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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慕容老成

    根據中國《物權法》的規定,有關小區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由小區業主共同決定,而是否將道路劃為車位以及如何收費屬於小區重大事項,應當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鑑於此,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全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就是否將小區道路劃為車位以及如何收費進行表決,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可以將道路劃為車位並有償使用,相當於全體業主將其享有使用權的道路有償讓渡給部分業主作為車位,業主委員會可以將收費權委託給物業,所收取的費用用以抵扣小區物業費。

    透過此種方式,既可以使全體業主公平享用小區內道路帶來的收益,又可以避免在小區內製造不和諧因素。

    透過上述分析可知,物業不是不能收取車位使用費,透過合法的程式,保障業主利益的前提下,物業可以收取車位使用費。➤產權車位主要是指開發商自建的地下車庫,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可以委託物業公司租售車位。

    ➤公攤車位是車位面積已經列入公攤面積被分攤。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人防車位是人防工程的規劃車位。按照《物權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在不妨礙防空功能和滿足業主需要的前提下供業主使用,並可按約定收取一定的費用。開發商只擁有使用權,不擁有產權,只能出租,但租期不得超過20年。《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根據該條規定,即使開發商擁有停車場的產權,也應該優先為小區業主提供使用或購買的服務。

      如果開發商在賣房時沒明確告知,但又於業主購房後寧可讓車位空著也不讓業主使用停車,以此來迫使業主購買車位的做法,是欠妥的——既違反了《物權法》的規定,也違反《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和自願原則,屬於強買強賣。業主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由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物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與車主簽訂租用協議,約定當開發商將車位依法出售給本小區業主時,有車業主應當同意,不得妨礙車位車庫的出售。對於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援。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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