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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看見與發現

    “碰瓷”,實質屬於詐騙違法犯罪的一種表現形式,它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

    《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中有相關規定 。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但司法實踐中,首先要認定“交通事故”為“碰瓷”,碰瓷路段一般都是監控盲區,而且很多還有同夥扮演“好心人”,如果行車記錄儀影片對碰瓷過程記錄不清楚,沒有人證,認定是存在一定困難的。

    第二,碰瓷者會根據車主的經濟實力,索取錢財,對於一般車輛索取金額不會太高,就算被刑事起訴,量刑時也不會很重。

    另外,碰瓷者多是老人,或者病人、殘障人士、甚至孕婦等“弱勢群體”,入刑時依法要從輕、減輕、甚至免於入獄服刑的人群……

  • 2 # 無形雲

    凡事講證據有時候不能單純依靠情理,這就是大家為什麼要安裝行車記錄儀,希望交通法能夠進一步健全,加強市民道路法律意識,畢竟老老實實工作賺錢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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