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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勞動創造美

    這種賠償,會是比較漫長的索賠過程,不要很著急。

    對方不願意做出足夠賠償,這樣就要做尋求法律索賠的準備。要等治療完結,才能有個說法,不是徹底痊癒,也要大體是出院,在恢復期才能做法醫鑑定。

    請注意法醫鑑定,有它特定的流程和手續,具體內容很好檢索查詢到,這裡不重複說明。再則注意,取得司法鑑定結果,要諮詢律師或法官,看看傷害程度到底怎麼樣,到了幾級?是不是想自己設想的那樣,然後,在規定起訴時間,向法院做索賠起訴。

    再等待調節或判決。

  • 2 # 灑脫的不一樣的精彩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所以,從本起事件來看,小女孩高空扔蘋果,造成嬰兒重傷,負全部責任,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應由監護人承擔醫藥費用。嬰兒重傷,只賠償3萬元是遠遠不夠的,如果對方監護人蓄意逃避責任,嬰兒家屬可選擇走法律程式維護自身權益。

  • 3 # 瓶子

    對於受害者家屬而言,要透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首先要收集好證據,比如現場見證人的證言,嬰兒的檢查治療的病歷單以及現場物證的收集。

    既然對方已經賠償了三萬,那麼就證明他們對這個事件是承認的,起碼說明他們也是見證者,這也是一個證據。

    按照以前出現的案例來講,這必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對方會覺得已經賠償了那就沒關係了,而三萬對受害者一方而言,是遠遠不夠治療費用的,包括以後孩子還會出現什麼問題,這些都是受害者父母所擔憂的,所以他們也想要一個長期的保障。這在雙方之間就會出現矛盾。

    所以最終的問題還是解決這個矛盾,透過協調,達到一個讓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或許這件事才能落下帷幕。

  • 4 # 多多和肉肉

    我家外面是個大平臺,我也遇到過這樣的事情,樓上的住戶經常往樓下扔蘋果核,垃圾袋,真的很討厭,我就叫上物業挨家挨戶的去敲門,告知他們禁止高空拋物,這是一個很危險的行為。

    首先,扔東西這件事就是不對的,破壞了居民的生活環境,給別人帶來了很多麻煩。冬天扔的,天氣冷會直接凍上了,不會散發氣味。那如果是夏天呢,散發著各種臭味,你們都不開窗的嗎?怎麼住啊。

    其次,這是一個個人素質的問題,不可以高空拋物這件事,還需要別人教你嗎,你自己不知道嗎,你不懂嗎

    第三,高空拋物如果造成傷害,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可主張賠償的專案有: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

    對於這件事,小女孩的監護人應該全權負責,我覺得賠3萬賠少了,嬰兒還沒長成熟,砸傷後,不會像成人一樣,砸哪裡治哪裡。可能還有後續的問題,嬰兒發育不完全,腦子發育不好,或者砸到神經呢,他可能一輩子就毀了,那肇事者又給別人家造成多大的傷害呢!

  • 5 # 李紅燕律師

    我從事法學教育19年,同時兼職做律師,接觸過形形色色的案件,對於這個問題我從兩方面來回答:

    首先看能否鎖定是什麼人從高空丟蘋果,若有證據證明是成年人所為,則涉嫌刑事犯罪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若有證據證明是未成年人所為,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了,但可以向其 監護人主張民事賠償責任。

    其次,如果不能鎖定是什麼人從高空丟蘋果,可以起訴“有可能丟蘋果的”所有住戶,各樓層住戶都要承擔連帶的補償責任,但對於能舉證事發時自己並不在現場的住戶,便可免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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