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是美國在1929的大危機中國內45%的銀行倒閉,並且許多銀行動用存款投資的證券面臨股市的暴跌,使得國內1200億居民存款消失,於1933在格拉斯、斯蒂格爾的推動下透過的。
該法案將進入行業的投資銀行、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嚴格區分開來,劃分了進入行業的三大部分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三部分。保障了居民的儲蓄不會在銀行的帶來下投入高風險的證券市場。形成了美國金融業中銀行與證券行業分業經營的模式。
1999年,美國國會透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取消了銀行、證券、保險公司相互滲透業務的障礙,標誌著金融業分業制度的終結,體現了金融機構混業化的趨勢。
該法案將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選擇,更富創新的產品和更有競爭性的價格,同時使得現代化金融服務成為現實。這一法案將會給消費者帶來巨大的利益。
美國為什麼在1999年廢除《格拉斯- 斯蒂格爾法案》呢,其一,從1977年的《銀行控股公司法》之後,一些關於禁止銀行、證券和保險混業經營的條款得到支援。
其二,激烈的國際金融競爭和歐洲、日本金融混業經營的不斷髮展促進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產生。
其三,美國經濟金融長期快速發展從客觀上要求方式金融管制。其四,一些典型金融事件的影響,諸如美國花旗集團和旅行者集團的合併加速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形成。
1999廢除《格拉斯- 斯蒂格爾法案》,透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是在一個經濟大環境影響下的必然趨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變必然會有不適用的條例,但是不能說《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替代《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做法是錯誤的。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是美國在1929的大危機中國內45%的銀行倒閉,並且許多銀行動用存款投資的證券面臨股市的暴跌,使得國內1200億居民存款消失,於1933在格拉斯、斯蒂格爾的推動下透過的。
該法案將進入行業的投資銀行、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嚴格區分開來,劃分了進入行業的三大部分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三部分。保障了居民的儲蓄不會在銀行的帶來下投入高風險的證券市場。形成了美國金融業中銀行與證券行業分業經營的模式。
1999年,美國國會透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取消了銀行、證券、保險公司相互滲透業務的障礙,標誌著金融業分業制度的終結,體現了金融機構混業化的趨勢。
該法案將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選擇,更富創新的產品和更有競爭性的價格,同時使得現代化金融服務成為現實。這一法案將會給消費者帶來巨大的利益。
美國為什麼在1999年廢除《格拉斯- 斯蒂格爾法案》呢,其一,從1977年的《銀行控股公司法》之後,一些關於禁止銀行、證券和保險混業經營的條款得到支援。
其二,激烈的國際金融競爭和歐洲、日本金融混業經營的不斷髮展促進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產生。
其三,美國經濟金融長期快速發展從客觀上要求方式金融管制。其四,一些典型金融事件的影響,諸如美國花旗集團和旅行者集團的合併加速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形成。
1999廢除《格拉斯- 斯蒂格爾法案》,透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是在一個經濟大環境影響下的必然趨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變必然會有不適用的條例,但是不能說《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替代《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做法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