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10月份陳翔毛曉彤被爆分手後,陳翔粉絲集體罵毛曉彤。毛曉彤好友東懟懟汐懟懟被激怒,爆出毛曉彤發現陳翔江鎧同在一起的事實。而“俊木有喜”發言稱當時好幾個人在一起,力挺陳翔。18年1月25日,一段陳翔家的錄影影片被曝光,影片顯示10月1號晚8半左右,陳翔和江鎧同在住處私會,被毛曉彤結束工作回家發現,江鎧同落荒而逃;10月1號晚9點半左右,毛曉彤發微博:“從來沒想到這一幕出現在自己眼前”;10月2號凌晨毛曉彤果斷搬離陳翔住處,與其分手。現在這種情況下,如有人指認“東懟懟汐懟懟”和“俊木有喜”造謠,在法律上可以被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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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張新年律師
法律要旨:
一、是否涉及造謠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如是否出自主觀惡意、所述內容是否虛假等。
這是一個網路言論權的保障與限制的問題
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權。在網路時代發達的今天,言論自由權自然地被延伸到網路世界之中。網路世界為公民的言論自由提供了更加遼闊的空間,但是也為造謠者提供了快速傳播謠言的土壤。在法律規定的邊界之下,個人的活動界限是不能損害他人利益的,正如界標在確定地界時所發揮的作用一樣。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權,其與公民的義務相輔相成,公民在行使這些權利時,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於利用網路謠言侵害他人權益的,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均有規定。
二、網路謠言的判斷
對於網路謠言的判斷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判斷:
(1)行為人的主觀意圖
一種行為是否被認定為造謠,首先應判斷行為是否有主觀故意。造謠者即是迷惑不明真相的不特定多數人,達到詆譭他人、掩蓋真相等不正當目,屬於主觀惡意。而過失則屬於一般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民事糾紛加以解決。此外,對於主觀惡意的判斷,應當以一般人的注意加以認定。
(2)看造謠的內容和造謠物件
造謠,是指故意捏造事實、隱瞞真相,其內容為虛假事實。這一捏在的事實並非給社會、他人帶來益處、可能損及他人名譽、隱私和政府公信力等。但是,應當注意,如果僅僅是誇大或者隱去某一部分內容,尚不能使社會一般公眾相信其為真實的,則不能認定為謠言。
造謠物件若指向特定的人或者機構,且其內容被證實為虛假,則可以認為謠言。
(3)造謠的結果
造謠的結果即謠言是否產生了社會危害性。如果在網路空間中傳播謠言,給他人帶來了直接的、現實的危害,且系主觀故意,則可以認定為造謠。
(4)因果關係
造謠者將謠言傳播,直接導致了對於他人或社會的危害則可以認定為兩者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以上,是判斷網路造謠的四個方面。在判斷時,尤其要注意謠言與言論自由的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