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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安琪拉baby

    李先生與張女士在2015年登記結婚。婚後不久張女士懷孕,並於同年產下一名男嬰,嬰兒降生後不久即夭折。經查,張女士患有嚴重的乙型肝炎並處於活動期。李先生以張女士婚前隱瞞患有乙肝的病情為由將其訴至法院,張女士承認其婚前隱瞞病情的行為。

      【分析】該案涉及疾病婚的法律效力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李先生與張女士的婚姻應為無效婚姻。中國《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將“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納入了無效婚姻的事由。用公權力對疾病婚進行規制,最主要的原因是婚姻家庭關係的特殊性,處在該社會關係的主體由於親密的接觸易將疾病進行傳播,將這種婚姻歸為無效婚姻能有效的阻斷疾病的傳播。乙肝病毒是一種傳染性極強的病毒,從將疾病婚納入無效婚姻的立法原意上看,李先生與張女士的婚姻應自始無效。

      另一種觀點認為此種婚姻應為可撤銷婚姻。最高法《民通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中的一種,婚姻也屬於民事行為。因此此種情況的婚姻應納入可撤銷的婚姻的範圍中。法律對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中的受害方賦予了撤銷權,對於此種婚姻被隱瞞一方有撤銷婚姻的權利,有選擇是否讓自己的婚姻歸為無效的權利,而不應由公權力為其做出選擇。

      專業人士同意第二種觀點。李先生同張女士的婚姻應為可撤銷婚姻,張女士婚前隱瞞自己患有乙肝的病情,具有欺詐的故意,李先生作為受害方享有撤銷權,此時婚姻不當然無效,是否歸為無效的選擇權由李先生享有,而不應由公權力來代替。婚姻關係是整個社會關係中最基礎也是最敏感的環節,處在婚姻關係中的個體在婚姻家庭關係外又扮演著其他的角色,因此使用公權力來打破這種穩定性時應當十分謹慎。《德國民法典》規定,因一方當事人在結婚時處於無意識狀態或暫時性精神錯亂狀態,因結婚一方在結婚時不知所為之事為結婚,婚姻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惡意欺詐都為可撤銷婚姻。日本民法典在第二章將因欺詐、脅迫而成的婚姻納入了可撤銷婚姻的範圍。中國婚姻法將疾病婚納入無效婚姻,並沒有對可撤銷婚姻加以規定,專業人士認為這是立法上存在的一點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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