶老劉

    輕傷二級公安局不立案,如果單純的說輕傷那就構成刑事案件了,刑事立案有很嚴謹的立案標準的,如果證據不確鑿或單憑受傷人員口訴,是無法立案的。刑事案件不立案,主要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沒有犯罪事實。一種是: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或依據《刑法》無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種情形:沒有犯罪事實:有可能是以下三種情況之一

    (1)、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發生

    (2)、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程度,即沒有觸犯法律

    (3)、犯罪事實沒有證據證明

    第二種情形: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據《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刑訴法》15條規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包括: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依法不追訴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 3 # 你們確定是這樣

    你說的很不具體,輕傷二級只是傷情,按你這個傷情是夠刑事立案標準了,但這個傷是怎麼造成的,有沒有證據支援,是對方故意還是無意,直接還是間接,都需要根據具體事情看,所以沒辦法給你說怎麼辦。

  • 4 # 連青山律師

    輕傷二級正常達到了刑事立案標準。具體還要看案件是不是有其他情節了。可以讓公安說明理由。出具文書,請求檢察院進行監督。

  • 5 # 蠻暈

    首先你說的不具體………過程經過很重要…然後輕傷二級肯定是正常達到了刑事立案標準。具體還要看案件是不是有其他情節…可以要求(記住是要求不是懇請)公安說明理由…出具文書,請求檢察院進行監督……最後………凡事多想想自身原因就會少吃虧!!!

  • 6 # 種花家看門兔

    光說結果不說經過,這就不好判斷了。不予立案,會給你一張不予立案告知書,你可以拿著去找檢察院,由檢察院出面督促。或者,去法院提起自訴!

  • 7 # Tiger4819

    1.向做出決定的公安提請複議或者向其上級申請複核

    2.向同級檢察院申訴

    3.向法院去提起自訴

  • 8 # 無雙天將

    說明有可能是正當防衛什麼的,你欺負別人,別人正當防衛造成你輕傷,你有傷,你倒黴,責任自負。如果你對不立案結果有異議,可以提起訴訟

  • 9 # 一笑風雲過

    到上級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投訴,或者同級檢察機關要求立案監督。

    但是不一定就管用,因為立案與否,立案標準說了算,不是某個人說了算,立案標準詳見《刑法》,相關罪名司法解釋及各省實施細則,建議學完再去,否則只是浪費時間而已。

  • 10 # 血澈凌霄

    首先說一下所謂犯罪事實,要求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且不存在違法阻卻是由,對行為人有非難可能性,問題所說輕傷二級只是故意傷害罪的一個必要後果,公安局能否立案還要看這個傷是怎麼造成的,是否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基於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實施了故意傷害的行為,受害者的傷和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且不具有正當防衛等違法阻卻是由。舉例來說,如果說行為人不滿十六歲、行為人沒有傷害的故意、行為人打你沒有造成你受傷而是你在反擊時自己弄傷的、你是不法侵害者行為人是為了制止你的不法侵害造成你受傷等等情況下,行為人不構成犯罪,公安自然不能立案。如果你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而公安不立案,你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向同級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向紀委監委舉報辦案民警的違法違紀行為。

  • 11 # 天海致遠

    按照刑法,輕傷構成故意傷害,應該依法追究對方責任。但是問題是這個傷是怎麼造成的職,是自殘?他傷?是故意的還是過失的?過失要達到重傷警察局才立案。

  • 12 # 避風閣大學士

    舉個實踐中很常見的例子吧,嫌疑人和事主因各種原因發生爭執,雙方有肢體接觸。過幾天,事主一方報案說自己某部位受傷,經鑑定構成輕傷。公安機關沒法認定是對方故意傷害致傷,這種情況不立案很正常。

    傷害案件致傷原因千差萬別,關鍵看證據。此類案件又很難還原客觀情況,往往都各執一詞,除非有影片或客觀公正的第三方目擊證人。

  • 13 # Ld老弟

    想說的是發上來這些通知書不是同一個案件吧!輕傷以上就能構成刑事責任了,一般出現在打架鬥毆之類的事情。後面不立案通知書說的案件是盜竊案件,不是同一個案件吧!真實說明,實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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