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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晴心理

    應該嚴格遵循這個原則,一旦突破這個原則,首先影響對來訪者的治療,I心理諮詢師看待問題會不客觀,會有自己的感情色彩;其次,她會影響到心理諮詢師的心情,因為心理諮詢師的職業道德是不允許有超出工作之外的情感問題的。我想任何一種職業還是應該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操守會更加有益於和諧社會的建設和自身的價值發揮!不要輕易去讓別人觸碰和突破職業道德和底線!

  • 2 # 照見

    我是首都師範大學心理諮詢專業畢業的碩士。我就講一講——心理諮詢工作中,不能和來訪者發生超出工作之外的情感關係的原因。

    在專業內,這種情況被稱之為『雙重關係』。但是『雙重關係』不僅僅限於「情感關係」。如果有其他商業或生意往來,也算雙重關係。

    當然,在所有雙重關係中,最有破壞性的,還是『情感關係』,尤其是性關係、情侶關係。

    一旦出現雙重關係,必然會對來訪者(去心理諮詢的人)造成危害。而最後也會危害到心理諮詢師。所以一定要堅持:這是不可逾越的底線。

    違反的人,應該受到懲罰。國外有法律規定,但中國好像還沒有。不過國內有行業內的規定,但因為不是法律,所以很難約束所有從業者。

    很遺憾,我們學校的碩士選修裡,並沒有開設諮詢倫理課程。

    關於諮詢倫理,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話是:「來訪者利益最大化。」同時我認為,來訪者利益最大化,也是諮詢師和諮詢機構利益最大化的唯一途徑。而究竟何為「來訪者利益」,是個複雜的問題。不過可以確定,「來訪者利益」不等於「來訪者即刻快感」。否則只要來訪者想要發展諮詢之外的關係,心理諮詢師豈不是得馬上點頭答應了?顯然這是不符合諮詢倫理守則的。

    具體細節上,心理諮詢師不能和來訪者有其他關係是因為——

    ①為了更專注的談論來訪者的問題。如果來訪者和諮詢師,有其他關係了,那必然兩個人在一起後會談諮詢師的事情。那這個話題就不專注在來訪者身上了。

    ②為了讓諮詢師可以更有效的、更穩定的幫助來訪者。有些人或許會說:「那建立其他關係後,也可以以來訪者為重心啊。可以不談諮詢師的事情啊。」這種想法有些天真。因為,建立其他關係後,必然會在諮詢時間外有聯絡——這就像是延長了心理諮詢師的工作時間。而心理諮詢會有效,是因為諮詢師和來訪者談話1小時,在1小時之外諮詢師可以有時間和空間去反思、總結或者休息。如果兩個人有了其他關係,諮詢師的時間就變得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安排。反而變得低效。

    1,有了其他情感關係後,諮詢師還繼續收錢,可能還會跟來訪者有性關係甚至讓來訪者幫他做事。這就是,諮詢師在剝削來訪者了。

    2.有了其他情感關係後,諮詢師不好意思收錢。然後來訪者繼續心理諮詢,除此之外,諮詢師還幫他做別的事情。那這個就是,來訪者在剝削諮詢師了。

    3,還有可能是兩個人互相要求,互相糾纏。讓關係變得很混亂。那這就是互相傷害了。

    例如,自由和平等。

    為什麼即使在來訪者願意的情況下,諮詢師也不應該發展雙重關係?

    簡而言之,因為這是一段有些不平等的關係,具體而言:心理諮詢給諮詢師瞭解來訪者隱私的機會,而來訪者不瞭解諮詢師的隱私。前人的案例說明——只要是雙重關係,對來訪者和諮詢師最終都是有害的,會引起後期關係中不可調和的衝突與痛苦。

    (印象中,美國有位協會主席級別的諮詢師就掉進了這個火坑,下場很慘。他和來訪者結婚了,後來來訪者離婚,並且在美國起訴他違法、利用職權之便獲取個人利益。)

    即便是在結束諮詢關係後,諮詢師依舊不應該和來訪者建立其他關係——終身都不應該有其他關係。因為來訪者也許在未來某一天會需要進行諮詢,那麼有一個熟悉的諮詢師是能夠讓他最快最低成本地進行諮詢。另一原因則更復雜些。即便我們假設諮訪關係結束後(渡過當地法律規定的時間後)雙方建立的其他關係會融洽終身,我認為這依舊不可接受。因為這涉及到一種可能:來訪者無法離開某位諮詢師(依賴),故必須建立聯絡。有了「必須」、「依賴」,那「自由」可能就受損了。當然,我們可以繼續追問下去:為什麼來訪者諮詢的需求就比他和諮詢師建立其他關係的需求,更值得重視?什麼是平等和自由,為什麼它們重要?

    類似於柯爾伯格的道德發展階段理論,個體對諮詢倫理的理解和實踐,也是有發展階段的。(具體見《心理諮詢的倫理與實踐》第19頁)倫理問題與其他問題有一個較為明顯的不同——它要靠人很多具體行為去實踐,而人的行為會受到邏輯和理性之外的許多因素影響。因此,在實踐檢驗之前,我很懷疑任何宣稱自己「深刻認識操守和倫理」的言論。在實踐檢驗之前,只能說「熟記倫理守則及其理論」。

    顯然上述兩段話,我試圖表明:我知道這個問題有多難,所以我不能妄言「深刻」。

    心理諮詢倫理和心理諮詢技術的關係是什麼?

    先說量化指標:我一共完成了251小時以上的心理諮詢培訓和課程,個體督導和團體督導總計120小時,作為心理諮詢師接待過150人次,作為正念團體帶領者有200小時以上的經驗;作為來訪者,我接受過2.5年共150次的心理諮詢;具體內容請見附件word。對於諮詢師群體我頗為熟悉,各種背景的諮詢師我都有所認識。包括有國內外心理學本碩學位的、無心理學學歷其他專業轉行進入的、諮詢時數超過2000小時的、諮詢時數小於500小時的、有過個人體驗的諮詢師、沒有個人體驗的諮詢師,等等。

    要說對諮詢師群體的理解。我想說說從業動機。按照李松蔚老師心得,可以分為,有助人動機、當權威的動機、好奇心、自我成長(或自愈)。每個人都不一定是單一動機,學習和從業過程中也會有所變化。就現在而言,我傾向於認為——任何單一或者結構比例不變的動機,都難以持久、良好的從業。

    如前文所述,心理諮詢的技術與心理諮詢倫理是密不可分的。在我所知和經驗中——無論是作為諮詢師還是來訪者——「共情」和「價值中立」是有關係的。《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工作倫理守則》(http://www.chinacpb.org/a/lunlizhuanlan/lunlishouze/2016/0613/95.html)的「專業關係」部分1.1-1.5做些討論。倫理守則中提及,心理師不代替來訪者做決定也不強制來訪者接受諮詢師的價值觀,並且不因為任何因素歧視來訪者。曾有一位來訪者提出了一個想象中的道德困境,來訪者的選擇令我頗為驚訝,同時與我的價值觀不和。我並不與來訪者討論對錯,而是邀請他表達對不同選擇的情緒感受和具體考慮,最後我們發現,那個選擇背後有一種對人際關係的理解,更有一個來訪者希望避免體驗的情緒。如果無法做到「價值中立」,就容易陷入辯論,而失去了瞭解具體感受,以及相關人際關係經驗的機會。

    倫理守則也不允許諮詢師接受實物等其他方式作為心理諮詢的回報。我的理解是:有些諮訪關係中,可能來訪者會覺得自己虧欠諮詢師,認為自己需要提供超出諮詢報酬之外的實物或其他方式以「報答」諮詢師。這可能是來訪者人際關係模式的重複,也可能是心理諮詢師暗示了來訪者,或者說有無意識的「共謀」發生。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去討論它是非常必要的。它也是促進對諮訪關係、對來訪者(或諮詢師)理解的寶貴機會。

    徐勇老師說過一句話:『設定就是用來打破的,但是不被打破對的設定才叫設定。』

    來訪者有權知道心理師的專業技術、目的、侷限性等資訊;當然也包括設定的意義。這不僅是為了建立真誠的諮訪關係,它同時也在傳達一個資訊——來訪者有權也有能力為自己的人生負責。

    總而言之,技術和倫理是分不開的。

  • 3 # 瀚思心理

    在我諮詢師的學習過程中,我的老師總是跟我們強調,作為諮詢師,不能與來訪者有任何其他的關係,同時也不可以給自己的親人、朋友做諮詢,這是為了避免雙重(多重)關係。

    雙重關係(多重關係)在心理學中的概念是指諮詢師/治療師在心理諮詢或者治療過程中與來訪者除了專業關係以外的其他社會關係。比如說,一個諮詢師與某個來訪者,除了專業的諮訪關係之外,還存在朋友關係(雙重關係),或者來訪者是諮詢師朋友的老公(多重關係),在這裡,我統稱雙重關係。

    關於雙重關係的不同分類,我覺得應該分開來分析,目前比較成型的分類是靜態的和動態的,在此我們不談,因為在臨床和研究中,更加廣泛的分類是性的(性以及涉及親密關係)和非性的(出性的之外的),這也是大傢伙比較感興趣的和值得探討的。

    其實關於性的雙重關係,不管是從倫理守則、職業道德還是從調查研究,都認為這個應該明令禁止的,並且在1977年版的APA倫理守則中就明令提出禁止諮詢師與來訪者發生性關係。這裡指的不是正在進行的諮詢中的諮訪關係,更是包含在諮詢關係結束後的2年,或者ACA規定的5年內。

    而非性的雙重關係,在諮詢過程中很難避免,也很難避免,所以,在諮詢的過程中,諮詢師應該明確自己的職責和明晰自己的界限,應該重視雙重關係對於諮訪關係的影響並且盡力規避,同時也應該讓來訪者有一定的知情權。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祝好~

    文:高晶

    主編:劉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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