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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任律說法

    這個問題好像問反了,應該是小區地下停車位,是使用樓房配套設施建設的,還是用人防工程改造的,這兩種停車位的所有權應當歸誰的問題,

    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如果停車位是開發商建造樓盤的時候在規劃設計範圍之內的,並且沒有佔用業主的公共道路,或者公共設施而建造的,這樣的停車位所有權可以屬於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可以自由處分

    但是如果停車位是人防工程面積設施進行改造的,停車位的所有權問題,應當屬於業主共有,而且這樣的停車位也不見得是合理合法的

  • 2 # 張曉龍雷鎮塔

    感謝邀請。這個問題不恰當。按現行相關法律住宅小區應有相配套的停車設施,可以是地上停車位,地下停車位,可以是車庫也可以是立體式。地下停車位屬於小區樓房配套設施,所有權歸開發商。和平停車,戰時可做臨時性人防工程。但人防工程是不允許隨便改造為停車設施的,它的管理屬於人武部,要在和平時改為地下車庫,需申請並且在批准後的改造不能影響人防功能。請指正。

  • 3 # 房產老J

    對於小區的地下室來說一般有三種用途。車庫、倉儲和人防。

    一般來說人防在平時都是作為車庫使用的,因此叫做人放車庫。這樣地下車庫就可能有兩個用途,一個是人防,一個是車庫。

    如何區分呢?一般來說,小區的開發都需要有人防工程,並且人防工程需要加裝滿足人防設計要求的人防門。這種門一般是很大很高的鐵門,看著很厚重。只要遇到這類門一定是人防工程,而不是車庫了。

    而對於不是人防的車庫來說,一般建設成本都是轉嫁到購房者身上了,但是最終的大證都在開發商手裡,因此產權就掌握在開發商手裡。

  • 4 # 聽雨軒主12

    問地下車位是樓房配套設施,還是屬於人防工程,歸根結底應該是問開發商是否有權向業主出售地下車位。

    如果地下車位可以辦理獨立產權證,開發商就一定可以出售。

    如果地下車位不能辦理獨立產權證,開發商的出售行為就是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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