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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路見不平一聲吼044242

    首先女方偷賣房就是一大錯誤,婚前無論男方有無房屋都不關你女方的事。婚後買的房名字雖然寫的是你女方的名字,但也屬夫妻倆的共同財產,要想賣房那也得雙方同意才行,女方無權私自處理。其次女方父母病重,不知女方家還有兄弟姐妹沒?其父母有醫保沒?如果有兄弟姊妹父母卻沒有醫保,那就得把幾姊妹(包括女婿、舅母子)叫到一起,商量怎麼辦,一家出多少錢來醫治父母。如果有醫保那就直接送醫院就是了,我不信女方父母不會窮得連入院的“門坎費”都沒有吧!如果沒兄弟姐妹父母又沒醫保,那女方也不至於首先就偷賣兩夫妻共同的房子吧,應該首先賣的房子也是女方父母的房子吧,如果女方父母賣房子的錢和自己存的錢都醫完了,病還未好,還需繼續治療,女兒女婿在出錢或賣房也就無可厚非了!所以女方偷賣房是錯誤的、是應該支援男方堅決反對的。

  • 2 # 老蔣閒言

    人什麼都可以有,但是就不能有病。有個小病小痛的,花幾個錢能治癒算不了什麼,要是得了重大疾病,明知道錢往醫院扔是打水漂,挽回不了生命,還要貪生怕死,吝惜生命,祈求殘喘痛苦的活在這個人世間,就失去了生命的意義。

    再要遇上那些愚忠愚孝的子女,不惜砸鍋賣鐵,盡做些無用的功,賣房也要搶救的話,家就會變往一窮二白,居無住所,這不是上演了殘酷現實板的悲劇,既延續了病人的痛苦,還傷筋動骨的使活人也在水深火熱中掙扎活不下去。只要是心中有子孫,胸襟豁達的老人,就不會自私,拒絕治療的。

    就如樓主所提,男方婚前有房,婚後買房登記在女方名下,女方母親病重,男方不同意女方偷賣房,為母親治病合不合理的這個問題。要回答這個問題,只能撇開道德綁架,以事論事,才是公平的。

    雖說男方婚前有房,但那是屬於男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並不因為婚姻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它永遠是屬於個人擁有的。婚後買的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就意味著男女雙方各佔50%的擁有權利。要想賣房救母,就不能偷偷摸摸,應該和丈夫好好商量,能贏得丈夫的同意,這才是尊重丈夫的表現,夫妻既能和睦,行為又能合法。

    要是揹著丈夫,就要想把共同財產賣掉,雖然得現是為了救母,但在經濟利益上,對丈夫就是侵權行為,也是眼裡根本就沒有丈夫這個人的存在。依據法律法規,只要是合法的夫妻,雙方的經濟利益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婚內的侵權行為也是違法的。丈夫反對賣房,在法律上能夠成立,就能得到法律的支援。

    如果說登記妻子名下的這套房產,是屬於妻子個人的婚前財產,妻子要行使自己的權利賣房救母。依法妻子就有這個權利把房買掉,丈夫再反對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援,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我們就事論事,要是這位老人的親生兒子要賣房為她治病的話,只要她是清醒的,有口氣,也會堅決的反對。正因為這房不是他兒子的,而是女兒女婿的,出於自私和貪婪,她才會心安理得接受治療。

    總之,作為夫妻要互相尊重,遇事要商量,尊重對方才是夫妻過日子的硬道理。否則,幹什麼事都沒有商量,把對方視若無物,這種婚姻遲早會各奔東西,分道揚鑣的。

  • 3 # 盈柯地產法務

    首先,從法律角度來講,婚後購買登記在妻子名下的房產,為夫妻共有財產,處置時夫妻雙方均要到不動產視窗面籤方可辦理變更,如一方不能到場,另一方需持有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才可辦理,因此,無法偷賣。

    其次,從情理角度來講,夫妻雙方不論誰的父母都夫妻二人的雙親,都要承擔贍養義務,妻子的母親因病需要錢治,應當同丈夫溝通協商,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相信如果沒有其他“隱情”的話,丈夫會同妻子一道想辦法解決。

    綜上,百善孝為先,兩個人一旦結為夫妻,即對對方的父母有贍養義務。夫妻雙方應當相互坦誠,不論遇何事,都應當實情相告相商,不應當有“偷”的動機和行為。

  • 4 # 幽蘭笑一笑

    我認為男方不同意女方偷賣房子,給她母親治病,我覺得合理!原因是:

    一、男方婚前的房子,即使是婚後登記在女方名下,它也屬於男方的。你們婚後又另外買房子的話,即使登記在女方名下,房產也是你們一人一半的產權。不管是什麼情況,是因為你們結婚了,才有了這個房子,如果女方賣房,從法律上,必須經過你的同意才是合法的!這是她第一個錯誤之處。

    二、女方為母親治病,這是可以的。可以動用你們的積蓄。如果真的需要大量的金錢,需要賣房子,她也不應該偷偷賣房子。即使賣房子也需要與你商量!這是她第二個錯誤之處!

    三、夫妻本是一體,自己的母親有病,作為女兒著急,情急之下想到賣房子,還是偷偷的,說明你們的感情並不是那麼牢固。偷偷的說明你這個丈夫也沒有很好支援妻子,沒有設身處地為她著想!

    總之,作為妻子有事應該與丈夫說,特別是涉及到丈夫利益的事情。作為丈夫看到妻子有難處,應與妻子商量如何解決。夫妻一起,商量解決,共渡難關!

  • 5 # wu吳金泉

    謝邀!本題我認為婚後買房儘管登記在女方名下,實際上也是夫妻共有財產。此女未徵得丈夫(實際上的共有產權人)同意,一方私自處置共有財產是不合法的。其實子女都有贍養照顧父母的法定義務,我想該女方可以與自已丈夫共同協商為母親治病事宜,在其婚姻存續期女方若並沒有私方錢,要履行贍養照顧母親的法定義務,我相信其丈夫也會允許動用家庭共有存款,若存款不足或許還會同意變買不動產。象本題描述的那女方未經男方同意私自處置共有房產,只會加深家庭矛盾糾紛,不利於家庭諧團結。

  • 6 # 心夢4666

    謝謝邀請:男方婚前的房子屬於男方婚前財產,婚後買的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婚後的這個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母親生病要用錢,女方要賣房給母親看病,那麼婚後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女方要賣房子肯定要跟男方商量,如果男方不同意,可以想其他辦法,因為房子男方也有一半財產,不同意賣很正常,沒有什麼不合理的,只是不同意賣房,夫妻可以想其他辦法湊錢給母親看病的……

  • 7 # 衛光86113293

    女方賣房給父母看病可理解,但做法絕對不對,即使寫上你的名那也是男方的婚前財產,也是有據可查的,女方無權處理的。

  • 8 # 還有沒用過的名字

    婚後買房屬夫妻共同財產,要賣房也要和丈夫商量,徵得同意後才能出售,且售房的一半錢屬於丈夫,不能瞞著丈夫偷偷賣房,也沒權利替擁有另一半房產的丈夫決定錢的用處。母親有病可以動用她自己的醫療保險,錢不夠可以向自己的丈夫求助,切不可擅自將兩人的共同財產當做自己個人的。老人病重又急需用錢的難處可以理解,和丈夫商量如何妥善解決,相信丈夫也不可能在這種時刻袖手旁觀、無動於衷,定會想法處理。父母重病,做為子女的自然心急如婪,急切間做出什麼事來都有可能,但夫妻本一體,一定要互通有無,否則家庭矛盾暴發還可能延誤老人的治療。再就是若老人的病己屬不治之症,要理性對待,不贊成賣房只是為了儘子女的孝心,而使老人時日不多的生命亳無生存質量,與其痛苦不堪地殘喘,不如有尊嚴的離去。有治療的必要性,又不得不賣房,也要告知丈夫,那也是他的權利和利益,何況在生命面前,冷血的畢竟不多,夫妻間只有相互尊重,才會相互扶持,再有難關也會渡過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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