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 1.煙花爆竹批發單位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的條件1)具有經工商機關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資格,建立了企業安全經營管理機構;(2)具有與其銷售品種、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金,具有專門的銷售、儲存場所;(3)銷售場所和儲存設施建築物結構、佈局、安全距離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倉庫區要有符合要求的平面佈局圖;(4)主要負責人、安全經營管理人員經過培訓,並經考核,取得安全資格;(5)具有健全的採購、運輸、儲存、銷售各環節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和消防設施;(6)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2.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的條件1)應設專人銷貨,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儲水桶,並張貼安全經營管理制度;(2)銷售地點周圍200米範圍內,沒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50米範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3)零售網點菸花爆竹存放數量不得超過批發企業核定的最高限量(15箱);(4)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 申報材料: 1.煙花爆竹批發單位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須提交的材料1)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書(一式三份);(2)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影印件);(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4)符合本市煙花爆竹批發銷售規劃要求的證明材料;(5)與省供銷社簽訂的安全供銷合同;(6)原公安機關已頒發《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批發銷售單位的《營業執照》影印件,或者新設立批發銷售單位《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影印件;(7)《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原件或影印件;(8)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儲存條件評估表。2.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須提交的材料1)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書(一式三份);(2)市、縣級供銷社布建銷售網點的證明材料;(3)《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原件或影印件。 辦理程式: 1.煙花爆竹銷售企業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將有關材料送政務中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視窗。視窗工作人員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受理企業申請後,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3.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審查意見;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審查人員的審查意見進行研究,做出是否頒發銷售許可證的決定;5.政務服務中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視窗工作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通知申請單位取回證書或說明不予頒發的理由。 承諾期限: 20個工作日,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 收費標準: 一般省市不收費。注:此項行政許可規定的相關條件、程式、送交材料為臨時性的,待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煙花爆竹銷售規定下發後再作調整;省設區市和縣級安全監管局分別負責省屬批發企業、省屬以外的批發企業和當地零售網點銷售許可證(臨時)頒發管理工作
違法 1.煙花爆竹批發單位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的條件1)具有經工商機關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資格,建立了企業安全經營管理機構;(2)具有與其銷售品種、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金,具有專門的銷售、儲存場所;(3)銷售場所和儲存設施建築物結構、佈局、安全距離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倉庫區要有符合要求的平面佈局圖;(4)主要負責人、安全經營管理人員經過培訓,並經考核,取得安全資格;(5)具有健全的採購、運輸、儲存、銷售各環節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和消防設施;(6)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2.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的條件1)應設專人銷貨,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儲水桶,並張貼安全經營管理制度;(2)銷售地點周圍200米範圍內,沒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50米範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3)零售網點菸花爆竹存放數量不得超過批發企業核定的最高限量(15箱);(4)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 申報材料: 1.煙花爆竹批發單位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須提交的材料1)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書(一式三份);(2)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影印件);(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4)符合本市煙花爆竹批發銷售規劃要求的證明材料;(5)與省供銷社簽訂的安全供銷合同;(6)原公安機關已頒發《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批發銷售單位的《營業執照》影印件,或者新設立批發銷售單位《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影印件;(7)《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原件或影印件;(8)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儲存條件評估表。2.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須提交的材料1)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書(一式三份);(2)市、縣級供銷社布建銷售網點的證明材料;(3)《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原件或影印件。 辦理程式: 1.煙花爆竹銷售企業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將有關材料送政務中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視窗。視窗工作人員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受理企業申請後,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3.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審查意見;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審查人員的審查意見進行研究,做出是否頒發銷售許可證的決定;5.政務服務中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視窗工作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通知申請單位取回證書或說明不予頒發的理由。 承諾期限: 20個工作日,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 收費標準: 一般省市不收費。注:此項行政許可規定的相關條件、程式、送交材料為臨時性的,待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煙花爆竹銷售規定下發後再作調整;省設區市和縣級安全監管局分別負責省屬批發企業、省屬以外的批發企業和當地零售網點銷售許可證(臨時)頒發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