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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象海螺

    首先我們弄清楚什麼是傳銷,傳銷是分層級介紹傳播但是中間沒有等價值的產品,況且層級特別多。

    如果中間傳遞有價值的商品就屬於直銷模式,並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不違法。例如:安利模式,部分保險公司銷售模式。

    茵蔓金是有產品傳遞的,我判斷不屬於傳銷。至於層級提成特別多,只是這種形式背離了直銷的本質。直銷本是消滅層級,產品直接低價到達消費者手上,但是現實中越是直銷的產品價格反而越高,相信唯有網際網路的直銷才是真正意義的直銷。

    如安利和平安保險都是分幾個層級,而各個層級都是大比例提成。這種形式給人感覺不爽,所以一旦出現類似形式,總會感覺是騙。網際網路時代下,他們生存的空間也會越來越小。

    茵蔓金產品如果有問題要反饋到質量有關部門。

    建議,我們要遠離這些所謂的直銷模式,參與的人大多賺不到錢,基本都是給別人做嫁衣。

  • 2 # 學渣愛上課

    茵蔓金的發展模式如下:

    加盟茵曼金公司,最底600元__最高30000元,600元為1單,每1單分紅到760元止。(公司拿當天的營業額的30%來分紅)公司給同等價值的產品(硒化螺旋藻、海參牡蠣、金銀花牡蠣、沙棘油)。二、消費商:1、銷售:(三代分銷)一代16%二代5%三代8%,2、見點獎:10%,3、服務中心:3%,4、領導級差獎:10%,5.全國董事 1%

    再看下國家對傳銷的定義: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國務院令第444號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透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透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透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將茵蔓金的模式與法律對傳銷的定義做比較。茵蔓金確實是符合傳銷模式的定義。但又和傳統的那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傳銷是有區別的。但這透過收取加盟費,發展下線返點肯定是違法的。不建議題主參與並向工商部門舉報。

  • 3 # 軍哥有話說

    廣西茵蔓金的運營模式,確實標準的交費買產品,拉人頭賺取下線的傳銷模式。而根據禁止傳銷條例國務院令第444號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透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透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透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所以我認定廣西茵蔓金就是傳銷,只不過是以一種新的形式,來做的一種傳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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