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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觀察員說事兒

    首先糾正你的概念錯誤,傷殘等級對應的是民事賠償,工作能力鑑定對應的是工傷賠償。

    你這種情況,應該是屬於民事賠償範疇,換句話說是廠裡沒給你買工傷保險,才做了傷殘等級鑑定,如果有保險就是工作能力鑑定了。

    民事賠償是由你的單位給你賠償;

    工傷賠償是由工傷保險基金和你單位分別支付,如果沒上保險則由你單位支付。

    無論哪種情況,你都過了時限:

    傷殘鑑定賠償時限是結果出來後1年,否則就過了訴訟時效;

    工作能力鑑定複查結果出來後1年內申請工傷賠償,否則也是過了時效。

    您這個過了9年,當然不可以。

  • 2 # njhlj

    工傷職工自事故傷害之日起即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最長24個月。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從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次月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有: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鑑定費。

    用人單位應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有: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或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逾期未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或其近親屬提供的證據或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職工請求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仲裁時效為一年,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生效後勞動關係終止的,仲裁時效期間從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計算。

    你已進行工傷認定,且勞動能力鑑定傷殘等級為4級,9年了,單位和社保部門均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嗎?原則上訴訟時效為一年,因你是工傷四級,筆者認為侵權行為持續發生,你可申請勞動仲裁,如仲裁委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不予受理,你可訴訟至法院。如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工傷四級職工傷殘津貼可視為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停工留薪期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也是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而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訴訟時效限制,但應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年內主張權利。筆者認為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另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2017年10月1日前),你未能及時維權,現在也只能各種方法試試看。以上僅供參考。alsjs

    參考資料:《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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