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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真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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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師說財富傳承

    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告訴我們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前的個人財產都是可以以協議的方式約定是平分,或者不平分。需要注意的是這份夫妻財產約定不能限制債權人,即對外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對於雙方共有的積極財產,也就是在婚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包括如《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a:工資、獎金;b:生產、經營的收益。例如一方是某公司股東,那麼他的股東分紅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c: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如果夫妻一方擁有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商標權),那麼轉讓或者授權使用這個智慧財產權獲得的費用也是夫妻共同財產;d:繼承的財產。一般繼承的房產只要是在婚後取得的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被繼承人以遺囑或者生前協議的方式明確表示只有繼承人一方享有繼承權的,這個財產就屬於一方,另一方無權分割;e: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f: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g: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有,離婚時也可平分。

    對於積極財產離婚雙方協商解決的,可以平分,也可以一方多分割一些,甚至全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不分割任何共同財產,俗話說的淨身出戶!只要雙方協商一致,處分的是雙方共有的合法財產,法律並不限制!

    對於消極財產的分割處分原則也是這樣嗎?這要分不同的情況。其一,所欠的外債是夫妻共同欠的,比如共同借的借款,共同經營所欠的外債,這種情況的外債必須共同償還,共同承擔還債義務,這是針對債權人而言;對內,夫妻雙方離婚是否平分債務所達成的協議,其效力對債權人是不產生作用的,除非債權人知情並同意!

    其二,所欠的外債是夫妻一方欠的,比如借款,但是均用於存續期間的共同生活,這個外債認為是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是否平分?其效力如上所述。

    其三,所欠外債是夫妻一方欠的,有證據證明也是用於個人需要的,比如賭博的欠款,個人吃喝玩樂的借款或欠賬,這樣的外債或違法,或支援屬於個人的消極財產,不支援分割!

    在如上所述的情況下,著重說一下第二種情況,即《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這一條在實踐中產生了巨大爭議,因為現實生活中,一方所欠的債務並沒有用於“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生活”,但需要抗辯方的舉證,這一舉證責任的分配,使得未借外債未參與使用外債的一方處於舉證不能的情境下,被迫接受不利於自己的結果。這種情況的外債,本不應該存在,更不可能平分的消極財產外債,被平分了!更確切的說的是被連帶承擔了,有可能是承擔的全部。

  • 2 # 紅塵語霽青

    題主問的欠債的時間點不明,結婚前還是結婚後,離婚前還是離婚後。

    從最明晰的情況說起吧:

    1.設是離婚後欠債。眾所周知,離婚後不再是夫妻,各債各還。

    2.設結婚前。結婚前所欠債務為個人債務,由個人償還,即使婚姻存續期間起訴也只能起訴欠債一方。

    3.結婚後離婚前。婚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能夠證明僅用於個人使用的除外。

  • 3 # P14有話說

    不一定!

    如果是婚姻期間,一方借款用於家庭生活的外債,則必須夫妻雙方承擔,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表示願意承擔所有債務且債權人也願意的話,可以免除另一方的債務。

    如果一方借款是為了自己的個人享樂或其他非家庭生活事項,另一方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可以不承擔上述外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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