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權是專屬於外交官的特權,包括司法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執行豁免等多項權利。對此1961年制定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有著非常詳細的規定;1973年,聯合國大會又通過了《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1981年又通過了一項題為《考慮有效措施以加強對外交和領事團和代表的保護及其安全》的決議,實際上是對外交豁免權的進一步補充說明。
從《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來看,外交豁免權主要包括如下權利:
第二十七條,通訊自由。接受國應允許使館為一切公務目的自由通訊,並予保護。使館與派遣國政府及無論何處之該國其他使館及領事館通訊時,得采用一切適當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及明密碼電信在內。但使館非經接受國同意,不得裝置並使用無線電發報機。使館之來往公文不得侵犯。
第三十條,財產權。外交代表之私人寓所一如使館館舍應享有同樣之不得侵犯權及保護。外交代表之文書及信件同樣享有不得侵犯權;其財產除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另有規定外,亦同。
第三十一條、刑事豁免權。也就是外交官在國外犯罪(但並非全部),可以不有駐在國處理。
第三十二條、權利終止。外交代表及依第三十七條享有豁免之人對管轄之豁免得由派遣國拋棄之。豁免之拋棄,概須明示。
第三十四條、外交代表免納一切對人或對物課徵之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
以上只是摘錄其中的部分條款,關於外交豁免權的詳細、權威內容可仔細參考《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一般而言,外交豁免權是各國對等互利,外交官也非常安分守己。不過美國大兵在海外基地也一般享受治外法權,並非外交豁免權,這種權利並非對等。中國在落後年代的租界區,實際上是列強有點把外交豁免權濫用的無法無天了。
外交豁免權是專屬於外交官的特權,包括司法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執行豁免等多項權利。對此1961年制定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有著非常詳細的規定;1973年,聯合國大會又通過了《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1981年又通過了一項題為《考慮有效措施以加強對外交和領事團和代表的保護及其安全》的決議,實際上是對外交豁免權的進一步補充說明。
從《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來看,外交豁免權主要包括如下權利:
第二十七條,通訊自由。接受國應允許使館為一切公務目的自由通訊,並予保護。使館與派遣國政府及無論何處之該國其他使館及領事館通訊時,得采用一切適當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及明密碼電信在內。但使館非經接受國同意,不得裝置並使用無線電發報機。使館之來往公文不得侵犯。
第三十條,財產權。外交代表之私人寓所一如使館館舍應享有同樣之不得侵犯權及保護。外交代表之文書及信件同樣享有不得侵犯權;其財產除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另有規定外,亦同。
第三十一條、刑事豁免權。也就是外交官在國外犯罪(但並非全部),可以不有駐在國處理。
第三十二條、權利終止。外交代表及依第三十七條享有豁免之人對管轄之豁免得由派遣國拋棄之。豁免之拋棄,概須明示。
第三十四條、外交代表免納一切對人或對物課徵之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
以上只是摘錄其中的部分條款,關於外交豁免權的詳細、權威內容可仔細參考《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一般而言,外交豁免權是各國對等互利,外交官也非常安分守己。不過美國大兵在海外基地也一般享受治外法權,並非外交豁免權,這種權利並非對等。中國在落後年代的租界區,實際上是列強有點把外交豁免權濫用的無法無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