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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shao184262670

    關於營改增後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公路通行費發票的抵扣問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檔案,第七條:

    自2018.1.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 橋 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行稅額:

    1.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

    2018.1.1-6.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下面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通行費發票註明的金額÷(1+3%)×3%

    2018.1.1-12.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 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下面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通行費發票註明的金額÷(1+5%)×5%

    (注意上面可以抵扣的時間節點)

    2.納稅人支付的橋 閘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面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

    通行費發票註明的金額÷(1+5%)×5%

    以上所稱的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並收取的過路 過橋 和過閘費用。

    另外,要注意一下,2016年營改增時出臺的一個過渡檔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該檔案已經自2018.1.1日起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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