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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宇宇君

    在古裝電視劇上不時能看到“擊鼓鳴冤”的情節,這很容易給人諸如中國古代的司法制度很落後、無法可依或者無法保障人身權利等印象。問題是中國的法律在古代的具體實踐到底是怎樣的一個情況?

    當然,對於中國歷史如此悠久的國家,不同朝代的情況可能有所不同。這裡我要給的例子是清代,主要基於歷史學家黃宗智的代表作之一《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在這本書此前,西方的法學家對於中國古代法制存在這樣一個刻板的印象,即中國的法律體系並不基於韋伯意義上的“形式理性”(簡單來說就是不是演釋邏輯,不能透過簡單的公理來應對任何可能出現的狀況),相反,它是一種充滿道德教化功能體系。 按照法學家梁治平對中國古代法出發點的解讀,儒家認為‘天道本和諧,因此人道亦平和。倘有人涉身於衝突,那必是偏離了人道,政府,乃至整個社會的責任,就是要透過教化,透過勸說,也透過儆戒,使他們“反人道之正”,以便維持好整個社會的和諧’。簡單而言,就是法律不是拿來保護個人權利,是為了幫助維穩。因此調解,而非訴訟才是古代中國社會最常用的糾紛解決手段。

    但透過對歷史檔案的細緻考察後,黃智宗在書裡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認為清代的法律體系其實是一種“實用道德主義”。表面看來只強調道德輕視法律,但在實踐上卻是根據法律明辯事非。具體來說,清代的法律程式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訴訟當事人要按規則填寫狀紙,說明基本案情。縣官可以接受或拒絶案件(原因可能是案情太輕,不值得親自過問或者與案情相關的證據不齊全等)。中間階段是堂審前的一個階段,這階段裡縣官、訴訟雙方和調解人等會有不同程度的接觸和交流。由於階段衙門會發出傳票,傳召雙方到庭前對質。原告或被告可以從傳票上縣官對狀詞的批詞瞭解到縣官對官司的態度,並由此猜測正式堂審的結果。假如批詞不利某一方,他就可能情願接受庭外和解,避免承受敗訴的結果。和解可能由調解人促成也可能由訴訟雙方自願達成。第三階段即為堂審,這時候庭外和解已不可能,縣官將按法律作出判決。在黃宗智考察的628件民事訴訟裡只有221年到達堂審,餘下的在第一階段或中間階段就完結。其中126件明確知道由民間調解解決,剩下的雖然紀錄不完整,但黃宗智推測透過“調解“解決的可能性要遠高於判決。也就是說至少三分之二的糾紛是透過調解來解決,這比例不可謂不高。因此既有觀點不能說完全錯誤。但與此同時也證明了中國的法律體系並不是“紙老虎”,實踐上是真的有用。

    我當時看了這個研究發現後可謂有“醍醐灌頂”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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