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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流年

    從法律上來說是沒責任的,畢竟自殺和他殺不一樣,自殺是一個人的自己選擇,而且感情這事有時是說不清楚對錯的,但無論怎樣男方在道德上是說不過去的。我就說說我自己親身經歷的一件女朋友自殺的事情:我和初戀是同學,在學校那會就在一起了,畢業後租房子同居一起生活。感情一直都挺好的,雖然那會剛畢業,賺不到幾個錢,去掉房租吃飯車費真剩不下多少了,但兩個人也過得挺開心的。有一次我和同事們吃飯,吃完飯單位的大哥大姐就要去附近的一個商場樓上打保齡球,我也就跟著去了。晚上有應酬我提前也跟她說了,她在那天晚上也約了她的閨蜜也是我們的同學一起逛街。巧的是在我們這邊保齡球玩的差不多時,初戀女友也來了個電話問我回家沒,我說在XX商場玩保齡球呢,這就回家了,結果她竟然也約了閨蜜在XX商場呢,這正好我們一會一起回家了。幾個同事聽到了我說的就笑鬧著要順便見見弟妹再走,於是就陪我在電話裡跟女友約的商場南門等著。可這乾等也不見我物件出現,於是我就打電話給她,可她電話卻又打不通,於是就打電話給她的閨蜜也是我們的同學,結果電話也打不通。打不通電話人又不見,於是幾個同事幫我想辦法,又是商場廣播找人又是到處找,找了半個多小時也沒找到。就在我準備打車回家,看看她是否跟我走差自己先回家了的時候,女友和她閨蜜出現了。

    看到她時我真是挺高興,就一個感覺謝天謝地人沒事就好(她家外地的,留在我的城市跟我在一起,如果真把人弄丟了我估計能悔死)。就在我滿心歡喜的迎上去想問問她去哪了,她卻當著所有人的面給了我一巴掌,然後對著我一頓拳腳。我體格比她強太多,從小到大也未曾跟女人動過手,所以她打我,我也沒有還手,只是很憤怒的問她“你瘋了,扇我?我TMD幹什麼對不起你的事了?”那時候我確實都快氣炸了,我焦急的找了她半個多小時,見面了二話不說就當著我同事同學和商場裡那麼多人的面就扇我一巴掌。

    她打了我幾下又把買的東西摔在我臉上,跑出了商場打車回家了,我則是滿臉通紅的站在那,一方面是被氣的,一方面也是覺得今天的臉算是丟到家了。後來同學也是她閨蜜勸我回家哄哄,她倆電話沒電了,等我好一會沒來,一直再找我。後來弄清楚就是倆女生轉向了,說好南門等,結果倆人在西門等著來著。我回家合計找她好好說說,今天的事本來就是她搞錯了,還動手太過分了。結果到家看她一副受了天大委屈的樣子更是氣人,跟她講道理沒講幾句倆人就吵了起來。後來吵了好一會,再加上今天發生的事,我也是心煩意亂就拿上揹包裝了些衣服走了。我要走的時候她哭的很傷心的問我“是不是不要她了。”我回“要不起了,我可不想以後再被人大庭廣眾扇一耳光,如果我真做對不起你的事,你別說扇我,就是拿刀捅我都是我活該,可今天的事你實在太過了。”一個人大晚上走在馬路上心裡也挺難過的,畢竟是初戀,畢竟在一起那麼久,可以說是沒有同甘只有共苦了,還想著以後賺錢多了要好好對她呢,沒想到一切就突然結束了。

    我離開家有一個多小時吧,跟她一起逛街的閨蜜我們的同學來電話跟我說“X,快來XX醫院吧,XX在家割脈自殺了,正在醫院搶救呢,醫生說情況很危險。”那種時候我甚至以為這個電話是個玩笑,因為我的初戀女友是個平時很樂觀的人,而且這回也不是我對不起她,怎麼她反而自殺了,被打明明是我啊。從這件事之後我漸漸明白,愛情這事有時是不講道理的,不是你對了就該怎樣就能怎樣。在熱戀中的女人更是不講道理,哪怕是女人錯了,你要是表現出不愛她,她都可能情緒一激動就幹出傻事了。對愛你的人永遠不要說出決絕的狠話,哪怕你真的準備放棄這段感情了,說話時也要留有餘地留有希望,這樣才能給對方一個緩衝適應的時間。即使傷心不愛了,也不要說出“你死就死吧”、“你死不死跟我有什麼關係”這類扎人心的話,給彼此留點體面(說到最後想到了前任3的體面,歌詞真棒)。

  • 2 # 粟漁

    如果是兩人談了很久戀愛,因感情糾紛自殺,那麼毋庸置疑,男方肯定是有責任的。但這部分還得界定,看情況界定承擔什麼責任。

    接下來,我想跟女孩們說兩句:生命是自己的,是屬於愛你的家人的,要理性談戀愛,千萬不要動不動拿生命賭氣。你一氣之下死了,別人的日子照舊,娶妻生子不耽誤,你多不值啊!

  • 3 # 知心大姐666

    “衝動是魔鬼”每年情侶吵架自殺的事件都頻頻出現於各大新聞版面,因為瑣事結束自己生命真的值嗎?生命不是你一個人的,是你父母的!

    女孩為情跳河,男方有沒有責任?那要看男方知不知情了。如果女孩在與男孩發生爭吵後,男孩一直對其進行辱罵,女孩選擇以跳河相威脅,在女孩威脅要跳河時,一個正常、有理性的人都應當意識到再刺激對方確有造成對方跳河的可能性。如果是這樣造成女孩身亡,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如果女孩跳河,男人一點知情的情況下,是不用責法律責任的,但在道德上,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法律只保護合法的婚姻男女朋友分手不在法律保護的範圍之內,有的時候你看著是道德不允許的,但是法律不一定會保護。

  • 4 # 海邊仙女875

    女孩為情跳河,應該是和男方提分手有直接的關係,女孩承受不了失戀的打擊。如果,女孩是個對貞潔看得很重的人,在和男方戀愛時發生了關係,就從心裡認定了男方是所要嫁的人。這個時候,就會想不開,陷入感情的死衚衕,認為被男方拋棄了,生無可戀,才做了傻事。

    女孩的生命終止於男方的絕情,這的確是一件令人悲憤的事,想想女孩的父母,好不容易養大了女兒卻遭此塌天之禍,失去了孩子就等於失去了活下去的希望。然而,即使再恨男方,也不能用法律來制裁他,畢竟是女孩自己選擇了這種極端的方式,男方並沒有直接導致女孩生命終止的行為。所以,男方所要承受的只是道德上的譴責。

    舉一個大家熟悉的例子。想當年,1983版《射鵰英雄傳》中俏黃蓉的飾演者翁美玲,在年僅25歲的時候因情自殺。她的死在當年轟動一時,人們紛紛指責翁的男友湯鎮業。不管怎樣指責,湯在法律上也沒有責任,有的只是愧疚。多年過去了,湯的生活依舊精彩,而當年的那個俏黃蓉卻早已被遺忘在歲月深處。

    因此,年輕的女孩子們,沒有什麼比自己的生命更重要的了。你要明白,你若是為男人的絕情自殺,傷到的只有最愛你的父母,你用生命換來的只有父母一生的痛。而那個男人的生活不會受到任何影響的。

  • 5 # 傳說1990

    這個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女孩為情跳河男方並不知情或者知情無法勸阻,那麼這種情況下男方在法律上沒有責任,但在道德上男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感情可能分不清對錯,可女孩始終是相對弱勢的一方,男方無論從哪方面講都應保護女方。

    第二種情況是男方知道女方要跳河後還以言語刺激或者暴力相加,致使女方頭腦發熱釀成悲劇,這種情況男方在法律有不可推卸責任,有殺人嫌疑。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二十多歲剛畢業的小夥子是不是都很迷茫,你們二十多歲的時候都在幹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