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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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理得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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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禮部尚書
1、強迫性勸酒,如“不喝不夠兄弟”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狀態意識模糊不清的情況下,仍勸其或者強迫喝酒的行為;2、明知對方不能飲酒,對酒精過敏或者有酒精肝的情況下仍勸其飲酒,使飲酒者誘發疾病等;3、未將醉酒者安全送到家,如飲酒者意識模糊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的,對自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交由家人照看時;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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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再見理想310
感謝邀請,前幾年也有新聞報道過類似的事件,而且是同酒桌的都被法院判罰,我個人認為,一個人邀請朋友在家喝酒,雙方都是成年人,都能承擔各自的責任,另外,每個人都很清楚自己的身體狀態,如果喝多了導致死亡,要看是不是同桌的人惡意勸酒、灌酒,如果不是這種情況,那就不必承擔責任。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你想害他、或沒有證據證明他想用這種方式自殺,那麼你朋友的死就是意外——這個定性對後續責任的定性非常重要。
對於意外死亡,首先可以排除刑事責任。
下來再看直接責任人——如果就你們兩個喝酒,那你不僅是主要責任人,也是唯一責任人。
如果還有其他朋友一起喝酒,又有證據證明是其他朋友和他一起拼酒把他喝死了,那個朋友就是直接責任人,而你還是主要責任人之一。
確認責任後,就是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了。
可以走私下和解的方式給予賠償,無法和解時可依照民法走訴訟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