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九世紀末十世紀初,正是平安時代的日本的國家體制從律令國家體制轉向王朝國家體制的轉型期。寬平·延喜年間(889-898年、901-923年)的國政改革,雖然主政者宇多天皇+菅原道真、醍醐天皇+藤原時平,在主觀上或多或少都有著為律令制度續命的想法。然而在客觀上來看,寬平·延喜國政改革中的相當一部分措施,恰恰增強了國家體制轉型的基礎與動力,促進了向王朝國家體制的轉換。為了解決一連串嚴峻問題而實施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便是寬平·延喜國政改革的主要內容:
即根據具體職能,設立田所、稅所、調所、船所、公文所、檢非違所等執行政務的機構,由受領(實際主政一方的地方官)的子弟、郎黨負責執掌。在其下則由國內堪用的富豪之輩【1】作為在廳官人輔佐、分擔政務。而受領以外的其他國司,則被徹底邊緣化,國司四等官制即告解體。
注1:富豪之輩即或僱傭,或透過債務關係控制失地農民、逃亡農民來開墾、耕作田地,以及經營高利貸,由此發家致富,積累了大量私有財產的富人。他們中包括地方豪族,有力農民,移居地方或土著地方的中、下級官員及其子弟等等。
由此,受領成為令制國內當之無愧之首,部分富豪之輩也得以進入國衙支配體系內。九世紀以來,因受領與富豪之輩之間的對立、受領與其他國司之間的對立,而造成的國內支配不穩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緩解。
菅原道真像
比如將各地國衙管轄下的公田(口分田+乘田),以“名”為單位進行分割、再編,成為“名田”。接著,建立以“名”作為課稅單位的負名(承包)體制。或大或小的一塊塊名田,分別由一個或幾個國內富豪之輩承包,組織耕作,進行經營,並擔負起向國衙上交租稅,提供勞役的義務。這樣的富豪之輩,又被稱為“田堵”。這樣的體制,就被稱為“田堵負名制”。
又如延喜二年(902年),日本歷史上的第一次“莊園整理令”釋出,具體內容是:廢止寬平九年(897年)以後開墾的敕旨田;禁止民眾向權門勢家【2】以及寺院、神社寄進田地、宅舍、莊園;禁止權門勢家、寺院、神社在沒有獲得允許的情況下佔據未開發的山野;土地所有者必須提交權利文書之類的證明,來明確土地所有關係,不提交者或無法證明者的土地將被沒收;免稅田地僅限於得到“不輸權(免除部分或全部租稅的權利)”認可的“免田”,先前向權門勢家、寺院、神社寄進的田地、莊園如果沒有獲得正式的官方許可文書,那麼依舊需要納稅,等等……
注2:權門勢家,實指“院宮王臣家”,即皇族與位階在五位以上的官員(貴族)。
由此,全國的土地關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明確,律令國家體制下以個人為課稅物件的稅收體系也正式轉變為王朝國家體制下以土地為課稅物件的稅收體系。
藤原時平
過去各國的富豪之輩將庸、調等進納財物運送至中央後,是統一交付給大藏省的。之後,大藏省再具體分配給各級官司。改革後,各國的進納財物都由受領負責運送至中央,存放在京內外的受領宅邸或倉庫中,由受領的駐京代表進行管理,各級官司憑官方文書隨時提取。
由此,受領成為了中央財政運作體系的一部分,富豪之輩則不再直接與中央財政運作體系發生聯絡。這樣的改革對苦於向中央運輸進納財物的富豪之輩而言自然是好事,但卻使那些能夠在此過程中得利的富豪之輩利益受損。
比如禁止富豪之輩成為中央貴族的家臣、從者,並強調即便是已經成為中央貴族家臣、從者的富豪之輩,也不能因此獲得免稅權;授予受領跨(令制)國追捕居住在該受領管內的欠、逃稅者,並予以處罰的權力等等。
由此,明確否定了謀取到中央貴族家臣、從者,抑或舍人、兵衛、使部等諸官司役人身份的富豪之輩可以擁有免稅特權。受領們再遭遇到類似昌泰四年(901),居住在播磨國的衛府舍人集體抗稅的事件時,就有了明確的處理依據。
是的。
九世紀末十世紀初,正是平安時代的日本的國家體制從律令國家體制轉向王朝國家體制的轉型期。寬平·延喜年間(889-898年、901-923年)的國政改革,雖然主政者宇多天皇+菅原道真、醍醐天皇+藤原時平,在主觀上或多或少都有著為律令制度續命的想法。然而在客觀上來看,寬平·延喜國政改革中的相當一部分措施,恰恰增強了國家體制轉型的基礎與動力,促進了向王朝國家體制的轉換。為了解決一連串嚴峻問題而實施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便是寬平·延喜國政改革的主要內容:
第一是正式確立國司請負制,並透過改革國衙機構來強化受領許可權。即根據具體職能,設立田所、稅所、調所、船所、公文所、檢非違所等執行政務的機構,由受領(實際主政一方的地方官)的子弟、郎黨負責執掌。在其下則由國內堪用的富豪之輩【1】作為在廳官人輔佐、分擔政務。而受領以外的其他國司,則被徹底邊緣化,國司四等官制即告解體。
注1:富豪之輩即或僱傭,或透過債務關係控制失地農民、逃亡農民來開墾、耕作田地,以及經營高利貸,由此發家致富,積累了大量私有財產的富人。他們中包括地方豪族,有力農民,移居地方或土著地方的中、下級官員及其子弟等等。
由此,受領成為令制國內當之無愧之首,部分富豪之輩也得以進入國衙支配體系內。九世紀以來,因受領與富豪之輩之間的對立、受領與其他國司之間的對立,而造成的國內支配不穩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緩解。
菅原道真像
第二是改革土地、稅收制度。比如將各地國衙管轄下的公田(口分田+乘田),以“名”為單位進行分割、再編,成為“名田”。接著,建立以“名”作為課稅單位的負名(承包)體制。或大或小的一塊塊名田,分別由一個或幾個國內富豪之輩承包,組織耕作,進行經營,並擔負起向國衙上交租稅,提供勞役的義務。這樣的富豪之輩,又被稱為“田堵”。這樣的體制,就被稱為“田堵負名制”。
又如延喜二年(902年),日本歷史上的第一次“莊園整理令”釋出,具體內容是:廢止寬平九年(897年)以後開墾的敕旨田;禁止民眾向權門勢家【2】以及寺院、神社寄進田地、宅舍、莊園;禁止權門勢家、寺院、神社在沒有獲得允許的情況下佔據未開發的山野;土地所有者必須提交權利文書之類的證明,來明確土地所有關係,不提交者或無法證明者的土地將被沒收;免稅田地僅限於得到“不輸權(免除部分或全部租稅的權利)”認可的“免田”,先前向權門勢家、寺院、神社寄進的田地、莊園如果沒有獲得正式的官方許可文書,那麼依舊需要納稅,等等……
注2:權門勢家,實指“院宮王臣家”,即皇族與位階在五位以上的官員(貴族)。
由此,全國的土地關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明確,律令國家體制下以個人為課稅物件的稅收體系也正式轉變為王朝國家體制下以土地為課稅物件的稅收體系。
藤原時平
第三是對中央財政運作體系進行了一些改革。過去各國的富豪之輩將庸、調等進納財物運送至中央後,是統一交付給大藏省的。之後,大藏省再具體分配給各級官司。改革後,各國的進納財物都由受領負責運送至中央,存放在京內外的受領宅邸或倉庫中,由受領的駐京代表進行管理,各級官司憑官方文書隨時提取。
由此,受領成為了中央財政運作體系的一部分,富豪之輩則不再直接與中央財政運作體系發生聯絡。這樣的改革對苦於向中央運輸進納財物的富豪之輩而言自然是好事,但卻使那些能夠在此過程中得利的富豪之輩利益受損。
第四則是一些試圖切斷富豪之輩與中央貴族之間關係的嘗試。比如禁止富豪之輩成為中央貴族的家臣、從者,並強調即便是已經成為中央貴族家臣、從者的富豪之輩,也不能因此獲得免稅權;授予受領跨(令制)國追捕居住在該受領管內的欠、逃稅者,並予以處罰的權力等等。
由此,明確否定了謀取到中央貴族家臣、從者,抑或舍人、兵衛、使部等諸官司役人身份的富豪之輩可以擁有免稅特權。受領們再遭遇到類似昌泰四年(901),居住在播磨國的衛府舍人集體抗稅的事件時,就有了明確的處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