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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赤腳大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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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棟子庚
中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用工必須和勞務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強制性的,簽訂勞動合同為勞務者提供工資,待遇,醫療,工傷保險等的保障,勞務者不論勞務工多少年,都必須簽訂勞務合同,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也是中國憲法規定給我們每一位公民的權利,所以請我們出門勞務的朋友們好好使用我們的權利。
現在有很多用工單位和部門不與務工人員簽訂用工合同,在務工人員出現工傷事故時逃避責任,嚴重侵害了務工人員的勞動權利,致使務工人員有病得不到及時救治,落下終身殘疾。在工資結算時因為沒有勞務合同無理剋扣勞務工工資,因為沒有勞務合同所以務工人員沒有依據維權。由於沒有勞務合同也使醫療保險得不到落實,勞務期間有病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帶來的優惠,損失錢財,很多女工因為沒有簽訂勞務合同而在生理期,產嬰兒期間,哺乳期而享受不到工資和福利。養老保險得不到保護,我們國家強制要求用工單位要給務工人員繳納養老保險,但是實際用工中很多單位和個人在用工過程中並不給務工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致使務工人員老無所依或者自己繳納而多交很大一部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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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燦講經
我想題主想了解的是滿多少年後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英文叫做Open Ending Contract,意為只有開頭時間沒有結束時間的合同。神馬?還有這種好事?這不是鐵飯碗嗎?能籤這種合同該多好啊!這有點類似於過去的國企終身制了,但是要簽訂這個合同一是有條件限制的,二不是簽了後就可以躺著拿工錢。
關於限制條件不去複製合同法上的章節,只做一下解讀,基本就是下面兩條滿足之一:
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後簽訂勞動合同的; 已經簽定過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再續簽的。 那是不是簽了後意味著我們在單位裡面可以想幹就幹想不幹就不幹呢?當然不是,單位是要有產出的,而且是要有符合績效要求的產出,這就意味著單位會對所任職的崗位有要求,如果崗位相對重要,很多單位會要求在合同之外再簽訂一份類似於崗位聘用書的檔案,如果後期工作不符合崗位績效要求,解聘是有可能的。另外,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管理制度,這些制度裡面也會羅列出解聘的條例。所以不是說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可以躺著賺工錢了。最後很重要一點想跟大家分享,員工在單位裡進進出出,大多數人對於企業就像一粒塵埃,走了連灰都不會留下。但是,對個人來說這是我們生命長河的一段經歷,是永遠不會被替代的一部分。陶淵明有首詩:“盛年不再來,一日難再晨。” 任何時候請珍惜當下,精彩繪製自己人生篇章。雖然企業用工有明確的利己性,換個角度想我們也要感謝和珍惜企業提供的平臺,在這個平臺上,將工作當成自己的事業來做,方能不負自己韶華。
祝大家工作順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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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狂風港灣2018
沒有時間,最好還是到期之前就籤合同,只因有的到期就不想幹了,有的舊員工不低工資過剛入職的員工,魚不過塘是不會大的,應在年輕時多走走,如果有一間就做了半生,真的不是那麼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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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確,勞務合同不同於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是行為人提供給自然人或者單位勞務行為,對方予以報酬的行為。勞務合同受民法約束。
其中有一條規定是:默許延長 即勞動關係期間屆滿,在另一方當事人知情的情況下義務人繼續勞動關係的,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不立即提出異議的,則視為不定期延長。其中並沒有具體的時間段(年限)的規定。
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企業改制重新定製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三)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