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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歷史的行者

    沒有遇到過,但是經常聽說,其實我覺得應該給人販子單獨列一條法律,和普通刑事犯罪區別對待,恢復已廢除的酷刑。

    比如,偷盜拐賣人口者,一個判處十年,兩個二十年,五個以上死刑,然後是腰斬,凌遲。 這些處罰僅僅是被拐賣者沒有受到重大傷害的,如折割生人者,全家判刑。當然這是在家人知而不報的情況下。

    還有團伙作案者,主犯按最重的處罰,從者降一級處罰,無論任何人,抓獲一個人販子,皆獎勵幾萬人民幣,從者抓獲主犯,從輕處罰,民警抓獲人販子,也給予經濟獎勵。如果不慎打死人販子,無責。

    還有解救被拐人員時,應該不只是民警前往,應該讓武警帶武器追隨,因為有很多偏遠山區,民警救人時很多人暴力抗法。比如推翻警車,圍攻警察是有發生。因為他們全村都是靠買媳婦的,重男輕女嚴重,被拐者逃跑他們也是全村堵截。遇到這樣暴力抗法者,應該就地擊斃。

    還有就是在大街上遇到孩子乞討者,直接送孤兒院,如果其所謂的父母出來,直接抓獲,嚴審。 殘害兒童者,本人凌遲,家人重判。

    還有給被拐孩子辦假出生證明者、上戶口者一律重責。

    全社會共同努力,才能徹底根治人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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