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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應聘經紀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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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簡大樹
喝酒前籤免責書感覺有點像打擂籤生死狀,這有點過了吧。法律上肯定是不認可的。如果被認可,那豈不是等於承認殺人無罪?敞開了灌酒,勸酒,死了也白死,同桌的人沒有任何責任,這有點違揹人性啊。中國酒文化歷史底蘊豐厚,喝酒本是助興助樂的事情,可別曲解了這博大精深的酒文化啊,再就是喝酒應該適量適當,難道還真有人奔著死去的嗎?在酒桌上無底線的,不顧及別人感受的勸酒的,有時候應該保持理性,不能喝就別讓人家喝了,拿著各種理由各種威脅言論當作勸酒詞讓別人喝,導致事故的發生,其實就是參與了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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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傲公子
朋友在一塊喝酒沒什麼,但是要量力而行。不要別人勸酒就照單全收。有些人因為體質原因或者身體不適,確實不能飲酒,或者只能適當飲酒。所以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能喝酒或者能喝多少酒。
有些人如果因為勸酒而導致朋友朋友飲酒過量或者身亡,必須要承擔責任。因為現在很多人到了酒桌上都好攀比,講究所謂的朋友義氣,勸酒的時候如果自己不喝,對方一句‘你是不是男人’或者‘你真不夠義氣’會將人激怒。所以勸酒是導致出事的主因。自己經不住朋友勸說喝酒是次要原因。所以勸酒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喝酒前簽訂免責書,這個讓人感覺很可笑。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王慧玲律師曾說過,共同飲酒人簽訂的免責書是無效的。
在自己的生命健康面前,喝酒就得靠邊站。甚至那些所謂的酒肉朋友也得靠邊站。所以不要因為講究所謂的朋友關係而忽視自己的健康。如果那些所謂的朋友真的強逼自己喝酒,這些朋友不要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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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只此浮生似夢中
過年期間大家都喜歡親朋好友一群人在一起聚餐吃飯,一聚會就難免要喝酒。最近有以下兩條新聞。
第一條:2月8日凌晨1點多,浙江金華一家酒店大堂內躺著一男子,已經沒有了呼吸。男子為40多歲的建德人曾某,系飲酒過量死亡。 曾某的家屬在悲痛之餘,認為曾某的死亡是因幾位好友邀請聚餐喝酒造成的,雙方就此產生矛盾。經過民警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參與聚餐的9人,因沒有盡到勸阻義務,且沒把醉酒的曾某安全護送回家,補償曾某家屬共計61萬元。
第二條:哈爾濱17歲少年醉酒被凍死街頭
本來大家難得聚在一起吃個飯喝喝酒聊聊天多嘛開心的事,卻導致這喝酒死亡的悲劇接連發生。酒桌上總有人喜歡勸酒,就希望別人喝醉,沒出事還好,一出事的話共同聚餐者是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由於勸酒人勸酒致使他人受到損害, 即使勸酒人沒有主觀過錯, 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第三,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後,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所以樓主說的每人賠償7萬是很合理的,至於籤免責責任書法律上是不會認可的。
總之告誡那些喜歡勸酒的人,少勸酒,別把快樂寄託在別人痛苦之上。喝酒不行的人即使在再勸酒你也要堅定信念千萬別用命去喝酒。朋友間的感情不是用酒就能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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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觀宇說法
無酒不成席!酒是華人餐桌上必備的助興之物,親朋好友聚在一起,難免就要開懷暢飲一番。但常因感情深,要喝暈!一不注意,即損害了身體,又傷了朋友感情,甚至訴諸公堂,追莫及。
個人因某種病急性發作死亡,屬於正常死亡,不屬於法律問題。但飲酒者“暴病而亡”,死亡者家屬主觀上就認定死亡與飲酒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其他共同飲酒的人理所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死者家屬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認定其他飲酒的朋友構成侵權,就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予以證實。也就是說共同飲酒人應當具備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這四個構成要件。死亡原因應根據其飲酒方式、一般人身體對酒精的通常承受能力及飲酒行為與死亡時間來確定。
首先,高血壓不能飲酒或者根據血壓狀況是眾所周知的常識,死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根據自身情況應預見到進行過量飲酒會產生不良後果及可能發生的危險,卻過於自信,不加剋制的大量飲酒以致引發個人悲劇,應有大部分責任的。
再次,當朋友明知死者明確表示其不宜飲還勸受害人飲酒或發現受害人飲酒後出現明顯不良反應,仍勸酒會。這樣就給受害人增添現實的危險性,就超出了善意的界限,從而也就具備了侵犯他人的故意或者過失,就可以認定侵權。但如果朋友勸酒時不知道死者有高血壓,在勸了少量酒的情況下,此時勸酒者無需承擔過錯責任。
另外,在受害人發生酒後出現不良反應後,一起喝酒的朋友是否進行了及時的救助,是及時送往醫院或是告知家人,還是聽之任之盡力。有沒有盡到保護採取措施。都是需要考慮的。
當然,誰也沒有先見之明,也不願意見到這種事發生。更不可能在喝酒前立據為憑,在酒桌上就準備證據到公堂訴訟。事故發生後說不清、拿不出證據,只好就掏錢啦!畢竟朋友一場,和為貴。同時在以後喝酒時注意只可貽情,不可貪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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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棒槌講故事
喝酒過量出現意外,視情況是需要進行賠償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多數情況下應有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是如果與親朋好友在一同飲酒的過程中存在以下情況,那麼共同飲酒的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賠償:
強迫性飲酒的行為;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對方飲酒的行為;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的行為;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的的行為。
事實上,類似的事情早已經發生過許多起:
2016年4月海滄一男子和九名朋友喝酒,回家路上與修路的隔離帶相撞當場身亡,事後九名朋友每人賠償1萬元,施工單位賠償19萬元。
同樣在2016年11月溫州男子與七名酒友喝酒,當晚休息時去世身亡,其他人賠償了大約80萬的賠款。
而類似的事情數不勝數,然而大多數的類似事情結果都是相似,在場一同喝酒勸酒的人,都需要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一定的責任以及賠償。
免責書在法律上並不受到認可有律師認為,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對於酒後可能發生的人身及財產損害的免責約定,在一定程度上來說是沒有法律效應的,所以免責承諾並不能發生免責的效力。
所以可以說就算簽訂了“醉酒免責書”,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後發生意外受傷或者死亡,共同飲酒人如果存在過錯問題,則依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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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綿aTjq
節假日和朋友、同學聚會飲酒是普遍現象了,但在喝酒時一定要適量,對不會喝酒的人應儘量勸戒不要飲酒,對會喝酒的也要規勸少喝。如果因為在聚會過程中有人因過量飲酒造成傷殘或死亡的,根據情節是應該負一定民事責任的。
據我所知,主要分以下情節:
1.醉酒人不能飲酒。無論明知或不知醉酒人不能飲酒,都要承擔一定民事責任,明知責任大一點。
2.強迫性勸酒。只要主觀上存在過錯,此時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外,勸酒要分清物件,如果是未成年,勸酒人責任較大。
3.酒後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同飲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4.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視情況而定,若醉酒到無法自控,酒友負有一定的監護義務,將其送往家中或醫院,若出現意外,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朋友的同事和本單位幾個朋友喝酒,第二天一人因腦出血而死亡,其家屬要求同桌一起喝酒的朋友賠償損失,承擔責任。法院最終判每人賠7萬。喝酒千萬別勸酒,留好證據。喝酒前籤免責書在法律上認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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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死者為大,因為喝酒而死還是逃不過的,如果隨便籤字都能產生法律效果那豈不是要亂套。喝酒前可以連簽字加拍影片證明下,不過這樣的話感覺讓朋友之間容易產生隔閡,其實如果都是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酒量有所瞭解,不要勸酒,不要猛喝,小酌怡情,大酌傷身,這樣是對自己的負責也是對朋友的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