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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止水資訊

    回購權指的是投資方在投資完成後一定年限內,如果未能獲得獲利退出,投資者要求企業創始人(注意此處是創始人個人而不是企業)以一定資金成本將投資者的股權贖回,撤出投資的權利。

    回購權是投資協議中的核心條款,一般除了天使輪投資和特別強勢的企業(央企、頂級獨角獸等),一般都會具備該條款。由於投資者的資金來自於LP,有明確的退出期限要求,這個條款如果嚴格執行,理論上來說創始人的所有可執行財產都會成為履行義務的物件。當然一般來說,只要企業家自己不作死把企業的錢大把往自己口袋裡裝,或者弄些民間擔保之類的么蛾子,投資者也不會把創始人趕盡殺絕。另一方面,創始人如果從一開始就想好了如何逃避回購義務,也並不是一件難以做到的事情,但不適宜多說。

    優先清算權是指接受投資的創業企業無法繼續經營存續,主動決定清盤或被債權人要求破產減少損失時,投資者擁有的一項權利,一般在企業資產變賣償還債權以後剩餘的部分,投資者有權按照初始投資額加一定的資金成本首先收回原始投資,如果仍有剩餘則將剩餘部分返還給其他股東。普通清算則是在償還債務後的剩餘部分按照持股比例進行分配。由於投資者是以高溢價進入公司,因此優先清算權是合理的。

    總的來說,投資者由於資訊不對稱處於弱勢地位,才會想出各種優先權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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