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易星為愛戒菸方案

    首先這種情況下,菸民吸菸會有一定的責任 但在沒有發明顯法律界定的情況下,這種的責任很難進行利益補償 。

    社會大環境如此、在國家控煙法規沒有出現合理政策導向之前、 這種難以取證,難以有效進行責任劃分的糾紛很難有效處理 。

    如上的表述中上海、深圳、北京除外、這三個城市已經出臺公共場所禁菸條例、如此的話,對吸菸者會有一定的約束、如果合理取得證據的話或許會對患者有一定的補償!

  • 2 # 小小錢愛寶寶

    這個問題很值得探討。問題問的是"抽菸的老人會賠償嗎?"答案很明顯,肯定不會賠償啊。因為抽菸是一個很平常的行為,而且抽菸的人千千萬,從來沒有人因為抽菸這個行為而需要賠償,一方面是因為人們的道德觀僅限於一個輿論譴責的層面,沒有上升到需要實際賠償的層面,所以更沒有人會為此負責。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大家的文明意識和道德觀念也隨著社會進步而進步,像這種在電梯這樣一個封閉的空間裡,恰巧有哮喘患者因此而患病,雖然沒有法律的責任,但是出於人道主義也應當進行補償。這種行為一旦獲得公眾認可,正好對那些吸菸不注重公眾場合不注意影響的人起到一個警示的作用。

  • 3 # 三水三心

    是否賠償,要看是否違反了法律法規以及這種違法違規的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聯絡。

    在電梯抽菸,肯定是違反了法規的,暫時沒有看到有關在電梯等密閉空間禁止抽菸的法律規定。在這裡,隨便強調一下,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大體包括以下幾種法律法規: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和規章等。在效力上,憲法是最高法律,法律高於於行政性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現在,我們能明確見到有禁菸內容的是2011年2月14日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透過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其中第十八條規定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定醒目的禁止吸菸警語和標誌,室外公共場所設定的吸菸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公共場所不得設定自動售煙機,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菸者進行勸阻。

    但細則中沒有明確的罰則,關於罰則,我們可以參見《侵權責任法》,該法第六條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由此可見,如遇到有哮喘之類的病人在電梯,而又有人抽菸,如能證明在電梯內抽菸加重了哮喘病情,那麼,行為過錯人也就是抽菸的人應當承擔責任。但只承擔加重部分的責任,而不能要求行為過錯人承擔哮喘的全部責任。即使不能證明是抽菸導致的,按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要求行為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不能證明,也需要承擔責任。

    但苦於沒有明確的責任劃分辦法,所以,這類賠償往往採取的是協商方式。不過,承擔責任是明確的,也就是說,如果你的行為不當,能證明你給別人造成了損害,你要賠償;你不能證明你的行為失當與損害之間沒有聯絡,你也要賠償。剩下的,只是如何賠償,賠償多少的問題。

  • 4 # 櫻子50809701

    這個好像在法律層面還沒有先例吧,致死的有點因素可以賠償點,也是從人道出發,但我還是奉勸那些吸菸的人,吸菸有損健康那是你自己,但是如果在公共場所請不要吸菸,也是對人性的一種尊重

  • 5 # 一隻蝸牛12

    首先抽菸者肯定要承擔一定責任的,這個屬於在公眾場合給他人造成了傷害,雖然是無意的,而且法律已經明文規定公眾場合禁止吸菸。而作為一些特殊人,要為自己安全處處小心,比如這位哮喘患者,藥一定隨身攜帶,出門必要的防護措施。我老婆懷孕時,帶她出門絕不去擁擠的地方,絕不去有花的地方,走路從來都是我們提前避讓別人,後來寶寶出生可以帶出去時,也是避免人多的地方,發現有感冒或其它病的人趕緊避開,沒別的,主要是胎兒和嬰兒抵抗力太弱。我們作為一個社會人,在公共場合做事一定要多站在他人的角度上考慮一下,因為你的一個無意舉動就有可能給他人造成不便或傷害,最終傷害的不是別人,甚至對自己和自己的家人都可能帶來沉重的代價,就像這位抽菸的老人一樣,補償肯定是少不了了,如果那位哮喘者嚴重甚至危及生命那後果就可想而知了。將心比心,你替別人考慮,別人也替你考慮,這才是一個良性迴圈,當大家都能為別人考慮的時候,這和社會也就和諧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lol麗桑卓連招怎麼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