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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起,公安部將在全國範圍實施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異地丟失身份證,就在異地辦理,不需要返回戶籍所在地申報補領手續。

    異地辦理身份證工作流程

    1.本人到實際居住地轄區警察局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2.警察局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公安機關及時稽核簽發。

    3.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稽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警察局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舊證)。

    異地辦理身份證收費標準及辦理時限

    公民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向受理公安機關繳納證件工本費。公安機關對申領、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對丟失補領或損壞第二代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有三種情形不得進行異地辦理

    1.首次申請領居民身份證的。

    2.因相貌特證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資訊難以確認身份的。

    3.有不良信用記錄,包括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假證的人員,以及國家信用資訊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對於以上情形,仍需回戶籍地申請辦理。

    身份證丟失、被盜的掛失

    全國公安機關戶籍警察局、戶政辦證大廳均可受理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居民身份證丟失、被盜的公民,可持居民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掛失並辦理補領手續。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戶籍警察局或戶政辦證大廳申報掛失。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區、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可以在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登記表》。公安機關當場核驗申請人身份資訊,核實的當場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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