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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更換使用者名稱獲取關注和

    保護家人,不顧自己安危,應該全網通報表揚,做人就該這樣,就跟當兵保家衛國一個性質!!!勇敢與犯罪分子做鬥爭,應該算見義勇為!!!國家應該表揚!這些都是我的臆想,碰到這種事沒有退路可言,不殺他們怕他們傷了對自己和小孩下手,再來一百次我都支援這個父親!

  • 2 # 短途自駕遊

    人販子可惡之極,換位思考一下,如果是你自己心愛的孩子被搶了相信你也是什麼事都做得出來,誰都不想失去自己的孩子,如果自己的孩子不見了那以後的日子該怎麼過,精神支柱都沒有了每天活得像行屍走肉一樣,人販子不該縱容,抓一個斃一個!

  • 3 # 我是苗苗和珍珠爸爸

    應邀。法律是一個國家的尊嚴,除司法機關任何人不得私設公堂進行審判。這雖說是一個大框架,但當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可以進行反擊,這是死的。在這個基礎上來看本案,三個人都死了,第一證據是否充足,即監控影片,第二證據是否有目擊者能夠證明被殺的三人搶孩子,第三孩子的口供是否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第四三名“人販子”死因是否是一擊斃命。這四點最重要的是監控影片和死者是否是被一擊致命,下面我來進行我的分析,人販子能不能被法院認定是個難題,畢竟人死了,無從考證,如果沒有監控影片拍到搶孩子,你怎麼證明死者是人販子,如果死者再有辯護律師就會更麻煩。死者會被法醫解剖進行屍檢,如果是赤手空拳打中要害部位,一擊致命,例如太陽穴、後腦勺、或者脾臟或肝臟破裂等,對孩子父親比較有利,(個人覺得應該不會,除非軍人和殺手能夠一擊致命,普通人沒這個技能)如果死者死前就已經放棄抵抗,然而孩子父親任然不放過多次擊打致命要害部位致人死亡就是故意謀殺。以“崑山龍哥案”為例,致命的兇器是誰的,本案的兇器是什麼?很複雜,就以你現在給這兩句話,完全不是案件關鍵,案件的關鍵在於死者是否有前科和致命過程。作為一名父親,我對人販子也十分痛恨,但這不能作為殺人的藉口。

  • 4 # 聶政anb豫讓

    即使確認是罪犯。非執法人員也不能剝奪他人生命。因為人販子是搶小孩。可以確認受害者是沒有行為能力。監護人殺死人販子。如果都是一擊斃命。可以說是防衛過當。如果人販子已經放下小孩還追殺。那麼應該屬於過激殺人。但是鑑於是爭強小孩。可以判五緩三。如果三年內沒有其他犯罪的情況基本上就不用進監獄了。

  • 5 # 一隻老龍3w8l

    販賣只能是商品,人口作為商品進行販賣已經觸碰到了21世紀現代華人的道德底線,所以本案的受害人非但無罪。並且有功。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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