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大延邊之戰,恆大劉健爭議手球后絕殺了延邊,拿到了寶貴的三分,使恆大衛冕聯賽基本成功。賽後,媒體,球迷對此爭議很多。
那麼,拋開感情因素以及主觀因素,從足球競賽規則中如何理解劉健手球?
目前的足球競賽規則中指出,裁判在認定球員手球時必須考慮下列因素:
1、手向球的方向移動(不是球向手移動)。解讀:這個就是我們常說的是球打手還是手打球,如果手主動向球的方向迎,算手球,而被動的被球打到,可以不認定手球。
the movement of the hand towards the ball(not the ball towards the hand)
2、對方和球之間的距離(意外的球)。解讀:如果球員距離球比較近,來不及躲避球,不算手球,如果距離球比較遠,完全有時間躲避球而沒有躲避,算手球。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opponent and the ball(unexpected ball)
3、手的位置與構成犯規沒有必然聯絡。the position of the hand does not necessary mean that there is a infringement
解讀:這一條推翻了過去的判罰,過去的判罰是手臂張開碰球是手球,手臂不張開碰到球不算手球。新的規則是,無論手臂在什麼位置,只要你沒有時間躲避球,也不是主動的手臂迎球,哪怕你手臂是張開的,也不認定為手球。反過來說,如果你有足夠的時間躲避球,你即便是揹著手碰到球也算手球。
4、用手中的物品(衣物、護腿板等)觸球被認定是違例。
touching the ball with an object held in the hand(clothing,shinguard,etc.)counts as an infringement
5、用手擲出的物品(球鞋、護腿板等)擊球被認定是違例。
部分網友所說的“手球犯規是擴大防守面積”是不準確的,而且第三條規則中已經指出:“手的位置與構成犯規沒有必然聯絡”。
從此圖我們看到,劉健停球射門,停球的時候,手臂沒有主動迎球的動作。複合競賽規則第一條。
從此圖我們看出,劉健左面恆大球員頭球后蹭的地點距離劉健較近,況且球是落地彈起,劉健沒有足夠時間躲避球,複合競賽規則第二條。從此圖我們可以看到,劉健手臂的確碰到了球。那麼裁判為什麼沒有判罰?下圖顯示,主裁判位於劉健的左後方,劉健停球射門又有轉身面對球門的動作,所以主裁判應該沒有看到。邊裁在劉健的右後方,距離又較遠,也應該沒看到。但是底線裁判的位置是最佳的,正對著劉健,所以說,底線裁判應該是看到劉健手球的。但是劉健射門後,底線裁判並沒有向主裁判示意劉健手球在先,這隻能說明,底線裁判是按照競賽規則關於手球的認定的前兩條,認定劉健第一沒有主動迎球的動作,第二劉健沒有足夠的時間和距離躲避球。從而認定劉健不算犯規,射門有效。我們參照本賽季魯能蘇寧之戰,第40分鐘,魯能獲得了一個任意球,位置極佳。塔爾德利右腳弧線球被塞恩斯伯裡用手臂擋出底線,主裁判當機判罰了點球,後來經過跟邊裁協調後,取消了點球的判罰,改判給魯能角球。這個球可以清晰的看到蘇寧球員手球,但是蘇寧球員手臂並沒有主動迎球,也來不及躲避,因此,儘管是禁區內手球,裁判也按照規則前兩條,認定蘇寧球員不算犯規。
總而言之,裁判認為手球的規則只有一個,那就是球員是否蓄意手球。根據競賽規則,底線裁判認定劉健並沒有蓄意手球。
我們常說,裁判員判罰尺度是不同的,儘管有規則,但是有的裁判仍然會認為是犯規,有的裁判也不認定是犯規。
恆大延邊之戰,恆大劉健爭議手球后絕殺了延邊,拿到了寶貴的三分,使恆大衛冕聯賽基本成功。賽後,媒體,球迷對此爭議很多。
那麼,拋開感情因素以及主觀因素,從足球競賽規則中如何理解劉健手球?
目前的足球競賽規則中指出,裁判在認定球員手球時必須考慮下列因素:
1、手向球的方向移動(不是球向手移動)。解讀:這個就是我們常說的是球打手還是手打球,如果手主動向球的方向迎,算手球,而被動的被球打到,可以不認定手球。
the movement of the hand towards the ball(not the ball towards the hand)
2、對方和球之間的距離(意外的球)。解讀:如果球員距離球比較近,來不及躲避球,不算手球,如果距離球比較遠,完全有時間躲避球而沒有躲避,算手球。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opponent and the ball(unexpected ball)
3、手的位置與構成犯規沒有必然聯絡。the position of the hand does not necessary mean that there is a infringement
解讀:這一條推翻了過去的判罰,過去的判罰是手臂張開碰球是手球,手臂不張開碰到球不算手球。新的規則是,無論手臂在什麼位置,只要你沒有時間躲避球,也不是主動的手臂迎球,哪怕你手臂是張開的,也不認定為手球。反過來說,如果你有足夠的時間躲避球,你即便是揹著手碰到球也算手球。
4、用手中的物品(衣物、護腿板等)觸球被認定是違例。
touching the ball with an object held in the hand(clothing,shinguard,etc.)counts as an infringement
5、用手擲出的物品(球鞋、護腿板等)擊球被認定是違例。
部分網友所說的“手球犯規是擴大防守面積”是不準確的,而且第三條規則中已經指出:“手的位置與構成犯規沒有必然聯絡”。
從此圖我們看到,劉健停球射門,停球的時候,手臂沒有主動迎球的動作。複合競賽規則第一條。
從此圖我們看出,劉健左面恆大球員頭球后蹭的地點距離劉健較近,況且球是落地彈起,劉健沒有足夠時間躲避球,複合競賽規則第二條。從此圖我們可以看到,劉健手臂的確碰到了球。那麼裁判為什麼沒有判罰?下圖顯示,主裁判位於劉健的左後方,劉健停球射門又有轉身面對球門的動作,所以主裁判應該沒有看到。邊裁在劉健的右後方,距離又較遠,也應該沒看到。但是底線裁判的位置是最佳的,正對著劉健,所以說,底線裁判應該是看到劉健手球的。但是劉健射門後,底線裁判並沒有向主裁判示意劉健手球在先,這隻能說明,底線裁判是按照競賽規則關於手球的認定的前兩條,認定劉健第一沒有主動迎球的動作,第二劉健沒有足夠的時間和距離躲避球。從而認定劉健不算犯規,射門有效。我們參照本賽季魯能蘇寧之戰,第40分鐘,魯能獲得了一個任意球,位置極佳。塔爾德利右腳弧線球被塞恩斯伯裡用手臂擋出底線,主裁判當機判罰了點球,後來經過跟邊裁協調後,取消了點球的判罰,改判給魯能角球。這個球可以清晰的看到蘇寧球員手球,但是蘇寧球員手臂並沒有主動迎球,也來不及躲避,因此,儘管是禁區內手球,裁判也按照規則前兩條,認定蘇寧球員不算犯規。
總而言之,裁判認為手球的規則只有一個,那就是球員是否蓄意手球。根據競賽規則,底線裁判認定劉健並沒有蓄意手球。
我們常說,裁判員判罰尺度是不同的,儘管有規則,但是有的裁判仍然會認為是犯規,有的裁判也不認定是犯規。