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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爆笑嘞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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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二我行
根據當地的法律規定分配,我家這裡是按人數分的土地,每個人多少畝地,有的分的多有的分的少。離婚了,那就看對方稼到你家裡時有沒有帶著他(她)的土地過來一起經營。如果有,分割土地時,誰的還是誰的,不能霸佔對方的財產。感情都沒了要那點土地還有什麼用,徒增傷心嗎?還是希望和平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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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論壇
在農村,離婚後的土地分割問題相對其他財產分割來說比較複雜,再加上各地法院受理的情況以及地方政策差異,就更加不能將其歸納於“A塊地歸丈夫,B塊地歸妻子”這麼簡單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吧。
1.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可進行分割首先明確一點,雖然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戶為單位進行分配的,是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權益的保障,但是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2款,“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疇的,離婚可進行分割。
2.結婚後共同取得的分地(1)夫妻雙方都是本村人,戶口都在本村,離婚時應分割當時分配土地時屬於個人的那部分份額。但是在分地時,有的是按人口平均分的,也有少部分地區按人群分,比如男人、女人、老人、孩子他們的土地份額是不一樣的。具體看當地情況。
(2)夫妻一方不是本村人,但戶口遷入了,如果戶口遷入時,村集體分配了預留地,則分割土地時,將分配的預留地進行分割,如果沒有分到地,則按照夫妻一方所享有的土地份額進行分割,具體可各自協商或者請法院判決。
(3)婚後夫妻一方戶口遷出的,原則上不享受土地分割,但是土地上的收益可以進行分割。
(4)婚後夫妻雙方戶口遷出的,落戶小城鎮的土地可按份額進行分割,落戶設區的市的看當地政策,有的地方是收回土地的,此時也就不存在分割土地了。
3.結婚前分的地如果婚後一方沒有獲得另外的分地,且在原來的家裡有地,那麼土地可不進行分割。但如果共同種地,獲得的收益可以分割。
其實在農村離婚分地,不管是村集體還是法院多是尊重離婚雙方的協商意見來的,另外有些土地適合分割有些土地並不適合分割,比如池塘,這就可以採取輪流經營或者收益分割等方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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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村土地承包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承包主體以家庭為單位,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家庭內部成員來說,是他們的一項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中國《婚姻法》規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因此,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但是,基於中國目前的土地承包性質和方式,在離婚時具體問題還需具體分析。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在離婚進行分割時,應按照以下方式分割。首先,如果婚後一方的戶口遷入新居住地,其在原居住地已經承包而新居住地沒有分配其承包土地,原承保的土地不會收回,同時也不享有另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如果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對居住地承包的土地共同經營、管理,所獲得收益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在處理時,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以及其他收益,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其次,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村集體作為發包方,家庭作為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時應當根據土地承包的情況,予以分割。
(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權的,在離婚時,應按照以下方式分割。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雖以夫或妻一方名義簽訂合同,但有證據證明夫妻共同參與生產經營,則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確認為夫妻共同享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因此,以該種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以及收益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離婚案件中對其進行分割時,需要充分考慮各家庭成員對該土地享有經營性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雖以夫或妻一方名義簽訂合同,但有證據證明夫妻共同參與生產經營”,這說明當事人如果想要維護自己的利益,必須收集有效的證據加以證明。此時就可以委託律師協助收集證據,以免因自己的疏忽損害了應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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