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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正午時光44

    是否構成犯罪由司法部門去處理,我想說的是,這兩個孩子的家長,這是他們教育的嚴重失職,俗話說,子不教,父之過,寵愛過度會害了孩子的一生。

  • 2 # 楊倩之山河故人

    你這個問題,沒有十年腦血栓,問不出,很矛盾的一個話題。但是,我是誰,鍵仙者,豈能被你小小問題難住?

    未成年以前是倆擋,16以下的和16-18

    16以下的以教育為主,別說強姦了,就是八大罪都沒事,,16-18的,少管所,沒的說。

    現在分12以下的,12-16和16-18的。

    12以下的,教育和監護人掏罰款,12-16的,重罪進少管所,16-18的沒變,只是把保護年齡調低了,可是調低了管用嗎?

    現在的未成年,太聰明瞭,他們懂得利用未成年人保護法來犯罪,有的罪犯也利用未成年人來犯罪。所以說,與其事後教育,不如事先租房,直接把少管所的人拉到學校,沒月一次面對面會談。校霸還可以享受十日免費遊。

  • 3 # 王富貴生活大揭秘

    如果女孩不願意,告男孩強姦,男孩一樣犯罪,所以作為男孩子,一定要遵紀守法,保護女性。

    切莫貪一時好玩,留一世不得難安。

    切莫因小而失大,害人害己終會悔。

  • 4 # ajst58

    肯定是先違反刑法!後再看犯罪嫌疑人年齡,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不管能不能承擔刑事責任,但必須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 5 # 半世浮沉半是人

    與未滿十四周歲女孩發生性行為不是肯定構成強姦犯罪的,要看具體情況:一是男方不滿十六、女方已滿十二,雙方是戀愛關係,在男方明知女孩未成年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不按強姦論處,即所謂的青梅竹馬原則;二是男方己滿十八、女方已滿十二,雙方是戀愛關係,男方在不知女孩未成年的情況下(女方故意隱瞞年齡且體形、穿著打扮較成熟)發生性關係也不按強姦論處;三是女方不滿十二,除極特殊情況均按強姦論處(法官認定在這個年齡段女方再怎麼故意隱瞞年齡且體形、穿著打扮較成熟,男方也為明知);四是嫖宿幼女罪己取消。

  • 6 # 純鈞RHGL

    可能構成犯罪。——這裡必須要說的是,“構成犯罪”與“承擔法律責任”是兩碼事。

    首先,未成年男孩,只要他已滿14週歲,女孩未滿14週歲,即使女方屬於自願,男方也構成強姦罪。關於這一點,相信很多人都能明白。

    爭議點是在“男孩也未滿14週歲”的情況下。構不構成犯罪?構成犯罪呀。

    男孩也未滿14週歲,其實也是構成犯罪的。只不過,由於他未滿14週歲,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很多人,把“構成犯罪”與“承擔法律責任”當成一回事看,這是錯誤的。這是兩回事。

    其實我們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一個未滿14週歲的男孩,他強姦了一個未滿14週歲的女孩,你可能覺得,男孩因為年紀太小,不承擔刑事責任,什麼事都沒有。

    ——並不對。男孩沒有承擔刑事責任,並不代表他的履歷表是乾淨的,他的履歷上,必定要留下刑事犯罪記錄。

    勸某些法盲不要胡說。你要記住,“不承擔刑事責任,不等於不構成犯罪。”

    就像我之前說的,人人都知道現在是法制社會,很多人天天把法律掛到嘴邊,但實際上什麼樣?某些人張口法律閉口法律,其實他還是法盲。

    很多人並不清楚,不承擔刑事責任不等於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只是避免了處罰,但是你的犯罪事實是存在的,這能不構成犯罪嗎?

    此外,有一種情況,是不構成犯罪的。

    什麼情況?

    就是說,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未滿14週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

    有些女孩,未滿14週歲,可是她發育得很好,外表看不出她未滿14週歲。而且她自己也說“我已經滿14週歲了”,或者從普遍邏輯判斷,怎麼看你也看不出她是幼女,這種情況下,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女孩又沒有懷孕,這就不構成犯罪。

    這種案例,在現實中也是存在的,而且不止一例。最後判決,都是不構成犯罪的。

  • 7 # 耕耘荷

    這裡要分兩步來講。

    一,未成年男孩與未滿十四周歲女孩發生性行為,其雙方如果象過家家又是嬉鬧自願的,被家長髮現後,為面子私了的,一般不存在追究責任。

    二,未成年男孩與十四周歲女孩發生性行為,男孩如果有施暴或欺詐行為達到其目的的,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而且事後女方家長走法律程式並報警,那要對照新法量刑處理。

    總之,家長要承擔其監護人職責,平時多多關心和教育自家的孩子,隨時防犯孩子出軌的行為和事,不能放任孩子,一定要注重掐斷孩子犯錯的苗頭。

  • 8 # 懶人盧

    實際行為肯定是滿足強姦罪的構成要素的。

    但在案件的判定中,如果男孩未滿18週歲,且女孩是自願同意的情況下,基本上不會被認定為強姦罪。因為與未滿14週歲的女孩發生關係這一點,初衷是為了防範成年人對未成年少女的侵害。

    但如果是男孩是誘騙威脅或利用暴力及其它方法發生關係的,才會被認定為強姦罪,且如果男孩未滿14週歲同樣會被免除刑罰。

  • 9 # BigTree大崔

    構成犯罪,但由於是未成年人犯罪,在執法階段是免於處罰。這事有點扯淡,好在,現在人大正在改這個事情,估計過不了幾年,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會有個明確的說法。

  • 10 # 入床龍西門

    首先了解一點:中國法律規定,1年滿14週歲為婦女,2未滿14週歲為幼女。

    前者,自願發生關係,不屬於犯罪,道德問題。

    後者,不管自願與否,一律屬於弓雖女幹幼女,證據確鑿,那就是7年起步,情節惡劣吃無期,情節及其惡劣可能吃一個死刑。

    80後大叔,00年初中初一,課堂上學到的,防止我們這些剛上初一的騙女孩子上床和被人騙上床

  • 11 # 山東老戰土

    法律規定,明知女孩子未滿十四周歲還與女孩子發生性關係的,不管是否自願都可以構成強姦,要負刑事責任。因為十四周歲以下女孩沒有性自主權利。

    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無論是否明智女方未滿十四周歲,只要是年滿十四周歲的男性,即使是未成年人與女方自願發生性關係,也已涉嫌強姦罪了。

    如果男女雙方都未滿十四歲,不管是否自願都不會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女方不滿十四周歲,男方+四至十六週歲,只要不是強迫一般也不宜認定為強姦罪。

  • 12 # 何律侃法

    先說結論,極有可能涉嫌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實際上,判斷某種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其實主要看兩點,一是看行為人是否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換句話說就是,性行為的發生是否經過女性的同意。也就是說,從客觀行為來看,在強姦罪中,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而主觀上,有關行為違背了婦女的意志。

    必須注意的是,雙方發生性關係時,如果被害人未滿14週歲,不管是否違背對方意志,極有可能涉嫌犯罪。通常情況講,不滿14週歲的女性法律稱之為“幼女”。為了進一步保護幼女,法律規定幼女是沒有性同意能力的,即幼女對性行為的同意是無效的。換句話說,不管幼女同不同意,只要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一律認定為強姦,並且姦淫幼女是強姦罪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根據《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規定,對實際年齡已滿12不滿14週歲的被害人,如果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該被害人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也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也就是說,必須確有證據或者合理依據證明行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其次是行為人已經足夠謹慎行事,仍然對幼女年齡產生了誤認,第三是客觀上被害人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生活作息規律等特徵確實明顯更像已滿十四周歲。只有在這種情況下,與不滿14週歲的人發生性關係,才有可能不會被認定為強姦犯罪。

    從量刑的角度來看,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少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 13 # 老不死的農民又活了

    未成年男孩也要看年齡新法12週歲就要入刑了,不過未滿16週歲由父母承擔!滿16週歲就要自己承擔了!只要與十四周歲以下的女孩發生性關係,不管女孩是不是自願,也不管男人是不是未成年人,都是犯法的!只不過處理的方法有點區別!

  • 14 # 創新數

    要我是法官的話,我就判處這個男孩為強姦罪

    理由是:

    雖然,在中國,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週歲的公民。

    但是,判斷一個人是否為未成年人,應該以有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標準去衡量。

    過去,由於生活條件不是這麼好,未滿18歲週歲男孩子生理功能不健全,沒有發生性關係的能力,就是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以當時中國法律規定:未滿18週歲的公民為未成年人。

    現在,由於生活條件好了,有很多人未滿18週歲,性功能已經成熟,身體發育已經達到成年人的標準,已經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所以說,雖然這個男孩未滿18週歲,但是他能和女孩發生性關係,說明這個男孩已經性成熟,就應該當做成年人對待。

    因為成年人與未滿14週歲的女孩發生性關係,是強姦罪。因此,這個男孩就應該按照成年人的法律規定,判處其為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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