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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鷇149152018

    當然無權利限制!這就要從美國的三權分立說起,美國的總統只有行政權!為的就是防止獨裁滋生!美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能規定總統或者政府部門能限制言論自由!而且美華人天生認為愛國就是要批評政府鞭策政府,這是美國立國根本!但是呢!如果總統覺得有人對自己的言論造成人身攻擊比如奧巴馬是黑人有人公開對他種族歧視!那是可以透過個人起訴那個人的!在美國一旦涉嫌坐實種族歧視那是非常大的一個罪名!具體自己可以百度我就不一一解答了!!

  • 2 # 漫遊的小船長

    名義上是沒有許可權限制電影的題材和內容的。但實際上好萊塢已經是美帝對外文化侵略的先鋒代表。我們常常會看到好萊塢的電影中出現議員、副總統或其他領導人存在什麼黑手段之類的。這些現象在美國都是眾所周知的,但沒有哪幾個敢抹黑總統,被談話是小事,甚至會進監獄的。另外與美國政府關係不好的國家,好萊塢就可著勁兒的抹黑,現在電影中出現的帶頭巾的讓美帝影響的都成了恐怖分子了。很多的好萊塢電影都在潛移默化的影響改變人們的認知,赤果果的文化侵蝕,侵略。。。

  • 3 # 世界靈敏度

    1791年透過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就是關於言論自由的,200多年後的今天,尊重言論自由已經成為美國社會的共識。干涉言論自由,這是美國政府和美國總統想都不敢想的事。如果試圖這麼做,不但達不到目的,而且會成為大丑聞,危及自身地位。如果因為不滿電影中塑造的形象而起訴電影公司或演員的話,法庭也會以與第一修正案衝突為由,拒絕受理。

    在美國的誹謗罪司法實踐中,對普通人和名人、政府官員有完全不同的標準。對普通人不可隨便誹謗,但是對名人、政府官員的誹謗案件,一般要滿足以下三個原則才有可能贏:當事人必須證明,報道內容失實;當事人的名譽受到實質性損害;對方有事實惡意,即明知不是事實而故意陷害。在這三條裡面,第三條几乎不可能成立,因此美國的名人和政府官員很難打贏誹謗官司。對他們來說,無論如何被媒體羞辱踐踏,都得忍著,因為告也沒用。很多名人因此選擇到其他國家起訴並最終獲勝,但這個辦法顯然不適合總統。

    這方面有一個非常極端的案子:1983年,有“性書大亨”之稱的美國色情雜誌《皮條客(Hustler)》老闆拉里•弗林特,不爽牧師傑裡·法爾威爾的衛道士立場,在旗下的雜誌上刊登漫畫,暗示美國法爾威爾與其母親亂倫。法爾威爾進行了控告,一審判決弗林特有罪,官司最終打到最高法院,弗林特的律師發表了一段流傳廣泛的名言:“自由如果冒犯不了誰,那它就一錢不值。自由就是容忍社會里的很多東西,很多格調低下的東西。言論自由應當包括所有的言論,而不管這些言論冒犯的是什麼人,這樣的自由才有意義”。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在判決書中指出“社會有可能發現言論令人不快,可這個事實並不構成壓制言論的足夠理由”。弗林特最終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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