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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錦繡中華一捧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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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平凡2850
我對"法無禁止皆可為"的觀念是這樣看的。
在屬於“法”所應該調整的範圍內,法無禁止的,皆應可為。
但是有兩個前提。
一,要明確“法”所應該調整的範圍。
二,“法”要依據時事變化跟隨進行合理調整。
那麼,什麼是法所應該調整的範圍呢?
世事應對。
如何根據時事變化進行合理調整呢?
順天應人。
下面簡單作一下解釋。《道德經》第六十七章,講述了聖人三寶:
“我有三寶,持而保之。一曰慈,二曰儉,三曰不敢為天下先。”
這裡的慈,我們可以看作天倫,天愛萬物,故為慈;聖王效法天愛萬物,而愛百姓,故為慈;
這裡的儉,我們可以看作人倫,天為天倫,不為人倫;聖王效法天,以天道統御天下,以禮節制人倫,故為儉;
這裡的不敢為天下先,我們可以看作權變,時物紛紜,世事變化,聖王以天道善加處置,不以自立的不合天道的人為規則進行應對。
這種極於權變的應對方式,就是法。
也就是說,
法的約束範圍,是應對具體的事務;
人倫道德,則由禮義廉恥來調整;
經天緯地,則由“道”來通達。
也就是說,道家思想負責通天徹地,儒家思想負責人倫綱常,法家思想負責世事應對。
如此,就可以完美的結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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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寒雨—寒葉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無禁止即自由”是一句法諺,源於17、18世紀的西方。是盧梭《社會契約論》、孟德鳩《論法的精神》的相關表述。所謂的法無授權不可為,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必須經過法律授權,法無禁皆可為或法不禁止即自由,指公民的行為無法律禁止皆不違法。
“法無禁止皆可為”只是一個原則,法律檔案中沒有此出處,一般這個原則常用於《民法》,即只要相關法律中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公民或法人就可以自行約定或為一定行為;“法無禁止皆可為”在法理上是正確的,但也存在漏洞。比如有些行為不違犯法律,但是違背了正義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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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愛看愛思考
原則上,就是這樣的。既然是法律沒有強令禁止,原則上都是可以操作的。當然了,與大眾的普遍性價值觀相背離的事情,就會遭受到大家鄙視。雖然說,並沒有觸犯法律,可是違背了公共道德的底線?還是不會被大家所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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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句諺語只說了一半,另一半沒有說。原話是“法無禁止皆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它從兩個不同方面,提出了適用法律上的不同要求。如果但說一個方面,肯定會衝擊人們業已形成的道德底線,甚至把法律與道德直接對你起來。
其次,這個諺語是前半句是對人們私權利的界定,後半句是對國家機關國家機構的鮮明要求。
第三,具體說,“法無禁止皆可為”就是法律沒有禁止的,就就可以作為。法律是統治者意志的體現,統治者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才可以形成法律。對個人而言法律沒有禁止,那麼就可以大有作為。因為法律沒有對私權力進行規範,設定的範圍內做事,當然受法律保護。
第四,“法無授權不可為”意思是說,對於國家機構而言,法律沒有明確授權,那麼就超越於法律之上,凌駕於法律之外。大大打壓了公民個人的活動空間,擠壓了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範圍。所以絕對是不允許的。
第五,國家的法律都處在不斷完善之中,針對個人的法律也不斷從某些方面上升為國家意志,所以“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範也與時俱進,不斷把一些道德規範上升為法律。所以作為個人努力學習法律,知道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絕對不能以“法盲”自居而沾沾自喜。也不能因為自己對某法律不瞭解,而隨心所欲。
第六,國家機構的授權也是處於不斷的分化組合當中。世界在變化,事務也在變化,政府的職能為了適用變化的形勢,必須符合實際改變授權。所以“法無授權不可為”就是部門工作的高壓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