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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華銳眾合酒店諮詢

    離職通知期是雙方協商一致的過程,具體多少天,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商量達成一致。

    現實中為了防止單位或者勞動者隨意離職給雙方權益帶來損害,因此做出了相關規定。

    試用期:如果達不到要求或其他原因,雙方都可以通知對方解除勞動關係,規定的通知期標準為3天。轉正後:員工提出辭職申請,單位最長要求通知期為一個月時間,不能超過一個月。單位提出,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提下,如果員工要求,延長通知期,最多約定一個月。

    單位對轉正後員工,要求一個月的離職通知期是合法的,也有員工即時離職的情況如下

    未依法繳納社保;無故扣押員工工資;以威脅,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未提供應有的崗位勞動保護;
  • 2 # 左手有疤

    情緒是個害人的東東,它有時候就是個脫韁的Mustang,不易掌控。

    個人離職或單位辭退,勞動法裡面都是有相關規定的,既要保護員工的權利,也要保護單位的利益,不是像我們想象的那樣,今天不幹,明天就算算帳走人不來了,大部分像這樣的行為基本上都帶有明顯的情緒因素在裡面,對個人以及單位都是不利的,也是沒有必要的。當然單位拖延一個月也是最高期限,具體期限還是要協商,單位不講人情,那大家就按規矩辦事,有理有據有節,安撫好自己的情緒,心平氣和的解決問題。畢竟個人相對單位來說是處於弱勢地位,我們不怕事但也沒必要惹事,太耽誤自己的時間和精力了。

    總之儘量和平分手,欺負到頭上了,也要敢於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單位也是紙老虎,在法律面前原形畢現。

  • 3 # 三原色yyds

    一個月離職期是公司的權利,提出離職的個人的義務。

    但既然你提到“非得”拖延一個月,想必你是認為單位無需拖你一個月。

    那麼你就把該交接的工作儘快交接完,寫一個清楚完整的交接文件,把接你的人也教好,該乾的都幹完。

    拖你一個月公司也要給你發工資的,也是有成本的,所以如果公司覺得你已經交接清楚了,就沒有必要再留你了。

    當然如果公司就是不差錢,工作交接完了還不讓走,那你可以請假啊,沒休完的帶薪年假,事假,病假……

  • 4 # 我姓昔你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報告,因為這一個月需要你交接工作,給新接手的員工一個適應期,不然人人都提交辭職第二天就走,公司如何繼續經營下去。再說了,公司領導也是根據勞動法規定的要求來做的,並沒有什麼不對的地方。合理合法。

    現在自私的人太多,什麼都以自我為中心,完全不顧及別人的感受和要求,希望大家都能按照規矩來做,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跳脫了法規,也許開始會佔點小便宜,但是最終吃虧的只能是自己。

  • 5 # 廣東佛山刀哥

    二、一般試用期以後提出辭職,都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提前一個月向公司申請!目的是為了讓公司有個緩期,用以招聘新人頂替或者是將你的工作調整給其他人!也為工作交接留下時間。

    三、你想一交辭職報告就可以走人也行,前提是你要跟公司溝通好,如果領導不同意,你也只能是等到期滿後再走!

    五、也有一些領導,明明已經交接完了,可以不用一個月,提前放你走,但他偏偏讓你呆到一個月期滿。這樣子你還是一個辦法:跟他協商,說清自己的困難和想法!

    六、我20年的人事經理經歷,在職場上也見到過很多稀奇古怪的事,有的企業,你提離職但未滿一個月,他卻在你提出後沒幾天,就主動讓你辦離職手續走人!

    以前遇到過一個人,公司想讓他不滿一個月就走,他未到期,就是不走,每天打個卡,上下班,一直到一個月滿了才走。公司也拿他沒辦法!

    另外一個人恰恰相反,遞交辭職書第三天就要走,一定要走,非走不可!整天到經理辦公室鬧,沒有辦法,只能答應他!不過好像按急辭工,扣了他半個月工資作為給公司的補償!

  • 6 # 杏林之春

    據我所知,於法於理,一般來說辭職的話都會提前一個月時間。也就是說比如你2018年1月1日提出辭職,那你正式離職日期就為2018年2月1日。在這一個月裡,單位一般會協調其他人員來接管你的工作,而你需要做的就是把要交接的工作交接好。這樣的話,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為你的離開而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如果你今天提出辭職,明天就不來上班,這樣的話,肯定會給單位造成很大的麻煩,領導肯定是不會批准的。而且這麼做的話,對你自己的形象也會有所影響。

    但如果你一個月之前已經提出辭職,領導還要再拖延你一個月,那麼就要搞清楚領導為什麼要這麼做。

    如果確實是有很重要的工作或是單位一下子安排不過人來接替你的工作,領導希望你能再幹一個月以便有緩衝的時間,那麼,如果你還沒找到下家或是下家不急你去上班的情況下,再多幹一個月又何妨?如果你已經找到下家而且下家又著急讓你去上班的話,那不妨把實際情況跟兩邊都說清楚,看能不能找到一個折中的辦法。大家都以誠相待的話,領導也是人,相信兩邊的領導能幫到你的話一定會幫你的。

    但是,如果領導就是故意想給你小鞋穿,即使沒什麼事也非要多拖延你一個月。那你完全可以走人的(最好是留有你一個月前已經申請辭職的證據)。不必擔心單位不給你發最後一個月的工資。如果那樣的話,你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你的合法權益的。

  • 7 # 資深職場達人

    員工想離職,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提問人所說的情況:離職時遇到領導非得拖延1個月。其實,單位是在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單位不是集市,想來就來想走就走,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工作,離職需要交接工作的,不是領導非得拖延你的離職,你想離職前可能沒有事先給單位說,公司要留出來時間招聘接替你工作的人,大家都知道,想離開的人,能在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的人是很少的,基本就是領導交代了工作,想做就做,不想做就拖延時間或拒絕工作,有一部分人相當於在公司基本上是在玩,而公司也要發放工資,當然,也不排除有很負責任的人在盡職的工作,所以,換位思考很重要。

    多些理解、少些抱怨。

  • 8 # 眾生吉祥5168

    如果你是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正常離職。也就是說你是否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告知所在企業(無需所在企業批覆),如果你是離職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告知所在企業。那麼企業就沒有權利再拖延你的離職時間。如果所在企業非得再拖延一個月的話,那麼此時企業已經觸犯了中國勞動法,這時你就可以和所在企業說如果再不予辦理離職手續的話,那麼我就找相關部門來調解了,如果企業還是不予理會的話。你就應該第一時間到當地的勞動部門, 請勞動部門協助解決。(切忌不可魯莽行事,一定要利用法律武器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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