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可以要求公司訂立無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至於其他的事情,如裁員,公司還沒有裁員,怎麼現在能夠談經濟補償的事情。
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裡的勞動者,既包括初次就業的勞動者,也包括固定工轉制的勞動者,他們與用人單位之間,只要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出現了以下三種情形之一,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訂立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裡的情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自己的意願,想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想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只要符合一種即可。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所謂“連續工作滿十年”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而非累計十年。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法律對此規定了合理的治療期限,因此在計算連續工作時間時,不應扣除法律規定的合理治療期限。法律這樣規定,可以防止一些用人單位只使用勞動者的黃金工作年齡、在用完後就辭退勞動者的不合理用工行為發生,有利於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這項規定可以理解為在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對那些為國家和企業作出過很大貢獻的老職工的照顧。對於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允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一個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但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十年,則不屬於本項規定的情形。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六種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如果沒有這六種或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兩種情形之一,且已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續訂合同時,即可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先可以要求公司訂立無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至於其他的事情,如裁員,公司還沒有裁員,怎麼現在能夠談經濟補償的事情。
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裡的勞動者,既包括初次就業的勞動者,也包括固定工轉制的勞動者,他們與用人單位之間,只要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出現了以下三種情形之一,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訂立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裡的情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自己的意願,想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想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只要符合一種即可。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所謂“連續工作滿十年”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而非累計十年。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法律對此規定了合理的治療期限,因此在計算連續工作時間時,不應扣除法律規定的合理治療期限。法律這樣規定,可以防止一些用人單位只使用勞動者的黃金工作年齡、在用完後就辭退勞動者的不合理用工行為發生,有利於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這項規定可以理解為在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對那些為國家和企業作出過很大貢獻的老職工的照顧。對於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允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一個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但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十年,則不屬於本項規定的情形。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六種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如果沒有這六種或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兩種情形之一,且已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續訂合同時,即可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