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房地產市場的火熱,催生了大批為開發商搖旗吶喊的銷售商,冠以網際網路的噱頭,於是就產生了電商、平臺等新生代,目標很明確就是從房產市場這塊肥肉中撈一杯羹。
通常做法就是透過電話、網路、門店等方式向人們推銷開發商樓盤。當有客戶有購買的意向時,先同他們簽訂團購協議、認購書、居間協議等檔案,交納一部分定金、團購費等費用,並且可以享受打折、衝抵房價款等優惠。成功抓住了老百姓投資房產增值保值、物美價廉的急切心理。
售樓中心開盤時銷售人員比購房客戶還多、地鐵口見人就散發宣傳材料、房產中介銷售電話的狂轟亂炸等等,足以說明這個行業的有利可圖。
但作為購買的業主,從近些年產生的糾紛來看,到底團購費是怎麼回事,很少有人能搞清楚。
實踐中,開發商一般將認購協議就約定好的總房價分成兩部分:一部分作為房款寫進買賣合同,一部分作為團購費要求消費者支付給第三方。房價款經過團購款折抵房款、開發商再次打折等層層優惠,最終價格一般會比當初價格低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表面上看購房業主透過電商購買了便宜的房子,享受了團購的優惠。
但實際上,很多購房業主都搞不清楚這些款項到底是付給了開發商,還是支付給了組織團購的一方,此其一;其二,開發商有避稅的嫌疑。
另外,按照住建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費用。”由此可以理解為,作為銷售代理公司或中介服務機構方是不能收取團購費的。但實際情況是,團購費的收取並不是從事房地產銷售的代理公司或者開發商本身,而是第三方公司來收取的,第三方公司一般多為網際網路等銷售機構。由此可見,代理機構或者房地產公司雖然在此過程中有參與,但不是團購費的收取方,並不違反《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
綜上我們認為,第一,關於購房客戶與銷售商之間簽訂的類似分銷團購優惠申請書、團購協議、認購書、居間協議等文書的性質,應當屬於居間服務的一種形式。與普通的居間服務比較,除了具有促成買賣雙方交易的功能之外,還把房屋團購作為一種促銷方式,但最終的優惠方案或折扣幅度是由開發商決定的,團購組織者本身無定價權。
第二,開發商、開發商委託的銷售代理機構不能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費用包括團購費。
第三,第三方組織團購的公司收取團購費法律是不禁止的。
因此,購買這類房產時一定要擦亮眼睛,繞開這些坑。
這些年房地產市場的火熱,催生了大批為開發商搖旗吶喊的銷售商,冠以網際網路的噱頭,於是就產生了電商、平臺等新生代,目標很明確就是從房產市場這塊肥肉中撈一杯羹。
通常做法就是透過電話、網路、門店等方式向人們推銷開發商樓盤。當有客戶有購買的意向時,先同他們簽訂團購協議、認購書、居間協議等檔案,交納一部分定金、團購費等費用,並且可以享受打折、衝抵房價款等優惠。成功抓住了老百姓投資房產增值保值、物美價廉的急切心理。
售樓中心開盤時銷售人員比購房客戶還多、地鐵口見人就散發宣傳材料、房產中介銷售電話的狂轟亂炸等等,足以說明這個行業的有利可圖。
但作為購買的業主,從近些年產生的糾紛來看,到底團購費是怎麼回事,很少有人能搞清楚。
實踐中,開發商一般將認購協議就約定好的總房價分成兩部分:一部分作為房款寫進買賣合同,一部分作為團購費要求消費者支付給第三方。房價款經過團購款折抵房款、開發商再次打折等層層優惠,最終價格一般會比當初價格低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表面上看購房業主透過電商購買了便宜的房子,享受了團購的優惠。
但實際上,很多購房業主都搞不清楚這些款項到底是付給了開發商,還是支付給了組織團購的一方,此其一;其二,開發商有避稅的嫌疑。
另外,按照住建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費用。”由此可以理解為,作為銷售代理公司或中介服務機構方是不能收取團購費的。但實際情況是,團購費的收取並不是從事房地產銷售的代理公司或者開發商本身,而是第三方公司來收取的,第三方公司一般多為網際網路等銷售機構。由此可見,代理機構或者房地產公司雖然在此過程中有參與,但不是團購費的收取方,並不違反《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
綜上我們認為,第一,關於購房客戶與銷售商之間簽訂的類似分銷團購優惠申請書、團購協議、認購書、居間協議等文書的性質,應當屬於居間服務的一種形式。與普通的居間服務比較,除了具有促成買賣雙方交易的功能之外,還把房屋團購作為一種促銷方式,但最終的優惠方案或折扣幅度是由開發商決定的,團購組織者本身無定價權。
第二,開發商、開發商委託的銷售代理機構不能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費用包括團購費。
第三,第三方組織團購的公司收取團購費法律是不禁止的。
因此,購買這類房產時一定要擦亮眼睛,繞開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