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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夜夜夜夜夜22

    (追加)3,也可當場報警,因為這已經是刑事案件了,可要求公安機關立案: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而個人觀點和以前的這個題目類似:

    對於老師及學校的違規違法行為,不能因學生的錯誤而掩飾.這對當事孩子或者其他孩子,都是有問題的.首先這就是一個錯誤的示範

    其次也提醒各位老師:如果認真查起來,你們會被學校拉出來當炮灰的。

    最後說下新聞裡的校長,真是沒水平:學校有任何責任事故,校長是第一責任人。

    我建議題主甚至可以把本問題指向上面我提到的答案所屬的問題。

    來自某知乎大神。

  • 2 # 葉新勝

    禁止學生帶手機進校園玩,是學校規定。手機是學生的合法財產,有財產權,這沒錯。但學校是禁止學生在校不合理使用手機的行為,防止學生迷戀手機裡有害身心健康的內容。故在屢次正面教育,惡習不改之後採取的強制措施,懲處這違規財產使用權。法律原則有規定,公民要正確行使權利。所以,不能說你享有某種權利,就可以濫用。就像你有走路權,但不能隨意佔道行走。因此,學校的行為是正當的,是可以得到家長理解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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