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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怎麼辦?我是大四的學生,不想走專業路線,就去找了個美工的實習,本來想著工資低時間長無所謂,可以學到東西就可以,結果大失所望。現在想要換個工作,結果老闆不肯讓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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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職場老學姐

    職場不是你想來就來,想走就走,凡事多一份責任心,為他人留下充分的準備,再去考慮自己的需求。

    按道理,實習生想辭職其實不一定需要等夠一個月才能走,這個具體要看你們簽訂的實習協議如何約定了。因為實習生的工作也比較簡單,不涉及太複雜的工作交接工作,但是也並不是是說你要辭職就可以馬上走的。

    假如實習協議有約定,就按照實習協議約定的時限,提前告知用人單位,給他們充分的時間招到新人替代你後,你再走。當然也存在一些無賴公司,就是想拖著你,不讓你走,那麼你可以拿出相應的實習協議條款提醒用人單位最長處理離職時效,自己也有其他任務在身,在最長時效過後就會離開。

    用人單位是沒有硬性強留員工的權利,即使是全職員工最多也只能留一個月,而實習生雖不在勞動法範疇,但是勞務協議、實習協議同樣有效。所以別被用人單位嚇到之類的,自己要了解清楚相應的條款,明確告知用人單位自己是懂法的,會用相應的正規途徑保障自己的權益。

    如果遇到突發狀況,記得第一時間找老師或者勞動監管部門尋求他們專業的幫助。

    雖然實習生找工作有充分的靈活性,但是為了避免浪費自己的時間以及碰上不好的公司,在入職之前也要做好以下準備,避免自己上當受騙:

    上“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查詢公司的合法性;

    入職前瞭解清楚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合同時長、違約責任等關鍵資訊;

    入職前要簽訂有效的實習生協議;

    入職後有任何問題,隨時諮詢公司的領導,跟領導充分的溝通,對自己的工作負責。

    到了職場,總不能像在學校這麼自由瀟灑了,要對自己找的工作負責,也要對自己的前途負責。

  • 2 # 吃貨峰子

    首先:我們要以法律為依據,嚴格按照勞動法辦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所以如果根據勞動法你就不必理會老闆怎麼說了。

    其次:我們身入職場都知道,任何工作都有一個交接過程,而且不管原來的單位對我們怎麼樣,都曾是我們的東家,我們都曾在這裡開心過、奮鬥過。所以只要有感情和責任心的人,都會留下來把工作交待清楚,不管去哪裡工作都不差這個把月,善始善終吧!

    第三:如果真碰到有些老闆硬性強留員工,你可以去當地勞動局很快就會解決了。進入職場,不但要有很強的責任心、也無感、工作能力,而且還要有法律知識、法律意識。

    最後:希望以上能幫到你、她或他。感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小峰,讓我們一起進步吧!

  • 3 # 懷化南迪哥

    試用期,提前一週告知,公司相關領導。試用期後,提前一個月告知,公司相關領導。這是職場的基本原則。先把書面辭呈上交領導,有必要拍照,同時把照片用郵件的方式也發一份,一樣是為了辭職到期後不讓你走。辭呈到期後就可以直接找人事算考勤,結工資了,然後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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