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裡的美食廣場沒有衛生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擅自經營一年多,作為簽約商戶並不知情,現在可以要求美食廣場和沒事廣場解除合同,並要求返還押金及提前預支的管理費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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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註冊營養師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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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愛西海岸
如果不能正常營業屬於非法招商,導致從業人員的商戶不能正常開業的,可以接觸合同。
如果可以開業正常執行,那商戶沒有辦理許可證不能解除,這屬於商戶的責任。
這裡面屬於統一辦證還是獨立辦證的問題。如果這個分的清楚,誰的責任誰承擔。
第一,餐飲服務單位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根據國家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現在從事餐飲服務應當取得的證叫《食品經營許可證》,而非《餐飲服務許可證》。新的經營許可證是原先餐飲服務許可證和食品流通許可證合併而來。相應的辦證條件可以查詢《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同時諮詢轄區內食品監管部門,明確是否有更具體的規定。
第二,美食廣場不需要單獨辦理《衛生許可證》。
國務院早在2016年已經下發檔案《國務院關於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國發〔2016〕12號),檔案明確“ 取消地方衛生部門對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4類公共場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有關食品安全許可內容整合進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核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一家許可、統一監管。”國家食藥總局也相應地下發了《總局關於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整合後調整食品經營許可條件有關事項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109號),相應的都是明確了美食廣場不需要單獨辦理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了整合。
第三,未取得合法許可證之前不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根據題主描述,已經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一年多,但一直沒有許可證,也就是通俗意義講的“無證經營”一年多,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是要面臨行政處罰的。相應條款是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新增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趕快去辦證!!!
對於美食廣場而言,一般許可證模式分兩種。一種是美食廣場辦一個大的許可證,涵蓋所有檔口的經營專案。另外一種是美食廣場的每一個檔口自己獨立辦證,這種是現在比較普遍的模式,因為一旦出現違法行為,各個檔口是獨立當事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如果題主有自己獨立的《營業執照》,建議去辦理自己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如果沒有營業執照,建議敦促美食廣場去辦理許可證。關於是否能夠解除合同需要看你們當時簽訂合同時的具體條款,有無明確許可證辦理的責任事項。
最後慎重提醒,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切勿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否則相應處罰是依照違法所得而來,罰款數額會非常大,到時候恐怕美食廣場作為承租方不會為商戶承擔這份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