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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把房子賣了200餘萬,全部轉移了。一分錢都不還,每次行政拘留15天就放了。然後就躲起來,2019年整個三伏天,武漢那麼熱,我懷孕30周,找遍了武漢各個街道,吃了多少苦。孩子差點都保不住,無數次在站臺痛苦崩潰。現在他們一家又躲起來了,我帶著幾個月的孩子,實在無力在一次尋找。想借助網友的力量,不知道可行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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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南山法律人

    我們在大街上也看到過這樣的現象,債權人將老賴的照片及個人資訊列印成一張張的海報,然後貼到三輪車上,自行釋出“懸賞公告”。其實,債權人這樣的行為已經侵犯他人隱私了。作為原告,在網上釋出老賴的相片尋求網友幫忙找人,這樣的行為與上述的行為沒有什麼很大的差別,老賴有權要求債權人刪除相關資訊。將老賴的資訊予以曝光,是人民法院的職權行為,公民無權代為行使。

    圖源網路,侵刪。

  • 2 # 律師獨角獸

    代理過許許多多的案子,打贏了官司,原告卻拿不到錢,因為對方是老賴,這個問題確實很無奈。題主的做法有一定的法律風險,不是萬不得已不建議這麼做。

    我們最常見的處理方式自然是原告向法院起訴,然後進行強制執行,如果被告拒不還款就被加入老賴名單。這時候影響老賴的名譽也好,限制老賴的消費也好,都是法院依職權進行的行為,不會存在什麼樣的法律風險。

    其實說到底還是因為我們國家是不主張私力救濟的,原告只能夠通過法定的途徑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而不能夠隨意的去侵犯他人的名譽權。

  • 3 # 如是即可

    這樣的做法既沒有意義也沒有權力這樣做。看樣子你已經贏了官司,只是沒辦法執行而已。對方還被列為老賴,還被拘留過幾次,說明人不是找不到,找不到怎麼拘留呢?拘留結束後放了他當然可以自主去留。就算他來找你,天天呆在你家樓下,又能怎樣呢?有句古話叫“真的沒有,不怕你真的會要”。網路發圖一是你沒有這個權力,弄不好會把自己搞進去。其二,也沒有作用,他已經是法院所列的公開的黑名單了,黑名單本來就上網,你再上一次又能怎樣呢?其三,他已經被你弄的拘留幾回了,還要繼續搞臭有什麼意義?當務之急是把自己從這個索債維權報復的怪圈中脫身出來,該幹嘛幹嘛,身心健康,適應新局面。不然那錢還沒有要到,要錢的人卻因為天天活在仇恨裡,把自己搞跨了!

  • 4 # 葉律師

    作為原告,可以在網上釋出老賴的相片尋求網友幫忙找人嗎?有何依據?

    不建議這麼做。被執行的人的具體資訊屬於個人隱私,擅自公佈他人詳細身份資訊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法院公告失信被執行人資訊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力,所以法院通過執行資訊公開網或其他方式來公告失信被執行人的資訊屬於合法行為。另外,就是找到被執行人,對於執行案件來說也並沒有什麼實質性意義。法院對於這種拒不執行的行為,有的最多也就處於15天以下司法拘留。

    作為債權人,當借款人無法及時清償債務時,應當及時提起訴訟和申請財產保全。有的債權人不著急,或是一時拖著,或是考慮都起訴的成本及費用等等,但有的債務人就在提起訴訟和財產保全之前轉移財產。屆時債權人再提起訴訟,最後只拿到一份判決書,執行無法到位。所以,訴訟這種事情都是宜早不宜遲。

  • 5 # 亮劍出彩虹shengli

    不違法,是法院讓債權人去查人找物的,再通知法院抓人,換句話說就算違法也不犯罪,屬於侵權糾紛,再說老賴借錢不還跑路失聯躲藏轉移資產,不按法律規定不主動向債權人,法院,申報財產情況收入情況,挑戰藐視生效判決法律文書,不違法嗎?違法;這不也沒事嗎?這種公佈於眾的方式方法和法院也是同步的,法院把老賴拉入黑名單後也會在公共平臺公佈老賴,難道也說法院也違法嗎?肯定不是,當欠債不還失信被執行人失去聯絡又不主動申報財產面對法律,案件進入終本,這時法官就會告訴你,需要你去查人找,物然後再恢復執行,利用社會力量,懸賞公告張貼找老賴及財產線索這是合理合法的,提醒一下,貼也得有方法必須要在老賴活動軌跡熟知老賴人多的地方,對老賴有影響的地方張貼迫使其主動面對,還款。

  • 6 # 風雨中80484731

    借貸糾紛屬於民事,無論欠多少錢都不是犯罪,你自己不能把老賴資訊釋出在網上,否則人家人家會告你侵犯隱私,你輕者拘留,重者判刑,還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費,你所說的情況不是很詳細,老賴轉移賣房款200多萬這不是緊緊拘留15天夠了,已經構成拒執罪要判刑的,如果被認定拒執罪那麼公安要介入的,現在大資料找人就輕而易舉,除非老賴躲進深山,房產過戶要去房產局登記的法院一查就知道,賣了200萬法院不可能不去執行

  • 7 # 家子說法

    自己發可能不太好,容易因侵犯隱私權被告。

    可以與法院協商,由法院釋出公告,懸賞尋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或者下落,對於舉報者,由你支付一定的費用。

    依據

    中共中央政法委於2005年在《中共中央政法委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中指出要“建立執行財產線索的舉報懸賞制度,以動員社會力量及時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規定“建立財產舉報機制。執行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懸賞執行申請,向社會發布舉報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懸賞公告。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並實際執行到位的,可按申請執行人承諾的標準或者比例獎勵舉報人。獎勵資金由申請執行人承擔。”

  • 8 # 姚志明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或組織機構程式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佈的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佈,並可以採取新聞釋出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 9 # 淮北日月升

    第二個是和保險公司、法院配合,搞執行懸賞。我們案子管轄法院和當地保險公司有協作機制,由法院開介紹信到保險公司入保險,憑保險合同和生效判決書、執行案件立案通知書到法院辦理懸賞公告,保險費按懸賞額的10%計算,也就是說懸賞一萬元,當事人只需要繳納一千元,將來捉到老賴,懸賞金額由保險公司支付。這樣的話就大大減輕了當事人的經濟負擔。我們的打算,這個老賴一天不落入法網,我們的懸賞公告一直掛著,看這個老賴能堅持多久。

    釋出老賴資訊注意事項

    現在很多老賴都是法律專家,因此申請人,也就是老賴的受害者採取發帖等方式對付老賴的時候,注意發帖要有分寸,不要被老賴抓住把柄。

    第一發帖內容必須屬實,不要誇大、虛構。儘量採用法院判決書上認定的事實和資料,無把握、無法確認的東西不要發。

    第二就事論事,與主題無關的內容不要發。例如我們說的這個老賴,涉及內容都是老賴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殘拒不賠償,所發圖片都是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懸賞公告是法院稽核蓋章的,個別地方提到她被多人包養是她姐姐在法院的辦公室當眾說的,有多人可以證明。

    總之,和老賴鬥爭,要有理有利有節地進行,不要使用一些殺敵一萬自殘八千的方法。鬥爭的人多了,老賴才會減少。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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