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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腳踏車道被佔用臨時走機動車道可以嗎?沒有罰款單據可以拒絕交罰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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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細說交通

    先說說電瓶車,《道路交通安全法》稱之為電動腳踏車,目前按非機動車管理。由於電動腳踏車自身穩定性差、安全效能低下,而行駛速度又相對較快,再加上電動腳踏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淡薄,行進過程中隨意性大燈原因。電動腳踏車已成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首要原因,據不完全統計其肇事率、致傷致死率、逃逸率穩居所有交通參與者之首,也是管理者難以管理最為頭疼的事情。

    言歸正傳。

    既然電瓶車屬於非機動車,排除其他原因單純的說你駕駛電瓶車走機動車道當然要被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出發的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至於是不是罰款各地不一樣,因為可以警告也可以罰款。

    至於說你行駛的路段當時非機動車道被佔用就另當別論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因非機動車道被佔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駛過被佔用路段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那麼你的行為就不夠成違法,不應接受處罰。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在此還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我們每一個人對於一個城市,對於一個社會也許微不足道,而對於我們自己的家庭來說擁有無可替代的地位。敬請遵守交通安全法規。珍愛生命、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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