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去留無意漫隨天外

    如果二人事前談妥了的以金錢做為交易,且該女子是經常以這種方式和不確定的男性發生關係,可以認定為賣淫嫖娼。如果兩個人為追求刺激,各自貪圖對方美色而滿足各自的性慾,事後男方覺得非常愉悅,並對女方深感愛慕,於是給了女方一些錢或物,應該不屬於嫖娼。

  • 2 # 尤文圖斯就是賊

    你跟女人開房,完事了給她1000結房錢,你說算一夜情還算嫖?!認識的算一夜情,不認識的算嫖?那你說他兩認不認識?

  • 3 # 自在人生wub

    正如歇後語“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所說,這事既不是一夜情也不是嫖娼,就是男女之間“你情我願”那點褲襠裡事,與法律無關,與私德有虧!

    資訊時代下的當代男女,原本把私情看得就比較淡,更加上兩人事前就“暗通款曲”,酒足飯飽便“人約黃昏後”,發生點不可描述之事,也是情理之中、雙方所願,應該稱之為“水到渠成”吧!

    至於那3.2萬元嘛,該作何解釋?從私情角度來看,可以看作是“憐惜”;而從法律意義上來講,可以叫做“贈與”。這也算作人之常情,畢竟做情人也是要“各取所需”的,沒有無緣無故的愛!

    原本就是“哪個少男不鍾情,哪個少女不懷春”,這種隱私我們傳統上稱為“情事”。而一旦有人不知足,搞到網路媒體上大肆渲染炒作,“情事”就變成了“恥事”,不值得同情,為人所不齒!

    所以,這樣的腌臢事,不要拿法律說事,那是在褻瀆法律!

  • 4 # 延陵佩劍吳公子

    渣凡用手段把都某騙至酒店客房,並用酒灌醉並霸王硬上弓,拱了大白菜,或曰用肉籤紮了都某,屬於迷姦。明顯違背婦女意願,當判為強姦!事後為了息事寧人又給了3.2萬,明顯封都某的嘴。都某也接了他的錢,那就不是強姦,而是嫖娼了!被奸的時候神智不清,收錢的時候就不可能不清楚吧。周瑜打黃蓋——一個想籤,一個想被簽得利。還有什麼好說的。事後女方提出賠錢八百萬,不果又公諸於眾,也是認真沙盤推演過的:如果索賠把八百萬成功,則在深圳可購房一套,不虧;如不成功,則乘機大肆炒作引流,成功收割天量流量!在流量為王的資訊時代,流量就是錢啊。只要知名度高了,自己就是明星,就會有海量片約、廣告、商演,金錢滾滾而來!這就叫消滅明星(大款),讓自己成為明星(大款)!

  • 5 # 漸漸有了脾酒肚

    你的問題說不在點子上。關鍵的問題,都美竹那天喝酒有沒有醉!如果按都美竹說的中間已經吐了,後來不省人事了,馮萌把她送進了吳籤的臥室…雖然對於這種發生關係後,又繼續有聯絡的,甚至後面又發生過性關係的,警方一般是不予立案的。如果警方以馮萌為突破缺口,很容易就能找到類似的迷姦系列證據,那時候,吳籤就真的要自己走進去了!但吳籤背後資本的力量也是很大的,警方是不是動真格的,還不好說!

  • 6 # 笑患上

    我覺得應該是賣淫嫖娼。吳亦凡和王思聰“換女友”其實就是富人賣淫嫖娼的套路罷了,女的還不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實質上就是金錢和肉體的交易。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一個已婚男人愛上另外的女人,卻不願放棄原有的婚姻是什麼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