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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土地論壇

    根據你的描述,你當時買這個宅基地的時候是當地本村集體成員,是後來由於其他原因才將戶口“農轉非”遷出的,那麼如果當時買賣程式合法合理,依據法律規定,你的宅基地買賣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並且你也取得了宅基地證,只要你不出現以下特殊情況,你的宅基地是不會被收回的。

    特殊情況:

    1.你改變了宅基地的“民宅”用途,用來搞商鋪或者工廠等;

    2.你的宅基地長期處於閒置狀態,比如連續2年以上沒有修建房子或者房子倒塌荒廢2年以上的。

    另外,還有這樣兩種特殊情況你得弄清楚:

    1.如果你的宅基地在修建房屋時超過了原先規定的面積,那麼超出部分會被收回;

    2.如果這個宅基地證上的戶主是你,而你的其他家庭成員也都辦理了“農轉非”,不是當地村裡的戶口了,那麼如果你去世了,他們雖然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子,但是房子不能被翻新擴建,倒塌荒廢之後村集體可以收回這塊宅基地。

    此外,這裡說個與之相關的話題,在不少農村地區的實際操作中,還存在這樣一種現象,即把“放棄宅基地使用權”作為“農轉非”的條件,這是不允許的。

    在《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中,國務院有強調,如果農村裡的村民個人想要“農轉非”,不能強制性將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作為落戶條件,但是如果是舉家遷入設區的城市的話,村集體有權無償收回土地。

    而小城鎮和未設區的市則根據自願原則,如果不願主動交回土地,需要繼續保留其使用權,但不論是耕地還是宅基地都不能處於長期拋荒、棄耕、荒廢狀態,達到當地規定的荒廢年限,村集體也有權收回去。

  • 2 # 使用者52195601412

    社會上不懂土地法的人太多太多,包括你,不學法就可亂問亂答么?而且問與答者因不懂法,問得也不妥,答得也不對。你有證,說明依法有權。人家怎麼可問你要宅基地?人家只有依法申請宅基地,與你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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