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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家子說法

    這是最近發生在復旦大學的事,被開除的學生包括兩名碩士研究生,一名博士。這名博士生曾連續兩年在美國大學生數學建模競賽中獲得一等獎,還曾被學校校長在開學典禮上點名表揚。

    其實,即便沒有這些榮譽,這三名男生能考上覆旦,也可以說是非常優秀了。但因此被開除,還被公示,實在是令人唏噓。

    從法律上來說,開除當然是合法,但是實名公示可能存在一定爭議,也確實引起了不少質疑。對此,復旦迴應說是僅在校內公示,目的是為起警示作用。

    下面我展開講講:

    一、開除是合法的。

    首先來說,這三名男生之所以被處罰,是由於被嫖娼被警方抓獲,進行了治安處罰,被校方知道了。

    至於為什麼會被警方知道,原因可能很多,比如擔心學校認為學生失蹤了,通報給學生。再比如學校發現學生下落不明,報案後得到警方通知等。

    但不管怎麼說,這些學生已經被治安處罰了。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這裡,什麼是性質惡劣,並沒有具體規定,由學校具體掌握。

    而《復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在第四十條明確規定:“賣淫、嫖娼,或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這條規定的幾種行為都是違法或者犯罪的行為,是在符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制定的具體規定,是有效力的。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復旦大學對這幾名因為嫖娼被拘留的學生予以開除,是完全合法的。

    二、將處罰決定公示值得考慮。

    但是,這裡復旦大學在處罰決定做出後,將處罰決定直接張貼在公告欄上,這種行為是值得商榷的。

    本來,按照相關規定,大學的處罰決定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是可以透過公告方式送達的。所以,如果復旦大學已經透過這幾種方式送達了,由於無法送達,只能透過張貼公告的方式送達處罰決定,那麼目前的操作當然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目前復旦大學迴應張貼在公告欄的目的是警示學生,那麼說明其張貼不是為了送達,那麼復旦大學公告的依據就不可能是送達處罰決定的相關規定了。

    而目前為止,法律沒有授權學校可以公開對學生的處罰決定,當然,也沒有明確禁止。

    但是,從法律原則來說,對於行政機關,法無授權即禁止。而學校在做出處罰決定時,具有行政性質,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學校也屬於廣義的行政機關,應當受到限制 。

    即便不考慮這一原則,嫖娼這一行為雖然違法,但是卻也是一種隱私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條的規定:“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雖然處罰不是隱私,但嫖娼這一行為卻是隱私,學校因為學生嫖娼對其進行處罰沒有問題,但將帶有嫖娼隱私內容等處罰決定公示卻是不合理的。

    (網路圖片,僅供參考)

    當然,考慮到需要對其他學生產生警示作用,可以在隱名後公佈處罰決定。

  • 2 # 中年老劉聊財經

    被開除的三名學生中有一名博士、兩名碩士,其中這名博士曾是復旦的“紅人”,連續兩年在美國大學生數學建模比賽中獲得一等獎,還曾獲得全國創業計劃競賽金獎,發表過多篇論文,在開學典禮上被校長點名表揚。

    曾經獲獎無數、曾經是天之驕子,如今因嫖娼被開除學籍,令人唏噓不已。

    那麼三人因嫖娼被學校開除學籍,且嫖娼行為被實名公示,人盡皆知,校方的這種處理方式在法律上說得通嗎?是否涉嫌侵犯學生的隱私呢?

    首先,開除學籍有據可依:

    因嫖娼被開除學籍,單就處理結果來說,學校的處理決定是否有據可依?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三)項規定: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人嫖娼行為肯定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而且三人都受到了公安機關的“處罰”,但處罰有輕有重:博士陳某被“行政拘留三日”、研究生李某被“行政拘留十日”、研究生葛某被“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伍仟元”。

    單從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來看,博士陳某的處罰最輕,僅拘留三日,屬於“情節較輕”的行為,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要求“性質惡劣”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從這一點來看,對陳某作出開除學籍的處理好像有點嚴重了,但復旦大學有自己的“校規”:

    《復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賣淫、嫖娼,或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校規”規定只要是存在“嫖娼”行為就應該開除學籍,因此無論情節較輕或惡劣,三人被開除學籍是有據可依的。

    另外我們注意到一點,三人嫖娼行為並不是發生在同一時間,不是“組團”去的,而是有先有後,分別是在2020年9月7日、2020年9月26日和2021年1月13日,這說明“嫖娼”不是偶然事件、不是個例,學校這次重拳出擊目的是打擊該違法行為,開除學籍能起到最大的警示作用。

    第二,公示開除決定是否合法有待商榷

    學生雖然有錯在先,開除學籍也有據可依,但是將處罰決定在學校公示欄上予以張貼,且明確公示出了學生的姓名和學號,這種行為涉嫌侵犯個人隱私: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

    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用留置方式送達;

    已經離校的,可以採取郵寄方式送達;

    難於聯絡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該“規定”對處分決定的下達進行了明確規定,優先“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只有在聯絡不上的時候才能以“公告方式送達”,而三名學生並未畢業離校,都是在讀學生,恐怕很難夠得上“難以聯絡”吧?此時用張貼的方式公告自然是說不通的。

    學校對公告行為給出的解釋是“公示的範圍只是校內,沒有刊發在網路上”,這就更牽強了,在公示之前還有三種送達方式,即“直接送達學生本人、留置、郵遞”,這三種方式學校都嘗試了嗎?

    再者,即便公示範圍只是校內,校方恐怕也不會不知道網路資訊時代中資訊的傳播速度和傳播面,如何保證該資訊的傳播範圍僅侷限於校內?對於“範圍只是校內”的說法有點自欺欺人的意思。

    此外,《民法典》也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總之,三名學生有錯在先,處理結果有法可依,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的個人資訊、隱私權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校方透過公式的方法來達到“警示作用”實則是在侵犯學生的隱私權,這種做法是否合法還值得商榷。

    如果校方真的想起到“警示”的作用,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隱去姓名和學號,而不是不經加工的、大張旗鼓的張貼。

  • 3 # 想給憨憨儀式感

    我覺得,這個事情合法,但是不合理

    嫖娼從法律上來講,是屬於違法,但不構成犯罪

    確實,校方在知道他們三個做了違法行為後,執行開除這個流程是完全沒有錯的。

    畢竟在校不管是中學還是大學,在記錄重大過失兩次後也會被開除,所以我覺得開除很合理。

    但是校方將其公示出來,有點違心之舉。

    :我感覺校方是想透過這次事件來告訴社會,他們大學是多麼的懲惡揚善,嫉惡如仇,有點炫耀的意味在裡面。:一個博士一個研究生,雖然現在國家不缺這樣的人才,但是他們也曾獲得過極高的榮譽。對於他們而言,開除已經是最大的懲罰,我相信如果將坐牢和開除讓他們自己選,他們100%選坐牢。

    開除我說過合理,不合理就是公示事由,這個屬於人生汙點,就拿我們常開玩笑社死現場來說,當所有人都知道他們是因為什麼事情開除後,我覺得對他們心理的影響會是致命的。

    校方這樣做太過於激進,過於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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