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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方法論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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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治觀點
非法集資涉及的兩大主要罪名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至於法律規定是如何處罰的,我們可以依照刑法規定。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如下: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關於集資詐騙罪的規定如下: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法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但是,中國《刑法》並沒有“非法集資罪”的罪名,非法集資一般最後都是以“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判刑。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
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主觀意圖系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則是為企業經營等需要臨時佔用出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沒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法律規定——《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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