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前臺大廳櫃檯上蝦沒有價格,服務員說38元一斤,後面魚缸上寫的88一斤,點菜的時候3個人都聽見說38,結賬變成了88一斤,還說明碼標價,關鍵蝦是死蝦都發黃了,以後吃飯需要帶錄音筆嗎?怎麼辦?
5
回覆列表
  • 1 # 你的狗我的貓

    看看有沒有標價牌,沒有的話就報警順式一躺,說蝦不衛生,吃了肚子疼,這也是沒辦法的時候,可以報衛生監督執法部門,還有看哪裡有沒有滅火器什麼的,報安全部門,或者打電話報料記者,因為景區大多都是坑人的,人家不在乎回頭客,只在乎你這一頓多賺點,因為每天人都是很多的。

  • 2 # 單字一個緘

    我個人是反對將此類故意欺詐消費者的行為認定為一般經濟糾紛處理的。 @黃璞琳的回答所依據的法律沒錯,但是用《價格法》來約束此類行為,有降格處理之嫌。 從法條上的描述來看 《價格法》第十四條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請大家注意這裡面的關鍵字。 誘騙。 誘騙是什麼行為? 再看前面描述的手段部分,“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 我覺得這不是警察懂不懂民法的問題,而是《價格法》的 立法者懂不懂刑法的問題。 因為對於使用虛假手段誘騙他人,《刑法》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價格法》和《刑法》,那一部法律的效力更強,我想不需要說明了。 首先我們來明確,經營者誘騙他人進行交易的目的是什麼? 牟利。 而用非法手段牟利,很顯然是一種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 如果是使用了完全的虛假手段,那麼顯然構成了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這一情節。 所以我想可以商榷的部分,就在於“使用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 我們還是以青島這個案件為例。 我們來看一下這張圖。 這張圖有個非常大的問題,就是“海鮮類”價目表下面,一共提供了九種具體的商品,而在最下面的“以上海鮮按個計價”這一條,並不能完全覆蓋上述九種商品。 裡面有蝦醬炒雞蛋和海鮮拼盤這兩種完全不可能按照“個”來計價的菜品。 蝦醬炒雞蛋,按照雞蛋每個15元來收費嗎?雞蛋也算海鮮?還是蝦醬可以按個來算? 海鮮大拼盤,沒有明確的說明海鮮的具體種類和個數。 所以如果他給你上一盤青島名吃“蛤蜊”,瓜子那麼大的玩意兒也可以按照58一顆收費。 而我們又看到,丁螺,生蠔,海螺,扇貝,大蟹,蝦虎,確實都是可以按照個來計費的,除了蝦虎和大蟹還有“斤”的計量方法,其它幾種,在全國各地基本上都是按照個來收費的。 可以這麼講,海捕大蝦和海鮮大拼盤,就是選單裡提前埋好的兩個雷,商家如果足夠無恥,雞蛋十五塊錢一個的事,想必他們也幹得出來。 對於提供商品的商家來說,明確標示商品價格,是一種強制義務。 正確的按個計費的商品的價格標示方法是什麼? 顯然是XXX物 XX元/個 複雜嗎?實現起來難度大嗎? 沒有任何難度,但是商家沒有這樣去做。 如果不利用這種不規範的標示方法來非法獲利,那麼我們可以認為這是商家的疏忽,但是你故意採取一種誤導消費者的標價方式,牟取嚴重破壞公平交易原則的暴利,這種標價的方法是什麼手段? 我想應該讓檢察官和法官來幫助判斷一下,算不算隱瞞真相。 商家在價目表裡,故意隱瞞了他要把普通甜蝦賣到38塊錢一個的真相。 所以如果讓我一個警察來看這件事,這種標價方式本身就是一種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而是不是達到了實際交易的結果,刑法有明確規定,詐騙未遂也算詐騙。 其實《價格法》裡面的定義也很明確了,使用這種價目表,本身就是一種誘騙的手段。 所以最後一個問題就是,詐騙歸工商局管還是物價局管?? 當然了,如果商家威脅消費者付款,就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罪,需要注意的是,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裡,並不涉及到商品自身價格這個問題,你就是按照一塊錢一個賣給我龍蝦,我不想買,你強迫我買,也是強迫交易。 所以合法解決此類事件,我個人的觀點依然是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立案追究其責任。 編輯於 2015-10-07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聽民謠一聽就是一天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