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防空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採取防護措施,防範和減輕空襲危害。
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
中央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中央預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地方各級預算。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
第五條 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國家鼓勵、支援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透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根據《人民防空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採取防護措施,防範和減輕空襲危害。
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
中央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中央預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地方各級預算。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
第五條 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國家鼓勵、支援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透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