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反過來想,把題主自己的房子和婆婆房子賣了,再買新房增加題主名字,合理麼?
正反問,道理是一樣的:
這樣表述,並無針鋒相對、詆譭指責的意思。僅僅是說明一個道理:房子登記,最公平的狀態,就是保護好實際出資人的利益。
回到理性。這裡從各方利益保護的角度適當展開,重點提示三個點,並給出一些個人建議:
簡單理解為這個房子是題主個人財產。那麼,把個人財產賣掉換新、然後又增加了別人的名字,可能心裡上有些不太舒服。
這裡的關鍵點,不在於加不加婆婆名字,而是在於是否選擇換新。如果選擇換新,其實從財產角度,題主並沒有損失——份額,該是自己的還是自己的,並且也依然會作為題主個人財產(題主肯定已經處於婚姻狀態),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要注意登記情況。
最基本原則是,按照各自出資份額登記共有狀態和份額比例。我們舉兩個例子:
示例(1):假設婆婆的房子賣了50萬,題主自己房子賣了100萬。這時候,新房的登記,最好登記為“按份共有”,各自份額比例為婆婆1/3,題主2/3。
示例(2):假設題主老公非要加名。這時候要注意:老公的份額,從婆婆那裡出,可以這樣登記:婆婆1/6,老公1/6,題主2/3。
(實際登記過程中,不大會採用“分數”的形式表示份額比例,以上只是個示例。)
第一個例子應該比較容易理解。簡單解釋一下第二個例子。
婆婆的那一部分份額,與題主沒有關係,反之同理。而題主自己佔的2/3部分,在判定上,依然會視作是題主個人財產,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假設加上老公名字,那麼從題主個人財產保護角度,老公去分婆婆的份額是相對合理的。
這是站在題主角度,給出的提醒。
還會有一個影響到題主的因素:原來自己的房子,如何處置自己說了算;現在房子變成跟婆婆共有,可能處置的時候自己說了不算。
如果題主有此顧慮,給出兩個選擇建議:
無論是什麼樣的選擇,最後再給題主一個提醒,非常重要:期間涉及到的所有財產轉化(例如題主自己房子變賣)、出資賬戶、出資記錄,都要做到專戶專用、留存好資金往來記錄。
如果反過來想,把題主自己的房子和婆婆房子賣了,再買新房增加題主名字,合理麼?
正反問,道理是一樣的:
如果題主認為反問是合理的,其實題主已經就自己的問題給出了答案。如果題主認為反問是不合理的,那麼,房子直接登記婆婆自己名字就好了,題主坦然接受。這樣表述,並無針鋒相對、詆譭指責的意思。僅僅是說明一個道理:房子登記,最公平的狀態,就是保護好實際出資人的利益。
回到理性。這裡從各方利益保護的角度適當展開,重點提示三個點,並給出一些個人建議:
題主提到“自己的房子”。簡單理解為這個房子是題主個人財產。那麼,把個人財產賣掉換新、然後又增加了別人的名字,可能心裡上有些不太舒服。
這裡的關鍵點,不在於加不加婆婆名字,而是在於是否選擇換新。如果選擇換新,其實從財產角度,題主並沒有損失——份額,該是自己的還是自己的,並且也依然會作為題主個人財產(題主肯定已經處於婚姻狀態),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要注意登記情況。
注意登記情況。最基本原則是,按照各自出資份額登記共有狀態和份額比例。我們舉兩個例子:
示例(1):假設婆婆的房子賣了50萬,題主自己房子賣了100萬。這時候,新房的登記,最好登記為“按份共有”,各自份額比例為婆婆1/3,題主2/3。
示例(2):假設題主老公非要加名。這時候要注意:老公的份額,從婆婆那裡出,可以這樣登記:婆婆1/6,老公1/6,題主2/3。
(實際登記過程中,不大會採用“分數”的形式表示份額比例,以上只是個示例。)
第一個例子應該比較容易理解。簡單解釋一下第二個例子。
婆婆的那一部分份額,與題主沒有關係,反之同理。而題主自己佔的2/3部分,在判定上,依然會視作是題主個人財產,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假設加上老公名字,那麼從題主個人財產保護角度,老公去分婆婆的份額是相對合理的。
這是站在題主角度,給出的提醒。
可能會產生的後續影響還會有一個影響到題主的因素:原來自己的房子,如何處置自己說了算;現在房子變成跟婆婆共有,可能處置的時候自己說了不算。
如果題主有此顧慮,給出兩個選擇建議:
如果題主的份額能夠在房產佔到2/3及以上,問題不大。按份共有情況下,佔份額2/3以上的人可以單獨處置。題主可以與婆婆、老公商量一下,登記為題主名字。但是,婆婆出資部分,要作為債務,給婆婆打好借條,寫明還款方式、還款時間,最好要有利息。婆婆出錢了,就要保護好婆婆的利益,而且適當給一些“補償”。無論是什麼樣的選擇,最後再給題主一個提醒,非常重要:期間涉及到的所有財產轉化(例如題主自己房子變賣)、出資賬戶、出資記錄,都要做到專戶專用、留存好資金往來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