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裡通過房產繼承的整個過程,對如何繼承做一個說明。
總體來講,分為四個大步驟。有些步驟是需要繼承人之間自行解決,有些步驟是必須要經過機構辦理的。
題主提到:父母去世。那麼,按照字面理解,房產應當全部成為遺產。只是不清楚父母之間的先後去世順序、以及一方去世之後是否辦理過繼承。
如果從來沒有辦理過繼承手續,那麼,整個房子作為遺產份額,應該沒問題。
大家可能經常聽說:繼承有兩種方式,一種叫遺囑繼承,一種叫法定繼承——按照目前的實際做法,兩種繼承方式,辦理過程是一樣的,沒什麼太大區別。
其實,從個人角度,更準確的說法應當是:確定繼承人有兩種方式,一種叫遺囑,一種叫法定。
這裡重點提示的法定繼承人的確定。《民法典》(包括《繼承法》)說的很清楚:父母、配偶、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這裡不展開)。
但是,如果只是這麼字面理解的話,恐怕還是有些片面。注意:只要人去世,這三類人都是其法定繼承人——所以,實際和想象是不一樣的。舉個例子:
父親去世的時候,爺爺奶奶還在世,那麼,爺爺奶奶作為“父母”,是可以繼承父親遺產份額的。
爺爺奶奶再過世,他們的孩子作為“子女”,是可以繼承爺爺奶奶份額的。但是,“子女”,可不僅僅一定是父親。所以,就可能導致叔伯來分父親的遺產。
這時候,如果遺產份額定了、繼承人定了,首先要做的一步就是互相協商。
協商的目的是要對份額分配意見達成一致。所以,就會有兩個結果:
這兩類不同結果,導致不同的繼承辦理方式。
上述兩種協商的結果,會有四種辦理方式:
無爭議情況下:
(1)公證繼承。這是目前普遍的做法。去公證處辦理一個《繼承權公證書》,再憑著這份公證書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過戶。
(2)直接繼承過戶。小部分地區可以這樣辦理,繼承人去不動產登記中心直接辦理過戶手續。但是,比較小眾。
有爭議情況下:
(3)訴訟繼承。簡單說,就是打官司。法院判決結果,叫做《法院判決書》,繼承人憑著這份判決書辦理過戶。
(4)人民調解。這是很多人不太瞭解的繼承方式。可以尋求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幫助,適用於爭議不太大的情況。如果能調解成功,會出具一個《調解書》,繼承人拿著這個調解書,去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具一個《民事裁定書》。最後,繼承人再拿著裁定書去不動產辦理過戶手續。
在這裡通過房產繼承的整個過程,對如何繼承做一個說明。
總體來講,分為四個大步驟。有些步驟是需要繼承人之間自行解決,有些步驟是必須要經過機構辦理的。
確定遺產份額題主提到:父母去世。那麼,按照字面理解,房產應當全部成為遺產。只是不清楚父母之間的先後去世順序、以及一方去世之後是否辦理過繼承。
如果從來沒有辦理過繼承手續,那麼,整個房子作為遺產份額,應該沒問題。
確定繼承人大家可能經常聽說:繼承有兩種方式,一種叫遺囑繼承,一種叫法定繼承——按照目前的實際做法,兩種繼承方式,辦理過程是一樣的,沒什麼太大區別。
其實,從個人角度,更準確的說法應當是:確定繼承人有兩種方式,一種叫遺囑,一種叫法定。
如果父母有合法、有效遺囑,那麼,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來確定繼承人。這裡重點提示的法定繼承人的確定。《民法典》(包括《繼承法》)說的很清楚:父母、配偶、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這裡不展開)。
但是,如果只是這麼字面理解的話,恐怕還是有些片面。注意:只要人去世,這三類人都是其法定繼承人——所以,實際和想象是不一樣的。舉個例子:
父親去世的時候,爺爺奶奶還在世,那麼,爺爺奶奶作為“父母”,是可以繼承父親遺產份額的。
爺爺奶奶再過世,他們的孩子作為“子女”,是可以繼承爺爺奶奶份額的。但是,“子女”,可不僅僅一定是父親。所以,就可能導致叔伯來分父親的遺產。
確定繼承份額這時候,如果遺產份額定了、繼承人定了,首先要做的一步就是互相協商。
協商的目的是要對份額分配意見達成一致。所以,就會有兩個結果:
意見一致,大家之間沒爭議。誰繼承多少,都說的清清楚楚。意見不一致,有的人想多佔,有的人不想給,產生爭議糾紛。這兩類不同結果,導致不同的繼承辦理方式。
辦理繼承過戶上述兩種協商的結果,會有四種辦理方式:
無爭議情況下:
(1)公證繼承。這是目前普遍的做法。去公證處辦理一個《繼承權公證書》,再憑著這份公證書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過戶。
(2)直接繼承過戶。小部分地區可以這樣辦理,繼承人去不動產登記中心直接辦理過戶手續。但是,比較小眾。
有爭議情況下:
(3)訴訟繼承。簡單說,就是打官司。法院判決結果,叫做《法院判決書》,繼承人憑著這份判決書辦理過戶。
(4)人民調解。這是很多人不太瞭解的繼承方式。可以尋求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幫助,適用於爭議不太大的情況。如果能調解成功,會出具一個《調解書》,繼承人拿著這個調解書,去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具一個《民事裁定書》。最後,繼承人再拿著裁定書去不動產辦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