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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忙秸稈禁燒工作,發現我們鎮的宣傳車廣播裡說如果焚燒秸稈,根據村規民約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我覺得村規民約不可以制定財產罰,但是鎮裡的其他同事說村規民約屬於村民自治範疇,只要大多數人約定同意就可以,到底哪種觀點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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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每日糧油

    感謝邀請。這個問題是一個非常實際的問題,現在隨著國家對農村工作的重視,以往村長一人說了算的狀況正在逐漸被執法依據所取代,在此背景下,不少村落在管理方面,開始逐步透過制定村規民約來實現對村子的管理問題,這其中由於大部分村規民約是由管理者發起的,因此往往會出現一些違背國家法律條例的村規民約。

    首先我們先看下村規民約是否具備合法性。根據中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因此,村規民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它的法律效力是有限制的。

    同樣根據中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又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此外,中國《立法法》第八十二條也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也就是說,涉及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必須以國家相關法律為依據。從這個層次來講,根據村規民約對焚燒秸稈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是不合法的。

    應該說,村規民約在村落管理方面對於國家法律沒有細化的地方是一個有益的補充,特別是在集體財產處置、公共秩序、治安管理、鄰里關係等方面起到了非常積極的規範作用,對於告別傳統的村落人治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而它的最關鍵處在於,如何避免將村落管理和個人人身權益產生衝突。

    最為明顯是對對待出嫁女方面,大部分村規定,外嫁女即使戶口沒有遷出,也要退回土地承包權,同時也沒有集體經濟分紅;還有一些富裕村落甚至規定,外地嫁過來的姑娘不能入戶,這些明顯侵犯公民人身權益的做法屢見不鮮,而且大部分都發生在懂法的管理部門,經常出現為了一個本該就有的合法權益卻要跑斷腿的現象。

  • 2 # 平常心65878587

    我認為村規民約它是村民自治在實際生活管理中需要群眾共同遵守法律之外的一些約定製度;這些都是因各村不同情況而議,它不具有法律約束,是群眾自我規範,自我公德意識的根本體現;如有違返,可以進行批評教育,並要求整改遵守,情節嚴重拒不悔改的,由村規民約自制領導小組可向上做執法機構進行規範教育。

  • 3 # 布瑞克農業資料

    這種事情,一般應該是這樣,如果所有的村民包括你自己已經同意了,那麼可以根據這種進行罰款,但是這種罰款不受法律保護,只受道德制約,不能夠強制執行。如果有村民因為違反村規民約,而拒不繳納罰款,那麼我們只能給他一個輕蔑的眼神,同時將他排除在集體活動之外,我們要知道,在農村這個熟人社會的背景下,這種無法融入集體所帶給人的這種失落感,那會是生不如死的。因此,應該不會有人拒絕繳納已經同意的這種約定。現在都在搞美麗鄉村,我們那也在弄,每個村子裡都有了垃圾箱,人們將過去隨便丟棄在河道中的垃圾都丟到垃圾箱中,但是也有個別人沒有扔進去,按照規定是要罰款200 的,但是因為這個人長期沒在家,所以最後讓其處理乾淨,自己扔到垃圾箱中去,下不為例,那個人也很不好意思的,年輕人,還是讓自己的父母說情的,錢是小,面子事大。

  • 4 # 隱藏資料

    不能罰款還是村規民約嗎?對於大家都同意的村規民約,對於維護公共利益的村規民約,對於彰顯正能量的村規民約,罰款為什麼不可以?現在是講法律的時代,這個千真萬確毋庸置疑,但是法律也不是具體到所有事物上的,個人認為,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的得到全體村民擁護的村規民約正是依法管理的具體體現。如果說不能依據村規民約進行罰款,那麼北京及其他大城市的機動車限購限行等一些屬於地方性的法規也都不能執行了。城市可以有地方法規,農村為什麼不能有村規民約?城市和農村的區別也就是官大小而已。不過具有罰款性質的村規民約還是報上級批准備案為好,以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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